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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8 13:27:29

3月25日上午9点30分,在济南市章丘区检察院刑事和解工作室,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这起案件是章丘区检察院启动检调对接机制以来,人民调解员介入调解成功的首起案件。

专家表示,刑事和解“牵手”人民调解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延伸,既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改造与矫正,同时还可以缓解相对短缺的司法资源,腾出更多精力打击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

人民调解“牵手”刑事和解!济南章丘区检察院轻微刑事案快速办理

50%为轻微刑事案件

达成和解可不追究刑责或从轻减刑

25日上午,章丘区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刑事和解工作情况。章丘区检察院党组书记、代检察长赵建新介绍说,近年来,章丘区检察院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着力于结合办案化解社会矛盾,在坚持严格公正执法的前提下,推进刑事和解、检调对接机制建设,最大限度化解矛盾。

赵建新介绍说,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者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每年,在检察院所审查的案件中,有相当部分案件犯罪性质较为轻微,犯罪嫌疑人许多系初犯、偶犯或因一念之差走上犯罪道路。本着教育挽救和化解矛盾的目的,章丘区检察院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神,在依法和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将这类案件纳入刑事和解范围,通过调解促成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与谅解。”赵建新告诉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章丘区检察院刑事案件受案数一直高位运行,其中轻微刑事案件占到刑事案件总数的50%以上。以轻微刑事案件为切入点,该院大胆尝试开展刑事和解工作,使得一批因邻里纠纷等引发的轻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消除积怨,握手言和。

“三年来,章丘区检察院累计办理刑事和解案件45人,不起诉5人,建议法院从轻判处40人,均被法院采纳,实现了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赵建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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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人民调解

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对于检察机关是否应当担当调解人的问题,一直存在不同的声音。针对此争论,章丘区检察院创新性引入人民调解,也成为其最大的特色。

“由于缺乏专门的调解人员和相关的调解经验,检察院在实施刑事和解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感到力不从心,而且办案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不利于司法公正。对此,章丘区检察院大胆创新,将人民调解引入刑事和解。”赵建新说。

据介绍,这种检调对接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将执法办案与深入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等各类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共同促进当事人就案件中的民事责任和解息诉。

为了推进这项工作,章丘区检察院与区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建立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即可就民事赔偿部分引入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检察院从司法局人民调解专家库中,聘任人民调解员对刑事案件进行调解,这些人民调解员经验丰富、工作耐心细致热情,通过规劝疏导、说服教育,能够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协议与谅解,督促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检察院则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赔偿情况及与被害人是否达成谅解等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赵建新介绍。

是不是“花钱买刑”

严禁强迫、引诱和解,确保公平公正

刑事和解很容易被公众误认为是“花钱买刑”的一种手段。事实上,刑事和解不等于“花钱买刑”,它有着严恪的先决条件和要求,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和解。

“组织检察官对刑诉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加强学习,准确、全面理解刑事和解的立法精神,掌握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赵建新表示,章丘区检察院全面加强刑事和解力度,确保程序公平、公正。

在刑事和解前,检察机关采取中立原则,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自愿,注重审查双方当事人协议和解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和解制度规定,有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等,并在办案中重点审查当事人和解是否自愿,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判断其再犯可能性,进行风险评估。

在刑事和解操作过程中,重点对刑事和解的案件适用范围、条件、和解操作、文书制作等工作进行规范,严禁强迫、引诱和解、不当干涉和解等发生,确保刑事和解合法、有效。

在刑事和解达成之后,加强回访帮教工作。对每一起刑事和解案件确定专人与双方当事人或家属联系,通过面谈、电话询问等形式,跟踪调查和解协议约定事项是否履行,对犯罪嫌疑人的帮教措施是否到位等。

“强化对刑事和解监督制约,确保案件质量。”赵建新表示,章丘区检察院建立了案件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三级审查制度,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刑事和解全过程监督,将案件质量纳入执法档案。

对不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和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达成的刑事和结案件,认定和解协议无效,并对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一方久调未果或丧失和解条件的案件,及时终止和解,恢复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

严格审查和解协议的事后履行情况,确保刑事和解协议的执行和调解工作的廉洁性和公正性,当事人反悔并提出书面申请的,审查其申请理由是否正当合法,如不当,予以驳回,并确认和解协议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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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刑事和解“牵手”人民调解值得肯定

人民调解员滕培刚本职工作是一名律师,他刚刚参与了一起刑事和解,感触颇多。“人民调解员参与刑事和解,主要是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案件双方当事人往往就赔偿数额产生分歧,我们则从民事专业的角度给予他们法律意见。我认为这种机制为当事人解决自身矛盾纠纷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救济途径,同时,有机地将诉讼调解和社会调解相融合,既延伸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角色,也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消除了对抗情绪,促进了社会和谐。”滕培刚说。

作为法学专家,山东政法学院包国为博士认为,人民调解与检察工作相结合、与刑事和解相对接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延伸,极大推动了刑事和解工作的顺利进行与深入发展,既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改造与矫正,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化解矛盾。同时有利于缓解相对短缺的司法资源,检察机关能腾出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打击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

“这一机制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但同时也要看到,这项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需要各方共同努力积累经验,继续完善。”包国为说。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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