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为什么找律师开具调查令,股东抽逃出资时,公司的债权人如何进行调查取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0 06:09:34

前面我们探讨了股东抽逃出资的构成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篇我们将从实务的角度来探讨,如果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情形时,公司的债权人该如何调查取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一般来说,公司的债权人作为外部人员,很难了解公司内部财务的资金流动、交易情况等,也就难以核查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况。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公司债权人如果想要追加公司抽逃股东为被执行人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应当向法院提供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情况的相关证据。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原则上,应当由公司债权人举出一定的证据,该证据或直接可以证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比如出资款在极短时间内原封不动地返回到股东名下账户;或者该证据让人产生股东有抽逃出资的合理怀疑。此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股东一方:股东需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出资义务且自己并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

那么,公司债权人该通过什么途径才能获得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情形的证据呢?实务中,我们建议公司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1)查询被执行人工商档案。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登注函字〔2020〕157号)规定:“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承诺书,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也就是说,公司债权人可以委托律师,携带上述手续材料去当地的市场监管总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书式档案材料(即全部原始工商登记档案材料),获取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验资报告等信息。

(2)向法院申请调查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也就是说,公司债权人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调查是否存在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情形。并且,根据相关判例,目前已有多个法院在执行阶段支持通过向律师开具调查令或法院自行调查的方式,向银行调取债务人接收股东出资的账户在出资日期前后一定期限的交易明细。而且,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的方式,还能调查核实债务人银行账户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等抽逃出资相关证据。

(3)通过转账验证公司接受出资账户是否真实。

实践中,会有抽逃出资的股东提供公司的虚假出资账户来验证其出资情况。如果抽逃出资股东提供的公司接收股东出资的账户是虚假账户,公司债务人可以尝试向该账户汇入1元钱的方式来初步验证账户的真实性,如果不能汇入,则可以初步判定账户虚假。当然,不能汇入的原因也有可能该账户已注销,最终还是需要通过申请法院调查的方式向开户银行调查核实。

(4)向公安机关或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债务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

如果债务人公司是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那么出于穷进司法救济手段、充分维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考量,也可以尝试一下这种途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终87号案件的判例,最高法也明确指出:依常理,债权人若对股东抽逃出资产生怀疑又不能依法取证的话,其应穷尽包括工商行政处罚、刑事侦查在内的救济手段。届时,公安机关将启动刑事侦查程序,相关的市场监管部门也会组织开展调查工作,审查债务人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

(5)联络债务人财务人员、高管。

公司债权人如果有途径或者人脉可以联络上债务人公司的财务人员、高管(尤其是已离职的人员),则也可能有机会发现债务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端倪,并可根据该线索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6) 联络债务人公司其他股东,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获取证据。

如果债务人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此时债权人如果有途径可以联络上债务人的其他股东,也可以争取该股东配合行使股东知情权,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查阅债务人公司账簿,通过查账的方式获取股东抽逃出资的证据。

综上所述,公司债权人想要调查债务人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实属不易。上述途径不一定都能走得通,但在穷尽救济手段的可能下可以综合采用,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