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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0 09:54:11

颍州晚报讯(记者 汪文婕 实习生 张倩倩)俩好友合伙做生意,因种种原因散伙后,一方拿着《证明》起诉对方要求返还出资款。在进行笔迹鉴定后,发现这张《证明》的上下两部分非一次性连续书写而成。这是怎么回事?法院会如何判决?

2018年6月,余军(化名)和刘鹏(化名)共同注册安徽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鹏系公司法人,余军系公司股东。当年,双方通过协商准备从北京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购酒出售,双方各出资20万元,此后余军分笔将钱转给刘鹏。

2018年3月至9月,刘鹏共计向北京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转款40万元。两人合伙期间,共计拿货17万余元,还欠22万余元货。

2021年1月,余军劝说刘鹏写份《证明》,由他到北京将22万余元要回。于是,由刘鹏口述、余军执笔,写了一份《证明》:“本人刘鹏2018年与余军注册某商贸公司,从北京某酒业采购白酒,分别出资贰拾万元共可购1500件……合计尚欠酒水价值22万余元。”

结果,没过多长时间,两人就因种种原因散伙。不久后,余军将刘鹏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出资款8万余元。余军提供的主要证据就是那份《证明》。原来,《证明》下方还写有“我刘鹏自愿退出与余军生意,酒水结算如下……共欠余军8万余元。”

2021年5月,颍东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该案。一审期间,双方对《证明》的上半部分内容予以认可。但刘鹏称自己当时写《证明》时,并没有下方“欠余军钱款”等内容,于是申请对《证明》进行鉴定。2021年8月,经鉴定,《证明》中下方记载内容书写笔迹与其余内容书写笔迹不是一次性连续书写形成。

颍东法院认为,经鉴定《证明》中下方记载内容与其他内容非一次性连续书写,显然不符合日常文字书写的习惯,故应认定余军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对案涉合伙事宜进行了结算。对其要求刘鹏返还出资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余军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1月,市中院依法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涉案《证明》虽写有“总欠8万余元”字样,但综合全文内容,不能说明是刘鹏欠余军8万余元。且涉案鉴定报告已认定《证明》下方记载内容书写笔迹与其余书写笔迹不是一次性连续书写形成的。综上,市中院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书面证据要顶格书写

“在书写证明、借条、欠条、合同等有法律效力的内容时,内容与落款签名一定要顶格书写,不要给没有诚信的人留空子。”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飞提醒,出具条据的人最好自己也留存一份。

他表示,在书面证据上擅自涂改、添附内容,是不诚信诉讼行为。“证据持有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书面证据存在瑕疵,如借条未写明借期、利息,或借条上载明了预扣利息等内容时,会存在侥幸心理对证据擅自进行修改、添附。”

对于举债人而言,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如借条、欠条、借款合同、收条等)时应尽量完善必要信息,以书面形式固定双方约定内容,尽量避免口头约定。发现书面证据经另一方当事人涂改、添加内容的,应积极向法院提供相反证据。

此外,在诉讼过程中对提交法庭的证据材料进行“小小的修改”,非但难以“胜诉”,还涉嫌违法,可能收到法院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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