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
|「起诉与答辩简便」
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口头答辩。
|「受理方式简便」
可以当即审查、当即受理。
|「审理前准备」
传唤、通知、送达和审理的方式简便、灵活,但是需要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1.传唤、送达方式简便
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简易程序不允许公告送达。
2.诉状送达的特别规定
(1)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2)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且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3)未经受送达人确认或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法院不能缺席判决或按撤诉处理。
3.举证期限和答辩期灵活
(1)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可以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得超过15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法院可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
(2)可以没有举证、答辩期间:当事人双方均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或确定开庭日期。
4.实行独任制
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但是不能自审自记,须有书记员。简易程序一律采用独任制审理,没有例外。选民资格案件和特别程序的重大疑难案件是独任制的例外,但不是简易程序的例外。
5.开庭方式的选择
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开庭审理」
1.没有明显的阶段性;一次开庭审结为原则,再次开庭为例外。
2.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法庭调查和辩论
一般原则:一次开庭、当庭审结、当庭宣判。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法院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时,可以不按法定顺序进行。无论如何简化程序,均需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4.审限较短
3个月,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简易程序审限届满前,法院可以依职权转为普通程序。法院应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注意】刑诉中是从转换之日起计算。
5.注重调解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六类案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权纠纷;(5)合伙合同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判决书的简化」
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涉及商业秘密、自然人的隐私、个人信息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4.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
不能因为简易程序而省略的:公开审判原则;告知回避权利;必须有书记员,不能由审判员自审自记;裁判文书必须加盖法院印章,不能盖法庭的章;庭审笔录。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相互转化」
1.普转简
原则上,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无论审理过程中发生何种情况变化,均不得在开庭后转为简易程序,但是基层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简转普
(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内容记入笔录。
(2)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3)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若原告无法提供准确地址且法院无法查明,应裁定驳回起诉。
总结与对比
|「【区分】独任制≠简易程序、合议制≠普通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独任制、但适用独任制的除了简易程序之外,还有特别程序原则上适用独任制、督促程序适用独任制、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适用独任制。
(2)普通程序适用合议制,但适用合议制的除了普通程序之外,还有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的除权判决阶段、撤销仲裁裁决程序适用合议制。
|「【总结】不得适用的案件对比」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 | 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②发回重审和再审案件;③特别程序案件、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④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案件;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⑥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⑦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
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包括: | ①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②涉外民事纠纷;③知识产权纠纷;④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⑤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上述所有不能适用传统型简易程序的案件,也当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
真题与解析
|「15-03-83」
(多选题)郑飞诉万雷侵权纠纷一案,虽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同意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了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回复)。开庭时被告万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时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均未联系上万雷,遂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判决书。对此,法院下列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A.同意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B.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
C.作出缺席判决
D.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
|「15-03-83」
【答案】CD
【考点】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缺席判决、送达方式
【解析】
总结:1.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由法院依职权适用,即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适用,即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且不得违反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禁止性规定。2.当事人可以将本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但不能将本身就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约定适用普通程序。
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当事人具有合意的处分权。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2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故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是合法的,A错误。
电子邮件送达开庭通知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根据《民诉解释》第261条第1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本案可以采用电子邮件送达开庭通知,故B错误。
缺席判决制度中对送达有特殊要求,根据《民诉解释》第261条第2款,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C是正确的。
公告送达是推定送达,其适用有严格要求,根据《民诉解释》第140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D是正确的。
综上,本题选CD。
【总结】不简单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最终由法院裁定。简易程序可以简便送达,但必须确保当事人收到。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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