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存在虚假诉讼,一起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或许有人以为,这样的温馨画面只能在法院的纠纷调解室里见到。而事实上,当事人在检察环节消弭分歧、达成和解的情况并不鲜见。民事检察和解,这项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已久的工作制度,近些年越来越频繁地进入公众视野,也日益成为民事检察实现精准监督和社会治理同频共振的有效路径。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检察院就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会后,申请监督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因在检察监督环节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某运输公司向贵州省安顺市检察院递交了撤回监督申请书。图为5月13日上午,双方当事人在检察官的引导下签署和解协议。
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注入新活力
社会在转型发展的过程中,矛盾纠纷往往多发频发。如何综合运用多元化手段,及时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维护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这是一道摆在执法、司法机关面前的必答题。
中国共产党自执政以来,在治国理政、社会治理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枫桥经验”就是其中之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好、发展好“枫桥经验”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并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枫桥经验”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也为执法、司法机关答好融入社会治理的“时代必答题”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十九届五中全会再次强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对社会治理中司法机关的积极参与提出了新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高检党组多次强调,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检察履职必须讲政治。面对新时代新要求,检察机关除了依法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能外,还应切实肩负起化解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责任。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体现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解决纠纷的双重职能,是对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创新发展,也是对检察履职“从政治上看”的生动诠释。
近年来,最高检在不断强化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基础上,积极倡导以柔性手段化解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六检察厅制定下发的2021年工作要点提出: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检察和解。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推进诉源治理,探索司法办案、信访风险评估、矛盾化解同步推进,畅通和规范办案过程中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充分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把化解矛盾纠纷落实到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全过程等多项具体要求。2021年11月,第六检察厅发布5件民事检察和解典型案例,指导各地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化解检察环节的矛盾纠纷。
在最高检第六检察厅的引领和指导下,全国各级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不断更新监督理念,积极推进民事检察和解制度完善和发展,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注入新活力。
在精准监督中化解纠纷难题
2021年11月,一起标的额达1.5亿元的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因申请人主动撤回监督申请而依法结案。
提起该案的办理经历,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办案二组主办检察官阚林、检察官助理张艺馨至今记忆犹新:双方当事人一方是规模不小的煤业公司,另一方是与之合作多年的商业银行,双方的纠纷由一起合同诈骗案所引发。煤业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后,合同诈骗刑事案件告破,均遭受了不小损失的煤业公司和商业银行,此时都表现出了和解意愿。
“捕捉到这一情况后,考虑到双方常年进行经济合作,从维护当事人权益角度出发,我们多次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引导双方按照法治方式达成和解,促进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阚林说,为实现最佳办案效果,办案组在两家企业所在地的检察院组织了一场听证会。会上,煤业公司陈述了申请监督理由,商业银行发表了答辩意见,检察官和听证员从中立角度释法说理、分析利弊。听证会上,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和解。
“最终,双方当事人不仅就相关责任承担与损失赔偿事宜达成了和解协议,还进一步扩展和强化了全方位合作。煤业公司撤回监督申请,案件以和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张艺馨告诉记者。
“近两年,最高检直接办结的民事检察和解案件不在少数,仅我们办案组今年以来就以促成和解的方式结案6起,其中2起涉企案件的标的额超过1亿元,均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阚林介绍。
山东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办检察官刘燕是同行眼中经验丰富的“和解小能手”。从十余起民事检察和解案件的办案经历中,刘燕深刻体会到,开展民事检察和解工作不仅有利于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而且有利于把“从政治上看”融入办案实践,有利于落实精准监督理念,有利于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就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点来说,民事检察和解成效明显。”刘燕说,“风起于青萍之末。民事案件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有的小事情如果迟迟解决不了,到最后很容易酿成大事件;有些原本和谐美满的家庭因诉讼纠纷而分崩离析,甚至一代官司几代仇……申请检察监督是民事诉讼当事人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如果案件在检察环节和解,不仅能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能减少社会对抗、消除社会戾气,这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进入检察监督环节的民事案件,大多已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多道诉讼程序,纠纷持续时间长,案情疑难复杂,当事人之间往往积怨较深、矛盾尖锐,和解难度可想而知。如何才能在精准监督中更好地化纠纷、解难题,切实发挥出民事检察和解的价值作用?检察官们各有所见。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以建议当事人自行和解。而2021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监督规则》)将该条规定中的‘建议’改为了‘引导’。一词之变,更加强调检察机关在和解中要发挥主观能动性。”阚林认为,民事检察办案人员应自觉将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办案始终,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不失时机地“穿针引线”“牵线搭桥”,积极促成当事人从对立走向对话,直至消弭分歧、达成共识。
在刘燕看来,做好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检察人员要将办案的目标追求由“结案了事”转变为“案结事了”。同时要在吃透案情上下功夫,把阅卷工作做细做实——既要把案件事实查清摸透,包括基本事实、背景事实、间接事实、辅助事实,又要把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及关联问题了解清楚。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主办检察官李萍的心得是,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十分必要。她认为,在每一次的促和交谈中,检察人员都应怀着一颗真诚的为民之心,秉持客观公正立场,认真倾听当事人诉求,耐心释法说理,以专业精神和敬业态度赢得当事人信任。“建立起信任和信赖,才能真正打开当事人心结,这是和解的基础。”李萍说。
“检察人员应引导当事人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争议问题,切忌为了达到和解目的,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不能无原则地‘和稀泥’。对于裁判没有问题或者虽有瑕疵但不能改变案件处理结果的,应积极做好息诉服判工作,维护司法权威。”最高检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李先伟主张。
采访中,检察官们还提到,要用足用好检察听证和司法救助制度,加强民事检察一体化建设,借助行政部门、人民调解组织、律师、专业领域专家学者等的智力支持,通过综合施策,让民事检察和解工作开展得更加顺畅、更有成效。
检法携手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三年前,最高检以原审判决确有错误为由,对一起涉及三代人的遗产继承纠纷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最高法承办法官审查认为,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成立,但本案当事人系亲叔侄,只因拆迁补偿产生纷争,官司打了七八年,如果一判了之,双方感情的裂痕难以弥补,原本和美的大家庭难回从前。于是,承办法官联系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希望检法联手,共同做当事人工作,打开双方心结,力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接受法院邀请后,最高检第六检察厅积极与法院协商调解方案,承办检察官李萍通过四川省检察院联系当事人小宋等9人的代理律师,讲亲情、谈血缘,做小宋等人的思想工作,为调解奠定良好基础。
开庭前夕,检法两部门办案人员商量决定,到当事人所在地四川成都开庭,让案涉的两代十几名亲人尽可能见面,进一步唤起他们心中的亲情。在工作任务繁重的情况下,李萍及助理飞赴当地继续促和。通过辨法析理,小宋等9人彻底打开心结,承诺作出实质性让步。临近开庭,李萍还说服小宋等人主动向久未来往的老宋兄妹问好致意,化解了老宋兄妹心里的疙瘩,为调解开了一个好头。最终,在检法两部门办案人员的携手努力下,案件成功调解,争执了8年的亲人重归于好。
一次通力合作,化解了两代人的积怨。那是一次让法官、检察官都难以忘怀的经历,也是检法两部门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过程中,携手共进、化解纠纷的一个成功范例。
最高检党组多次强调,监督不是你错我对的零和博弈。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责任是共同的,目标是一致的,赢则共赢,损则共损。
在民事诉讼领域,检察院和法院虽是法定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但在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检法两部门责任、目标一致。可以说,法院调解与检察和解本同末离、相得益彰。
民事检察和解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办案效果,在民事诉讼的执行环节体现得尤为突出。一位来自地方法院的执行法官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参与调解或促成当事人和解,对于法院顺利办结执行案件作用不小。民事裁判生效、进入执行环节后,如果当事人申请了检察监督,检察官能够依据当事人意愿积极引导双方达成和解,不仅可以有效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快速实现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减轻当事人讼累。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张怀才看来,加强与法院的衔接,是确保民事检察和解效力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的和解协议不同于法院的调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在以和解方式结案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和解协议。对于不履行协议的,要及时与法院进行衔接,经过法院司法确认赋予和解协议履行的效力,或者通过法院督促当事人及时有效履行协议内容,防止出现法院判决正确,检察机关引导的和解损害法院生效裁决既判力的情况发生。”
四川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王昱认为,从共同推进民事检察案件的诉源治理、前端治理出发,检察院、法院有必要建立检法协作促成和解机制,协同化解案件纠纷、做到案结事了,实现维护社会和谐与公平正义的共同价值追求。据王昱介绍,目前,四川省检法两部门正通过联合开展《社会治理视域下检法协作促成和解机制》课题攻关,积极探索建立民事检察和解与法院审判调解、执行和解的衔接机制。德阳等部分地区检察院已与本地法院联合出台了试行办法,成功促成一大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达成和解,切实提升了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的质效。
在能动履职中避免盲目适用
在推进民事检察和解工作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积极探索,检法两部门的密切合作,无疑为这项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目前尚处于探索阶段的民事检察和解,仍面临着立法空白、规定模糊、效力与救济不足等诸多制约,导致实践中存在不少认识不清、适用不当的情形。
对此,有学者认为,应从立法层面完善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民事检察和解的地位、适用范围和协议效力。也有检察官建议,尽快出台相关工作细则,建立健全民事检察和解风险评估预警、民事检察和解考核等配套机制。
采访中,冯小光表示,对于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现行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监督规则》仅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理论界对于适用民事检察和解的案件类型等问题也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但要明确的是,从检察和解的本质属性上看,检察人员只是发挥更多的引导作用,最终权利的处分和义务的承担要由双方当事人确定。
“民事检察强调精准监督,检察人员在能动履职中要避免盲目适用检察和解,应注意区分不同申诉案件的类型,根据具体情形加以研判。同时,因当事人和解作出终结审查决定后,当事人再次提出监督申请的,根据《监督规则》的规定,应不予受理。检察人员应当将此风险在和解阶段告知当事人。对于检察和解协议的履行,当以即时履行为原则,分期履行为例外。”冯小光指出。
“维护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副厅长王莉认为,对于生效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案件,或者生效裁判虽有瑕疵,但对当事人实体权益影响不大,无再审、抗诉必要,抑或再审、抗诉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不利于当事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应是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主要适用对象。
“对于上述几类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找到利益的平衡点,自愿协商和解,从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但如果生效裁判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确有错误,检察机关则应当坚持依法监督纠正,因为检察监督首先是对公权力行使的监督。如果法官作出了违法的司法裁判,不仅对个案中的当事人不公平,更是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法律适用的严肃性。”王莉强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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