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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0 01:37:26
3·15维权丨一次偶然小举动 长沙一律师起诉“芙蓉王”要求赔偿1元钱

香烟外包装盒上没有保质期。

红网时刻3月15日讯(记者 刘璇)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天,长沙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平凡将一纸诉状递交到了长沙市雨花区法院。他起诉的是,湖南芙蓉王香烟的生产厂家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赔偿侵权损失1元钱,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一位律师为何要起诉一家烟草公司,而且提出的赔偿费仅为1元钱?事情要从陈平凡的一次偶然的小举动说起。

3月10日,陈平凡在长沙开福区某杂食经营部购买了一条自己平常抽的芙蓉王香烟。他突然注意到香烟上没有保质期,联想到平日里确实从来没在香烟外包装上看到过保质期。他拨打了湖南芙蓉王香烟生产厂家的热线电话,试图与对方沟通,但无人接听。

陈平凡发出疑问,香烟难道可以无限期一直保存下去不变质吗?自己平常抽烟的时候没有注意,但是生产者应该提供产品保质期,并且作为消费者是有权利知晓的。

陈平凡提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三条也有提到,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3·15维权丨一次偶然小举动 长沙一律师起诉“芙蓉王”要求赔偿1元钱

当事人已向雨花区法院起诉。

陈平凡表示,香烟作为消费者经常购买的商品,理应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储藏条件等相关内容。湖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作为湖南芙蓉王的生产厂家和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在保证商品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提供商品应当具有全面且真实的有限期限,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为了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他要求对方赔偿一块钱,也是为了告知商品生产者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注重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今天,雨花区法院已经受理了这起案件。红网时刻记者将对此案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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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花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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