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清晨,原告驾驶电动车在非机动车上行驶撞上了未拴绳的狗;南京法院判决又来了:骑电动车不戴头盔撞上狗的承担40%的责任。从裁判的理由来看,法官混淆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以及机动车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规定和饲养动物损害的归责原则。
机动车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包括畜力车)、行人,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以及行人与行人之间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的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畜力车的牲畜受惊吓,或者未驯服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驾驭畜力车的自然人通常需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就此意义而言,无人驾驶技术的开发者应当对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的遗落物体的法律责任。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实践人,机动车遗落了能够发生交通事故的物体,机动车承运人通常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驾驶人,以及行人在道路上通行观察的对象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未拴绳的狗并不是自然人,且狗并不懂交通规则,它可能非直行而“恣意”切入;就电动车驾驶人而言,无法准确把握狗的行走路线,一、二审法官要求电动车驾驶人与狗保持安全距离为强人所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多数地方性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授权,对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进行罚款;本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并没有规定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头盔的罚款,或者罚款幅度。从《立法法》的角度观察,地方性法规为“非法”设立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范戴安全头盔的目的为保障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员的人身安全;但人们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下有选择权,例如,自杀、自残不危害公共安全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等。本法对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头盔作了两个方面设计:一方面,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另一方面,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未对不系安全带、戴安全头盔的行为规定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违反本法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做了“封闭”性规定;所谓封闭性规定,是指未规定类似的“其他情形”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法律人怎样理解本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即,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予以行政处罚的规定。
“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头盔意味着:一方面,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并不是任何时候均需要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头盔;另一方面,非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不需要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头盔。未使用安全带,未戴安全头盔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下为其必要性;高速公路、城市快速道路等高等级公路需要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头盔。
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头盔对驾驶人、乘坐人员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其中,戴安全头盔还可能影响观察。机动车在低速路段行驶,人们有权利选择不使用安全带和戴安全头盔。例如,早期的交通安全执法并不针对普通公路;再如,动车并没有使用安全带,或者戴安全头盔的规定。因此,地方立法、执法人员应当对使用安全带、戴安全头盔中的“按规定”有实质的理解。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特殊情形下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另一方面,为了鼓励动物园行业的发展,《民法典》第1248条特别规定,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常见的“错误”裁判在于:动物饲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时,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其中,对“故意”的理解应当为“碰瓷”,被侵权人对结果的发生为过失不能理解为故意。
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法院判决骑电动车不戴头盔撞上狗的承担40%的责任,其主要原因为:审判法官即承担交通警察的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职责,又行使了司法裁量权,即,本案的法官即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就按规定戴安全头盔而言,法官与不少交警一样,对“按规定”没有正确理解。一方面,电动车了有非机动车,例如,电动自行车为非机动车;另一方面,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通过目的解释,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也不能超过十五公里。不超过十五公里的时速需要系安全带,戴安全头盔吗?
就交通警察认定道路责任事故而言,主要考虑的因素为通行权,不系安全带、不戴头盔通常不是事故责任认定的因素。一方面,法官认定原告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与狗保持安全距离为责任事故认定基本常识的缺乏;另一方面,本案的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需要戴安全头盔。
就本案而言,本案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之诉,法官应当严格适用归责原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未拴绳狗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内行驶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且电动自行车不需要戴安全头盔,因此,被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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