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环境污染行为如何认定
——以盛开水务公司污染环境案为例1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南京盛开水务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盛开水务公司”),住所地南京某工业园区。盛开水务公司于2003年5月成立,主营污水处理业务。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该公司在高浓度废水处理系统未运行、SBR(序批式活性污泥处理技术,主要用于处理水中有机物)反应池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利用暗管向长江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28.46万立方米和含有危险废物的混合废液54.06吨。该公司还采取在二期废水处理系统中篡改在线监测仪器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向长江偷排含有毒有害成分污泥4362.53吨及超标污水906.86万立方米。上述排污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经鉴定评估,按照虚拟治理成本法的方式,以单位治理成本总数乘以环境敏感系数,认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4.70亿元。
控审意见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18日,被告单位盛开水务公司在其一期B高浓度废水处理系统未运行、SBR池无法正常使用的情况下,仍多次接收排污企业(管线进水、槽罐车进水)高浓度废水并利用暗管违法排放;多次利用暗管违法排放低浓度废水;在一期、二期废水处理系统中修建暗管用于偷排污泥;人为篡改在线监测仪器数据,逃避环保部门监管,致二期废水处理系统长期超标排放污水;在无危废处理资质情况下,接收德XX染料(南京)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简称德XX公司)属于危险废物的混合废液共计118.48吨,利用暗管偷排54.06吨,其余64.42吨尚未排放。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共计为人民币256093440.96元至256759460.16元。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评议:被告单位盛开水务公司作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污水处理企业,应明知其所负防治环境污染的社会功能,应明知其偷排等行为的违法性,应明知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长江对水体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但仍长期利用暗管实施偷排,篡改在线监测仪器数据,逃避监管超标排放污水,行为性质极其恶劣。被告单位盛开水务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有毒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单位犯罪中,被告人郑某甲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浦某、李某甲、高某甲、陈某甲、毛某甲、金某、洪某、谷某、夏某、高某乙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对其定罪处罚。被告人赵某甲明知盛开水务公司长期篡改自动监测仪器数据超标排放污水,违反职责放任二期废水处理系统自动监测仪器数据被篡改,并主动帮助盛开水务公司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致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企业的监管处于失控状态,与盛开水务公司构成共同犯罪,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南京盛开水务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郑某甲等12名被告犯污染环境罪,判处一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被告单位南京盛开水务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金某、洪某、赵某甲、谷某、夏某、高某乙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
案例评述
一、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督污染环境的行为系污染环境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方式之一
2017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中严重污染环境规定了18种情形。其中《解释》第1条第(5)项明确“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对此条的把握重点在两个方面,一是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二是所排放、倾倒、处置的必须是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二者缺一不可。对于暗管,应当理解为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经本案审判机关查明,盛开水务公司具有私设暗管且偷排污水逃避监督污染环境的行为,符合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的客观方面。
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当中,认定主观故意采取“推定+综合认定”的方式
根据《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故意实施环境污染犯罪,但有证据证明确系不知情的除外:(6)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7)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纪要》同时规定:“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环境污染犯罪的故意,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可见,在污染环境犯罪当中,采取“推定+综合认定”方式。
在盛开水务公司污染环境案中,法院分别从被告单位的业务职能、偷排方式、行为后果三个方面,从三个“应明知”角度论证,推定被告单位“应当知道”:被告单位盛开水务公司作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污水处理企业,应明知其所负防治环境污染的社会功能,应明知其偷排等行为的违法性,应明知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入长江对水体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但仍长期利用暗管实施偷排,篡改在线监测仪器数据,逃避监管超标排放污水,行为性质极其恶劣。
三、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污染环境,应重点围绕客观证据予以查明
污染环境案件涉及生产流程、排污设备、管道排线、排污口、排放点等事项,需要通过客观证据充分证实。本案中,盛开水务公司是否存在长期利用暗管实施偷排污水、污泥行为,相关证据审查成为庭审关键,本案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
1.盛开水务公司交接班日志中一期B事故池的打水(偷排污水)、停打水的记载,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盛开水务公司打水记录共440个,时间共计3213小时50分钟,平均每次打水时间为10小时58分钟。
2.刑事摄影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发现埋设于地下的7条管路,与原设计图(包括全厂总流程图、水工艺竣工图、一期扩建项目工艺施工图、一期扩建项目工艺竣工图、一期扩建项目竣工图、二期扩建项目工艺图、二期扩建项目工艺图(修)、二期扩建工程工艺竣工图)核对,发现在设计图纸中未出现的管路,认定属私设暗管。各路管道的作用,调查1#管路至7#管路:或直接排入总排水池进入外环境;或直接随尾水排放;或经其他管路进入总排水池排入外环境;或将一期工程的污泥混入二期工程的污泥处置系统;或可将二期废水不经处理通过1#管路排放。
3.江苏福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福X公司)对盛开水务公司的施工改造管线图、证人许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江苏福X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盛开水务公司施工改造了涉案3#、4#、5#、6#等5根管线。
4.盛开水务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四次会议记录、2015年度第一次董事会会议记录、2016年度第一次董事会会议运行报告、2016年度第二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等证据证实:在上述各次董事会中,运行部门提交的报告中均提到“由于无稳定的高浓度污水,盛开一期B高浓度系统未运行”,2016年度第二次董事会会议的运行报告中还提到“目前污泥干化的产量无法达到来水的产泥要求,导致装置内的污泥浓度仍然处于警戒状态,存在较大风险”。
5.盛开水务公司出具的2015年12月《德XX公司废水临时处理方案》以及2016年8月《巴XXTBA项目临时高浓度废水进入盛开装置处理说明》、2017年2月《欧德油储临时高浓度废水进入盛开装置处理说明》等证据证实:德XX公司废水处理流程中有“单独高级氧化预处理”内容,巴XXTBA项目、欧德油储临时高浓度污水处理流程中都有“经过SBR生化反应池”的步骤。
6.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截屏照片证实:熊X公司于2017年1月11日23时19分在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填报盛开水务公司二期出水口监测设备pH仪故障,备注“1月11日16时至1月12日11时pH数据异常,经查为探头受潮造成”;于2017年3月1日9时3分在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填报盛开水务公司二期出水口监测设备pH仪故障并附有照片,状况详情为“2月28日23:00—3月1日00:00pH数据异常,经查为pH探头表面有杂物,清洗后恢复正常”,而照片属性显示创建时间为2017年2月23日。
7.地质勘查资质证书、盛开水务公司管线探测项目成果报告证实:江苏华东八一四地球物理勘查有限公司具有地质勘查资质,该公司受托对盛开水务公司厂区外至长江边排污口之间区域所涉及的一根排污管开展物探勘察工作,勘察结果显示:连接盛开水务公司厂区与长江排口之间的排污管,总长度为5358米,该条排污管在盛开水务公司与长江排口之间的路径内,未发现有其他管线接入的情况。排除了其他介入因素。
法庭结合公诉机关出示以上客观证据,结合盛开水务公司运行部操作工卓某甲、桑某毛某、吕施、朱某甲、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浦某、金某、洪某等人的供述,证实盛开水务公司有利用暗管偷排污水污染环境的行为。
从本案的证据体系来看,值得借鉴的是客观证据的证明作用。第一,证据1证明有偷排水行为;第二,证据2、3可证明通过管道设计图,对照现场勘验,发现在设计图纸中未出现的管路,且被告单位曾经对线路做过相应改造,从而认定属私设暗管;第三,证据4、5证明非法排放的污水具有高度污染环境的具体危险;第四,证据6证明本案污染环境结果已经发生;第五,证据7证明环境污染的结果应当归属于被告单位,能够排除了其他介入因素。连接盛开水务公司厂区与长江排口之间总长度为5358米的排污管,未发现有其他管线接入的情况,排除了排污管线被其它主体侵入的可能,故而排除了其他介入因素,加强了因果关系的证明。以上证据从“行为—结果—因果关系—排除介入因素”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固定了被告单位污染环境的事实,证明盛开水务公司存在长期利用暗管实施偷排污水的行为。
四、私设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污染环境的行政、民事法律责任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方式在实际中较普遍,且行为人主观上有“长期作战”的准备,监管和查办案件较为困难,且隐蔽排污通常时间较长、数量较大,对环境的危害大。故在行政法和民法中,均对该等行为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方面,《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行为可以推定具有行政违法故意。
成都清洋宝柏包装有限公司诉成都市郫都区生态环境局、成都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裁判要旨认定,原告只要存在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的行为,均属于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该行为的定性不受主观上是否有“偷排”动机的影响。该案行政处罚对主观故意的认定,采取了相较刑事裁判更为激进的推定,即只要存在排放含有污染物的污水行为,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排污管道的,均认定为具有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笔者认为,该案反映了行政司法裁判上的一种态度。
民事侵权责任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引入了惩罚性赔偿机制。《解释》规定,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受到损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一般以不超过人身损害赔偿金、财产损失数额的二倍为限,请求判令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可以直接认定具有生态环境侵权故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2〕1号)第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七)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根据该《解释》第四条,被侵权人主张生态环境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负有举证侵权人具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故意的证明责任,但是解释第七条降低了被侵权人证明内容,只要举证侵权人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或不正常运行防治设施的方式,即可认定侵权人具有环境侵权的责任。
综上,针对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行为,我国有健全的法律体系规制,私设暗管作为污染环境的惯常行为之一,实务中采取从严打击态势。企业一旦被认定有私设暗管、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视情承担污染环境犯罪、行政违法、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还会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影响企业市场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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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号:(2019)苏01刑终525号
作者简介:康烨律师
盈科上海分所刑事部主任,“刑动派”团队负责人,有长达20余年的法律工作经历。任复旦大学研究生院实务导师、华东师范大学刑事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法学院实务导师、上海政法学院刑司学院实务讲师、上海大学法学院校外职业导师、上海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曾荣获“2011年度上海市徐汇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2015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十佳刑辩律师”、“2016-2020年度盈科全国刑事诉讼领域优秀律师”。2020年,办理的全国首例虚假申报型操纵证券市场案,该案入选全国法院“依法惩处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七大案例之一。2021年,办理的非法采矿案件被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专委评为“盈科全国十大无罪案件”之一。亲办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被《刑事辩护的艺术》一书引用。
主要执业领域:环境资源犯罪辩护、金融证券犯罪辩护、合同诈骗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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