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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9 02:13:51
即将开庭!张杰谢娜与上海一房产中介“名誉权”案背后的行业反思

上海思南公馆。徐凡淋/摄

徐凡淋/发自上海

近日,张杰、谢娜与房产经纪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即将开庭引发行业热议。

据企查查APP显示,张杰、谢娜起诉上海雅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霍某、项某侵犯名誉权及隐私权纠纷案,将于8月17日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这一案件将延期至9月13日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开庭”。8月16日,记者就该案件联系张杰、谢娜的代理律师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张一君表示将延期开庭,并透露与该事件相关的另一案件,房产中介起诉原业主案也将于近期在上海黄浦区法院开庭。

记者查阅上海高院信息显示,上海雅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产中介)起诉上海思和资产管理中心(原业主)一案将于8月25日下午14:15分在上海市黄浦区法院615法庭开庭。

即将开庭!张杰谢娜与上海一房产中介“名誉权”案背后的行业反思

这两起案件所涉及的名誉权、隐私权,“跳单”等在业内引发广泛关注的同时,也给房产中介从业人员以警示,值得中介行业反思和探讨。

回顾该事件,据媒体此前报道,2月7日,一位化名为H的房产经纪人表示,自己曾于2019年6月21日和6月22日两次为张杰、谢娜带看上海思南公馆一房源,后者以不喜欢该房为由不再购买。此后不久,H经纪人发现二人已私下联系房东上海思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并购买了该房源,以此避开大额中介费。

H在网上发文怒斥张杰、谢娜夫妇在上海买豪宅“跳单”行为,并公布带看视频、录音等。对此,张杰、谢娜方随后发布律师申明辟谣,称H捏造实施,提及的“跳单”“威胁”等虚假信息涉嫌造谣诽谤,其偷拍并发布个人隐私行为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于案中的涉事房源,根据公开资料显示,上海思南公馆东起重庆南路,南至思南东侧花园住宅,南邻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北抵复兴中路,拥有保留保护建筑51幢,其中,37幢被列为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周恩来、董必武、柳亚子、梅兰芳等一大批革命家、文学家、艺术家曾在此留下生活印记和故事,是上海市中心唯一以成片花园洋房保留保护为宗旨的建筑。

据企查查资料显示,张杰谢娜夫妇所购买的房源于2019年12月14日网签,网签价格5920万元,中介费如果按照上海“买家1%+卖家1%”的惯例,这套房源的中介费接近120万元。

张杰和谢娜曾公布事情的经过,称当时通过中介看了房子,房子的价格是6200万元,但没有和中介签订合同。后来找了别的中介,成交价为5920万元,两次价格相差280万元,张杰和谢娜也向中介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整个过程没有“跳单”行为。

张杰、谢娜将房产中介告上法庭,起诉以前的中介人,在其发布的律师申明中也称,该中介发出的文中,对张杰谢娜夫妇所说的“跳单”“恐吓”等信息不真实,均为虚假信息,此类行为构成造谣诽谤。

7月29日,涉谢娜、张杰夫妇名誉权、隐私权被告人之一的霍先生,通过媒体重申:“我今年写的文章、发布的照片、与物业对话的视频以及与谢娜、张杰司机的通话录音,都是真实的”。霍先生表示,关于“跳单”一事,已向法院起诉了张杰谢娜夫妇购置那套房子的前房东上海思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

“之前公开的聊天记录和房间照片以及对客户的偷拍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杰和谢娜的隐私权”。谢娜夫妇代理律师张一君对记者称,等法院判决,不方便透露具体细节。

对于这一事件引发的两起官司诉讼,上海中原地产首席市场分析师卢文曦表示,该事件值得行业重视,操作要规范,不可掉以轻心。

针对案件中涉及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北京众明律师事务所宋庭敏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也是基本的人格权。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明星在脱离舞台和荧幕回归日常生活与普通公众一样受到法律保护,违背明星意愿的照片和视频发到网上,可能会构成侵权,如果经法院判定为侵权的,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第36条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中介行业应重视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对于中介人提及的“跳单”行为,宋敏庭律师表示,在实践中,“跳单”现象频繁发生,是中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常见类型。“跳单”行为违背诚信和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中介人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阻碍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

如何衡量是否存在“跳单”违约?宋庭敏表示,关键在于委托人是否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房产中介所拥有的并不是独家信息,委托人就可以从其他渠道获取,且委托人能够证明该信息的其他来源,则一般可以认定为是不可归责的“跳单”。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宋敏庭表示,按照《民法典》第964条对中介人必要费用请求权的规定,不可归责的“跳单”,虽然可以不承担支持报酬的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并不免除支付费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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