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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找刑事辩护的律师,乌鲁木齐找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9 07:55:39

本所邹锦岭、潘成东律师无偿法律援助,辩护意见得到检方支持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瀛领所律师无偿法律援助,辩护意见得到检方支持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法律是冰冷的,法律援助却是温暖的。


2022年5月17日,罗先生(化名)冒着小雨来到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将一面写有“专业知识精 品德素质高”的锦旗送到本所邹锦岭律师和潘成东律师的手上。


在两位律师的法律援助下,因交通肇事罪可能面临刑事处罚的罗先生近日收到来自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不仅让罗先生成功躲过了牢狱之灾,也成功挽救了一个可能破碎的家庭。

瀛领所律师无偿法律援助,辩护意见得到检方支持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专业知识精

品德素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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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7月10号,罗先生趁着孩子学校放暑假,携妻子儿女、母亲、岳母一行六人,前往新疆自驾旅游。7月15日10时30分许,在哈密去往乌鲁木齐的连霍高速路上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其母亲和岳母不幸双双遇难死亡。哈密市警方在调查了事故发生原因后明确表态,将依法依规按照法律程序追究罗先生的交通肇事罪。由于罗先生是家中独子,父亲早年去世,如今母亲和岳母又同时遇难,如果罗先生因此被判刑入狱,家中只剩下妻子独自抚育一双儿女,这个已经遭遇事故重创的小家庭就可能面临破碎的危险。


突发的事故和即将面临的刑事处罚,让罗先生及其家人一时都懵了,在悲伤惶恐无助之下,罗先生的家属向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援助,律所专门指派本所邹锦岭律师和潘成东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免费为罗先生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这是我从事律师工作三十余年来受理的最倍感伤痛和沉重的案件。”邹锦岭律师说,遇难的两位死者一个是罗先生亲生母亲,一个是他的岳母,所以他不仅是车祸的责任人,也是这场车祸的受害者,从这一点来说,这无疑是发生在罗先生身上最大的人生悲剧!其后果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方式都无法挽回和改变,其遭受的痛苦和心理负面影响会一直伴随其终生!


“我深知,这场车祸所造成的后果给当事人罗先生带来的伤害、痛苦与自责远比其他任何惩罚都要重和痛。”邹锦岭律师和潘成东律师回忆说,在提供法律援助过程期间,当事人罗先生曾无数次悲痛地向律师哭述说:如果惩罚能换回我母亲和岳母的生命,我甘愿接受任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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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邹锦岭律师和潘成东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积极与哈密警方沟通。考虑到罗先生是家中独子,母亲和岳母遇难去世的后事也必须要由罗先生料理。2021年8月,哈密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对罗先生取保候审。在律所的鼎力支持下,邹锦岭律师和潘成东律师积极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听取罗先生本人对案情经过的陈述,与罗先生的妻子以及夫妻双方的亲属进行会见与交流,并且根据双方亲属的意愿,见证了亲属签署对罗先生的《刑事谅解书》的全过程,其亲属共同表示:对罗先生因车祸导致其母亲、岳母死亡的行为后果进行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免于追究罗先生的刑事法律责任。之后,邹锦岭律师和潘成东律师又向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认为:


结合犯罪嫌疑人罗先生主客观表现,认定犯罪嫌疑人罗先生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护人不持异议,但犯罪嫌疑人罗先生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积极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案情,并依法取得了家属们的谅解,家属们也请求司法机关免于追究犯罪嫌疑人罗先生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等规定,恳请人民检察院对嫌疑人罗先生作不起诉决定。


近日,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接受了本所邹锦岭律师和潘成东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并发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罗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二被害人系被不起诉人罗某的母亲及岳母,系亲属关系,二被害人其他家属已向被不起诉人出具了谅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不起诉。


至此,在邹锦岭和潘成东律师的不懈努力和全力挽救下,罗先生一家这个在事故重创下岌岌可危的小家庭,终于完整地保住了;也让罗先生在亲历了法律的公正与冰冷同时,感受到了法律援助带来的温暖。


瀛领所律师无偿法律援助,辩护意见得到检方支持并作出不起诉决定

以案说法
本案中,罗先生既是肇事者,也是受害人。事故中去世的两名老人,一名为他的母亲,一名为他的丈母娘,案发后,罗先生及时拨打电话报警、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案情,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侦办案件,认罪态度较好。依法符合酌定不起诉的法定情形。


01  酌定不起诉是什么?

邹锦岭律师、潘成东律师: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02  酌定不起诉情形有哪些?

邹锦岭律师、潘成东律师:我国现行的酌定不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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