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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方找扫黑除恶案件的律师,刑民案件中证据的应用有哪些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30 00:47:06
刑民案件中证据的应用

一、刑事裁判事实认定对民事诉讼的效力

现代各国和地区证据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普遍承认定罪判决事实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但其证明强度、适用条件、范围以及作用机制存在明显区别。

(一)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机制及其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确定的“免证事实”机制,当事人免于举证责任,证明效力比推定事实更强大,限于基本事实,刑事诉讼案件基本事实,是与犯罪构成要件、定罪量刑密切相关是事实;民事诉讼案件基本事实,是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都裁判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因此,无论两诉主体是否同一,只要针对同一法律事实,均可能发生生效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的免证效力。

(二) 确认刑事裁判事实认定的特别效力

司法实务中,更重视刑事裁判事实认定的预决效力,是普遍的认识和做法。刑事裁判事实认定的效力不受主体同一性原则约束,可用于对抗刑事被告之外的第三人。推翻刑事裁判的事实认定,应设立更高的标准。足以推翻刑事裁判事实认定的事实,主要包括,刑事裁判生效后,部分事实发生变化;第三人发现新的确凿证据,足以推翻基本事实的某个事实;证明原刑事诉讼舞弊、诉讼合法性丧失等

(三)符合一定条件时,刑事诉讼预决事实才可对后行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

先行判决已经生效,先行案件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与后行案件事实存在相关性,预决事实的证明已遵循法定程序,在符合上述条件下,刑事诉讼中预决的事实对于后行的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

宋祖兴与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西洋公司)签订《离职后义务协议》,约定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大西洋公司认为,宋祖兴向案外人武汉恒瑞谷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瑞谷公司)提供注册资金和技术支持,并披露了大西洋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协议约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祖兴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经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已在恒瑞谷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玉祥(大西洋公司的前员工)涉嫌损害大西洋公司商业秘密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认定恒瑞谷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恒瑞谷公司及杨玉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侦查结果不涉及宋祖兴,亦无宋祖兴侵犯大西洋公司商业秘密的事实认定。根据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恒瑞谷公司及杨玉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宋祖兴无关,故驳回大西洋公司的诉讼请求。大西洋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原则上,刑事诉讼中预决的事实对于后行的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这是因为裁判统一性要求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应当是一致的,而且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比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高,所以先行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对于后行民事诉讼具有预决力。但是,先行刑事案件预决事实的预决力并不是没有条件的。除了先行判决已经生效,先行案件裁判所确定的事实与后行案件事实存在相关性外,预决事实的证明必须已遵循了法定程序

结合本案,检察机关并未对宋祖兴提起公诉,故刑事判决不涉及宋祖兴是否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认定。因此,在刑事诉讼程序未对宋祖兴与恒瑞谷公司的关系进行审查与认定的情况下,不构成对本案民事诉讼程序的预决事实,也不应直接据此认定宋祖兴与恒瑞谷公司无关。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宋祖兴是恒瑞谷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其在离职后两年内以隐蔽手段隐名组建了与大西洋公司具有同行业竞争关系的恒瑞谷公司,违反了协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遂提审本案,并再审改判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了大西洋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民事裁判事实认定对刑事诉讼的效力

(一) 民事裁判的事实认定具有证据作用,但不具备预决效力

我国刑事诉讼中,生效民事判决可以作为刑事案件中的书证,经过法庭调查程序,法官判断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李某故意伤害案。医疗过错鉴定的委托程序合法,鉴定过程虽无被害方参与,但并不影响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被害方当庭也无异议,所以,对鉴定意见可予采信。但被告人的伤害行为系被害人死亡的初始因素,对上述鉴定意见仅宜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二)刑事法庭对生效民事判决中认定的同一事实,应慎用“穿透原则”

法官在证据判断与事实认定的思维方式区别。刑事法官更注重行为的实质,即“穿透”法律关系的形式要件做实质的事实认定及性质判断,即实质思维。民事法官更注重法律关系的形式要素来取舍证据、判断真实,即实质思维。

民事法官的事实判断常以书证为中心,刑事法官常以人证为中心。

注意的是将民事与刑事法律关系分割并对立起来的法律事实认定,否定了市场交易制度的有效性和可预期性,对个案处理也是不公正的。刑事裁判为追求客观真实,穿透民事法律感谢的形式要件,对案件的实质事实认定和法律评价是有必要,但这种穿透应十分慎重:一是不能简单地以人证否定书证等已成为法律关系客观记载的证据。二是如果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及有效性仍然成立,原则上不能将同一事实认定为犯罪。只有在以充足理由否定民事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及其相关民事判决的正确性以后,才能确认同一行为系犯罪行为。

(三)为维护司法统一性和权威性,刑事裁定否定民事裁判应采用适当形式

对同一行为的两种事实认定以及相互冲突的合法性判断不能并存,对此类案件因推行矛盾裁判的协调程序:或者在刑事判决之前,民事案件审判提供新的证据启动再审;或者刑事判决之后,有民事法庭对原判进行再审。当然,如果刑事判决的定罪证据不足,因通过刑事上诉或发回重审撤销有罪判决。

目前,不少扫黑除恶的刑事案件,有的犯罪事实早已经过了民事裁判认定其合法性,同一行为做出矛盾的法律评价,如法院不对民事裁判启动纠错程序,有损判决的安定性和权威性。

(四)刑事诉讼对某些特殊类型案件应尊重民事诉讼的结果和判断,并将其作为预决事实

对于民事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法律事实判断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如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刑事办案机关宜采取谦抑态度,允许“先民后刑”以及民事裁判事实认定预决效力的设定。

小编/曾庆鸿律师

参考文献:龙宗智著《诉讼证据论》,法律出版社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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