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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出面能减免罚息吗,律师的权益谁来维护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0 09:15:58
原来遇到纠纷时既能请律师维护自己权益又不用自己花钱?

当我们遇到纠纷时,我们一般会请律师介入,帮我们争取最大的权益,我们支付相应的律师费用。实际上,很多人不知道我们既能请律师维护自己权益又不用自己花钱!哪里会有这么好的事?下面找律师网和您一起分析下:

签订一份好的合同,是交易成功的根本保障,有效解决合同争议且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尤为重要。可是实践中,大多数企业、公司、个人等在签订合同时,对此条款并不在意,甚至是忽略此条款意义。而当争议发生,甚至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才想起问:找律师,对方能承担律师费吗?承担多少钱的律师费?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律师费应该支持多少?合同双方当事人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和时间在司法诉讼中,都是在为当初签订合同时约定不明确买单。

案情简介:

1、2015年12月21日,王健涛、金宝全分别向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出具《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函》,承诺为海润公司向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申请期限两年的五亿元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及律师费等,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

2、2016年7月27日,海润公司向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申请抵押借款55000万元,用途为装修改造。

3、2016年8月29日,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与海润公司签订五份《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分别为12000万元、14000万元、12100万元、11900万元、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2016年8月29日至2018年8月28日。同日,双方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以海润公司名下的营业用房作为抵押。2016年9月6日,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取得兰州市国土资源局制发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4、2016年9月18日,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与海润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均为010611609200067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各一份,借款合同主要内容:海润公司因装修改造借款55000万元,期限自2016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9.6%,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30%,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可对逾付利息自应付之日起计收复利,并于借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且利随本清;否则,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由海润公司以前述已抵押登记的营业用房为前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清偿责任及抵押责任。抵押合同主要内容:抵押人海润公司以营业用房(详见编号为010611609200067号的抵押物清单)为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与海润公司的010611609200067号借款合同中的贷款55000万元提供担保等。

5、上述合同签订后,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于2016年9月18日向海润公司发放借款55000万元。海润公司支付了截止2016年12月21日的利息,之后的利息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催收后未果,遂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实务经验总结:

众所周知,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因本案涉案金额5.5亿元,故其经历了省高院、最高院的两级法院的审判,且终审判决由最高法作出,其代表性和指导性值得借鉴:

未支持兰州农商行全部律师费用是否妥当?争议双方当事人及法院有不同的理解和看法,找律师网认为未实际发生的律师费不应 支持。因为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向法院提交了其与代理律师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及补充提交的十份律师代理费发票共计100万元。而剩余律师代理费未实际发生,律师代理事务未履行完毕,此时若法院支持尚未发生的律师费,显然不当。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讨论:

一审法院认为,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诉讼请求中为2878295.5元,当庭补充提交的十份律师代理费发票合计金额为100万元,海润公司庭审中明确表示对于该100万元予以认可,对于其他未提交发票的部分不予认可。律师代理费作为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依据合同约定所主张的损失,对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举证已发生的100万元该院予以支持,对于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其余律师代理费金额不予支持。

海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法院认为:海润公司所承担的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应当是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与代理律师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的代理方式为风险代理。约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普通程序审理阶段的前期代理费100万元。在案件执行结束后,甲方应按债权收回数额的5%支付代理费,并在扣除已支付的前期代理费100万元后,于收到债权回收资金或抵债资产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本案尚在审理阶段,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仅向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支付了100万元前期代理费,其余代理费尚未发生,且是否发生、金额多少均无法确定,故无法予以支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海润公司承担律师代理费100万元并无不当,对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需要指出的是,一审判决关于驳回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的判项中,不包括未发生的代理费,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有权在其余代理费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找律师网认为若想解决争议发生后律师费由谁付,付多少的难题,应做到以下几点: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因此,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

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

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作为专业律师,我们见证了许多当事人在纠纷产生后,后悔当初签订合同未及时聘请律师的遗憾。因此,我们愿意为您在纠纷前后为您保驾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贸仲规则》(2005年版)第46条规定:“费用承担:(一)仲裁庭有权在仲裁裁决书中裁定当事人最终应向仲裁委员会支付的仲裁费和其他费用。(二)仲裁庭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合理的费用。仲裁庭裁定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而支出的费用是否合理时,应具体考虑案件的裁决结果、复杂程度、胜诉方当事人及/或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以及案件的争议金额等因素”。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 “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注释:兰州农商行东岗支行诉海润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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