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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行政讼诉律师,拆迁补偿协议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9 05:47:11
行政诉讼律师讲,企业拆迁补偿不合理能不能起诉行政主体?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不是行政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能不能作为行政协议来起诉企业?拆迁补偿不合理,能不能起诉取证?拆迁补偿协议不合法,应当如何起诉?下面分析的案例也是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获得了胜诉。

案情是这样的,芜湖某工贸公司在当地从事食品加工生产,占地一万多平米,房产大概5000多平米。2010年3月因为某道路的建设要求对企业进行拆迁,当地建委向M公司颁发了拆迁许可证。因为拆迁许可证的补偿问题一直没有达成协议,2011年申请了仲裁,仲裁后来也证明了2012年双方所聘请的评估机构对工贸公司的建筑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是674万。9月份双方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对拆迁范围进行了描述。

2012年相关的部门下达了相关答复,对该工贸公司的建筑也进行了评估。2013年2月区主管部门的征收办与工贸公司签订了关于残值的处置协议。残值的处置协议,还有一些卫星摄影的残值进行了处置。

拆迁办和该工贸公司对其他的一些问题并没有全部进行了约定,2013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实施,招生办直接参与到征收过程中来,所以当时签订的残值协议就类似于征收补偿协议。对于其他未定事项,没有达成一致,于是工贸公司就诉到了法院。征收办提出该协议是民事协议不是这个行政协议,应该向民事法院去起诉。

咱们看一下高院的认定,高院认为本案主要的争议点在于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区主管部门是否作为被告以及拆迁协议是否合法?

首先,拆迁安置协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的范围?法院认为首先是本院生效的民事裁决书,2012年9月拆迁之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在立案当中已经明确拆迁安置协议就是行政协议。其实大家可以可以对比一下行政协议的几大要素,可以对比一下您手里签订的协议,看看签证的主体是否一方是行政机关,是否有管理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是否是相关部门在管理行政事务和行政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所以综合这三点就基本上可以确定协议到底是否是行政协议。

本案中的安置协议当然属于行政协议。另外,根据《行政诉讼法》26条第五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被告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所以,本案以区主管部门作为被告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拆迁办不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它是基于区主管部门的委托而实施的一些行为,所以区主管部门作为被告是没有问题的。

《被告资格规定》对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谁行为,谁被告”原则作了重申,并进一步明确三种情形下的被告资格确定规则:一是土地征收中的强制拆除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情形,二是法定具体职能部门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作出行政行为的情形,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履责申请转送法定下级人民政府或者相应职能部门的情形,以及涉不动产登记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此外,《被告资格规定》还明确了人民法院的释明义务,引导当事人及时有效救济,推动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

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和契约性,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房屋拆迁单位取得许可证后,可实施拆迁。第九条第一款,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证确定的范围内进行开展等等进行了一些列举,最终要结合立案的事实来认定。

本案的许可证存在超期超范围等等各种违法的情况,所以综合所有的规定、事实依据法律进行认定,补偿协议违法,高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关于历史遗留问题,什么是历史遗留问题?在2011年,征收制度发生了变化,之前是对国土局的房子征收,适用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般是企业就可以获得拆迁许可证,之后就可以拆迁,可以补偿。如果说产生纠纷的,要在建委或者建设局进行仲裁,这是原来法律条例的规定。

2011年之后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般的公司不能再进行征收了,征收的主体是区县级主管部门,局限于行政机关。如果以前颁发过拆迁许可证,2011年之后一直问题没有解决,那怎么办呢?之前如果发过拆迁许可证并持续延期了,可以依据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大家一定要结合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新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统筹解决这个问题。

企业和主管部门签订的协议,到底是不是行政协议?一定要进行一个精准的专业判断。我们有很多的案例,明明是行政协议,但是作为民事协议来处理了,然后导致损失很大。为什么同样是在法院审,怎么还差别这么大呢?因为民事纠纷,民庭如果作为民事协议来处理,民法、民事诉讼法强调的是保护双方的权利,强调所有权平等保护。行政法是重点保护行政相对人,如果双方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在行政诉讼中是相关部门来承担责任,在民事案件当中是谁主张来谁承担责任。所以,这一点非常重要。

关于以谁为被告的问题,一定要注意如果在征收过程当中,是相关部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就要以区县级主管部门为被告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法定职责。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授权给区县级主管部门实施征收补偿,如果说一旦签订了协议,再有纠纷,诉的时候就只能以签订协议的征收的实施机关,比如拆迁办、建设局、乡镇主管部门、街道办等等这样部门来做会被告。

在遇征地拆迁时,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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