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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找律师辩护电话咨询,湖北武汉律师枪杀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0 02:54:53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关于爆炸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XX年12月10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不满被害人孙某1摆摊卖红薯的生意,在本市硚口区某某村xx号一楼被害人孙某1家中,拿出自制的内装有火药和钢珠的玻璃瓶扬言同归于尽,后在旁人的阻止下未得逞。

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刑事侦查照片、被害人孙某1的陈述、证人刘某1、赵某1的证言、鉴定意见、身份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爆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爆炸罪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XX年1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其自身家庭经济负担重,遂不满同为老乡的被害人孙某2一家摆摊卖烤红薯的生意影响到其自己卖烤红薯的生意,双方发生矛盾,在邀约老乡刘某1前往位于本市硚口区某某村xx号一楼的被害人孙某2家中进行调和时,被告人刘某某尾随刘某2前往,在调和未果后拿出自制的内装有疑似火药和钢珠(356颗)的原装金银花露的玻璃瓶爆炸装置并扬言同归于尽,后在刘某2的阻止下未得逞。

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刘某某当场抓获并收缴自制玻璃瓶爆炸装置一个、打火机两个。经鉴定,该自制玻璃瓶爆炸装置内灰色粉末中检出高氯酸盐烟火药成分,自制玻璃瓶爆炸装置所用鞭炮引线中检出氯酸盐烟火药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审核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刑事侦查照片: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实施本案犯罪事实的地点情况、犯罪工具自制爆炸装置和打火机的情况以及从自制爆炸装置内分离出356颗钢珠的情况。

2、被害人孙某3的报案及陈述:证实其住在武汉市硚口区某某路某某社区,在武汉市硚口区某某大道某济社区某某医院附近卖红薯。其父亲十几年前来到上述位置卖红薯,过了几年,其父亲把刘某某带到卖红薯,刘某某的父亲和其父亲是堂兄弟,刘某某说其家卖红薯抢他生意,要其家把摊子撤走,不然用炸药炸其全家。XX年12月10日19点30分,其老乡刘某2来到其家中,对其全家人说刘某某要用炸药炸死其一家人,过了十分钟,刘某某冲到其家中用一个有引线的瓶子(装满了类似炸药的材料)和打火机(红色)说要炸死其全家,刘某某准备点火的时候,刘某2冲到刘某某跟前,把瓶子和打火机抢夺下来,刘某某说明天还要买汽油继续烧死其全家,其就拨打110报警,之后来到宝丰派出所。

3、被害人孙某2的陈述:证实其在某济医院正大门旁边卖红薯,刘某某在某某美食城门口卖红薯,刘某某嫉妒其生意好,就说其抢了他的生意。XX年12月10日19点左右,其全家准备吃饭,有个叫刘某2的老乡来到其家中,对其说刘某某要来其家用炸药炸死其一家人。刘某2的话没说完,这时刘某某就冲到其家中,他手中拿着一个瓶子(装过金银花露的透明玻璃瓶,装满了粉尘)和一个打火机(红色)对其说要炸死其一家人,其准备打刘某某,但是被其妻子拉住了,刘某2也上前把刘某某手中的打火机和瓶子夺下来,其叫其女儿孙某3赶快报警,孙某3就拨打110报警,随后其就到了宝丰派出所。

4、被害人万某的陈述:证实其一家是卖烤红薯的,刘某某说其家抢他的生意,要其把摊子撤走,不然用炸药炸死其全家。XX年12月10日20点30分,其刚把烤红薯的炉子推进门,一个叫刘某2的老乡来到其家中,对其说今晚刘某某要用炸药来炸其全家,过了几分钟,刘某某拿着一个瓶子(装金银花露的透明玻璃瓶,里面装满了粉尘)和一个打火机(红色)冲进其家中说要把其全家炸死。刘某2就把刘某某手中的瓶子和打火机夺下来了,其丈夫把衣服一脱准备上前打刘某某,其就把他拉住,其女儿就拨打110报警,随后其等人就来到了宝丰派出所。

5、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其和孙某2和刘某某都是老乡,都认识。他们两个都在某济医院门口卖红薯,孙某2抢了刘某某的生意就发生了矛盾。XX年12月10日18时许,刘某某的老婆打其电话没说什么事就叫其去调解一下刘某某和孙某2的事,于是其就打了刘某某的电话,他说叫其跟孙某2说在生意上让他一下,于是其就跟刘某某的老婆一起去孙某2家里商量,去了孙某2的家里聊了10多分钟,刘某某就来了,孙某2的女儿就报警了,刘某某就跟孙某2一家吵起来了,然后刘某某就拿出一个用红塑料袋装的瓶子(装过金银花露的透明玻璃瓶),其问刘某某这是什么,刘某某说是炸药,其又问是不是真是炸药,他说是的,于是其就上前把刘某某的瓶子抢过来了。后来民警过来把其等人带到宝丰派出所了。

6、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其老公刘某某和孙某2因为争卖烤红薯的摊位,发生过矛盾。今天(指XX年12月10日)本来其到孙某2的家,想找他老婆谈一下,就是不要为争摊位再发生矛盾。其刚到,还没有谈,刘某某也就来了,和孙某2就争吵了起来,后来刘某某拿出个瓶子,说要炸孙某2他们家,没有炸,警察就来了将刘某某控制起来了。刘某某没有要点火那个玻璃瓶。

7、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经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某某作案所用自制玻璃爆炸装置内灰色粉末中检出高氯酸盐烟火药成分,自制玻璃爆炸装置所用鞭炮引线中检出氯酸盐烟火药成分。

8、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实施本案犯罪事实所用作案工具炸药瓶(金银花露玻璃瓶一个,内装烟花药、沙子、钢珠(356颗),瓶口连接一根鞭炮引线)、打火机(2个,一个红色,一个黄白相间色)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9、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刘某某身份情况。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归案经过。

11、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安机关及当庭的供述和辩解,与上述证据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注明: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重庆市优秀律师事务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他人居所的狭小空间内并有不特定多人在场的情况下,故意引起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至本院审理期间自愿认罪,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犯爆炸罪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某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经调查其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均同意对其实施监管,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注明:若想获取完整判决内容,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有关律师会见、取保候审、律师辩护的刑事辩护法律知识。

湖北武汉刑事律师辩护 湖北爆炸罪量刑

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或其他设备、装置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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