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男子向婚外恋人赠送135万元。离婚后,前妻获知此事,将“小三”起诉至法院追回67.5万元。“小三”不服,认为男子应该承担这67.5万元中的一半,又将男子起诉至法院……
石先生是山东烟台人(祖籍山东平度),今年65岁。近日,向华商报记者介绍自己当年因出轨和原配离婚,之后和情人结婚又离婚,并因此卷入多起经济官司的伤心经历时,石先生悔恨不已。
石先生告诉华商报记者,他和李女士是结发夫妻,1977年结婚。几年后,俩人先后生下一对儿女,生活更加幸福。婚后,石先生的工作也是一帆风顺,没过几年就成为当地一家中型公司的负责人。眼看着孩子们一天一天长大,小日子越过越红火,谁都没想到,因为一个意外电话,石先生的婚姻亮起了红灯。
2003年11月的一天,石先生接到了一位陌生女子的电话。自称小红(化名)的女子称,她是山东平度人,某保险公司员工,是一位朋友向她介绍的石先生。虽然从没见过面,但由于两人老家都在平度,石先生和小红在电话中聊得很投机。后来,在当地召开的一次会议上,石先生和小红第一次见面。在小红建议下,当天石先生就买了一份2万元的保险,此后,两人联系慢慢多了起来,关系越来越密切。这期间,石先生了解到,小红出生于1972年,之前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姻。
随着关系的不断深入,石先生对小红的投入也越来越多。石先生介绍,2004年4月的一天,小红对他说,她原来的房子只有30多平方米,太小了,想买一套大的,向石先生借款18万元。“我当时觉得她确实可怜,就借给她18万元,在平度市买了一套商品房。”石先生回忆,房子到手后,小红又向他借款15万元用于装修、购买家电等。
2005年,小红对石先生说,她上班不方便,需要买一辆车代步。石先生再次向小红借款15万元,买了一辆本田轿车。“事情就是这么一步步赶上的。”石先生说,2008年,小红说她怀孕了,希望生下两人的孩子。当年年底,小红生下了一个男孩。之后,小红不断要求石先生和妻子离婚,和自己结婚,石先生一直没有答应。此后,小红又多次以怀孕为由,向石先生索要巨额现金。2009年至2010年期间,石先生多次向小红账户打款,总金额100多万元(法庭查实的有135万元)人民币。
几年后,石先生和小红的事传到了李女士耳朵里,石先生家里的气氛骤然紧张起来,但为了孩子和双方的颜面,两人没有立即摊牌。
石先生介绍,2011年8月,小红再次以怀孕为由,要求他与妻子离婚。这一次,他和李女士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2011年8月,石先生与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同月,石先生与小红登记结婚。由于各种原因,石先生与小红的婚姻并不幸福。2013年5月的一天,小红和石先生闹矛盾后,一赌气将儿子留给石先生后离家出走。晚上,石先生和孩子一起吃饭时,孩子告诉石先生一个令他震惊的消息,孩子说自己还有一个爸爸,妈妈不让他给外人说。第二天,石先生带着儿子去当地医院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儿子与石先生没有血缘关系。2014年9月,石先生与小红离婚。
2014年10月,李女士获悉了她和石先生婚姻存续期间,石先生背着她私自给小红巨额款项的事情。李女士认为,石先生当年给小红的100多万现金是婚内共同财产,石先生擅自处分,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2014年11月,李女士将小红和石先生起诉至平度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前夫与小红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红返还其100多万元。小红则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决李女士、石先生返还两人串通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平度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先生、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石先生曾多次给小红账户打款,法院查实的有135万元。这135万元是石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2016年1月,平度法院一审判决石先生、小红依法返还李女士67.5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红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9月,法院依法执行小红向李女士支付67.5万元本金及利息5万元。
67.5万元被法院执行后,小红认为石先生应该承担其中的一半,2019年10月,小红将石先生起诉到了平度市人民法院,要求石先生赔偿他36.25万元(包括一半的利息)。接到传票后,石先生对法院管辖提出异议,目前,该案已移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近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石先生说,和小红离婚后,这几年他一直在打官司——和公司打,和小红打,现在他什么也没有了。被小红起诉后,他的养老金等账户都已被查封,“生活费都成了问题”。目前他一个人住在老家平度,前妻和孩子很同情他,但他无颜再回到家人身边。
石先生称,他前期为小红付出了那么多,小红起诉他追偿36.7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希望法院做出公正客观的判决。
3月23日,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小红称他向石先生追偿36.75万元是有法可依的,其他不愿多说。
何女士向石先生追偿一半损失是否与法有据?石先生该不该承担小红的损失?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介绍,小红向石先生追偿一半损失没有依据。首先,向第三者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不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其次,石先生对小红并不负有法律上的义务,不是必须要给予其财物;再者,石先生和小红的行为侵犯了李女士的财产权,二人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但李女士所追回的财物实际上始终置于小红的控制之下,最终应当由其本人返还。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何永萍律师认为,公序良俗作为整个社会追求的核心价值观念,很早就作为法律原则被确认。公众所从事的任何民事活动都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领域中的一个具体运用表现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之间互有相互忠诚和尊重的义务。毫无疑问,在婚姻期间送“小三”财物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违反了婚姻法中夫妻相互忠诚与尊重的义务,因此是无效的。
何永萍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内赠与“小三”财物,侵害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就本案诉求而言,由于赠与的前提已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所以法律判决其返还受赠的财产。至于自己的损失,本身就是建立在侵犯他人权利之上的一个法律后果,所以不应该获得法律的支持。至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其他侵权事实,则另当别论。
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亮称,小红向石先生追偿一半损失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原则、及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行为无效的规定,石先生赠与小红的135万元的行为是无效的。 陈建亮认为,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全部无效,赠与财产应全部返还,因石先生和李女士已经离婚,其财产已经分割,财产共有关系已经结束,该135万元属于双方的共有债权,那么既然双方已经离婚,该共有债权应根据共有原则进行分割,故法院仅支持小红返还67.5万元。
是否所有赠与小三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赠与行为,都可以请求返还呢?陈建亮认为并不是,假设石先生赠给小红的财物,该赠与行为系基于“不法原因给付”,而对于不法原因仅在赠与人一方或双方都存在过错的,对婚外赠与效力的认定应当坚持维持现状的原则,已为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未为给付也不得主张履行。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介绍,石先生所赠小红的135万元属于石先生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前妻请求依法分割,法院判决接受赠与的小红予以返还并无不当。
赵良善称,小红向石先生追偿一半损失于法无据。因为小红明知石先生与她人的婚姻属于存续状态却仍与之相处,且还接受了石先生的婚内赠与,因此,小红对于赠与带来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知道的或者应当知道的,故在此事件中小红主观上存在故意,无权要求石先生赔偿。
赵良善律师提醒,婚姻既涉及人身关系,也涉及财产关系,这些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第三方都无权破坏,否则,将得不偿失。夫妻任何一方如果对于另一方没有感情了,也应当尽早向另一方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以避免因婚内出轨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编辑 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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