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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交通事故一审结果,教师王某因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7 13:30:12

车主将车辆交给醉酒的未成年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时,责任该如何分担呢?河南焦作一男子将车辆交给不满18岁的少年,且醉酒载着朋友开车撞上道路旁边水泥护栏车毁人亡。车主感觉损失巨大,向肇事少年父母和保险公司索赔205698元。法院的判决结果出乎意料。#法律人举案普法##普法行动#

河南少年醉酒开车死亡负全责,父母被索赔20万元,法院判决意外

2020年1月3日,河南焦作武陟县1997年出生的男子张某某,与修武县的2002年3月9日出生的朋友赵某某(醉酒驾驶死亡)和2001年2月27日出生王某某(已亡赵某某车上乘客)一起吃饭喝酒后,赵某某喝多了,赵某某提议开张某某的本田车豫H9***载着王某某回去,两人一路较远,张某某就同意了。张某某自述当时把车钥匙交给王某某了,但是,没办法证明。

凌晨4点50分左右,醉酒且无驾照的赵某某超速驾驶豫H9***小型轿车,车上坐着王某某沿塔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万方桥顶层环岛南侧时,撞上环岛南侧水泥护栏,并引起车辆起火燃烧,造成赵某某、王某某当场死亡与豫H9***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21日,焦作市交警部门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

张某某的豫H9***小型轿车是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的。2019年3月24日,张某某作为被保险人为融资租赁所购买的本田GHA7150AAC5C轿车,在人保财险焦作分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自2019年3月25日0时起至2020年3月24日24时止,保险责任限额为176300元,且不计免赔。特别约定:第一受益人为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南方支行。2019年4月2日,张某某缴纳车辆购置税15198.28元,并作为所有人对前述车辆进行了登记,登记号牌为豫H9***。

张某某觉得刚买不到2年的车被人撞坏了,其还要偿还贷款和利息,损失太大。车辆投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损失险,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和赵某某的父母以及王某某的父母应当赔偿其损失。

2021年8月24日,河南金诚德众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豫H9***小型轿车的损失出具[2021]第099号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为:豫H9***小型轿车损失价值为168000元,残值为1000元。当日,原告张某某支付鉴定费5400元。

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某父母、王某某父母、人保财险焦作分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168000元、车辆购置税15198.28元、银行贷款利息16800元、鉴定费540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205698.28元。

河南少年醉酒开车死亡负全责,父母被索赔20万元,法院判决意外



法院认定的损失为:1、车辆损失168000元 ,但残值1000元应予扣减。2、车辆购置税12348.60元【15198.28元×(48个月-9个月)÷48个月】。按照实际使用年限折旧予以计算,该车辆已使用9个月。3.鉴定费54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某某所有的豫H9***小型轿车由赵某某驾驶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车辆自身损害,赵某某作为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事故发生时,赵某某未满十八周岁,被告赵某某父母作为赵某某的监护人,对赵某某监护不力,以致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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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作为赵某某的同行人员,明知赵某某饮酒驾驶而未予有效劝阻,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王某某已在本案事故中死亡,案发时又已年满十八周岁,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某未提交王某某有遗产且由王某某父母承继的有关证据,其有关由王某某父母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

赵某某醉酒和无证驾驶均是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人保财险焦作分公司又以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字体作出提示,履行了明确说明与提示义务,张某某也已签字确认,其要求人保财险焦作分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相应不予支持。

张某某的损失,由其本人自担70%责任,赵某某、王某某分别承担20%与10%责任为宜。赵某某承担的部分,由赵某某父母替代承担;王某某承担部分,王某某父母不予承担。被告人保财险焦作分公司保险责任免除,不予承担张某某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一、赵某某父母赔偿张某某车辆损失167000元、车辆购置税12348.60元、鉴定费5400元,共计184748.60元的20%,为36949.72元。

河南少年醉酒开车死亡负全责,父母被索赔20万元,法院判决意外

张某某上诉称:饮酒后不能驾驶车辆是社会常识,上诉人当然不会将车钥匙交给饮酒的赵某某。张某某将车钥匙交付给未饮酒的王某某是在尊重客观事实。法院不能在张某某在将车钥匙交给王某某存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就推断出将车钥匙交给了赵某某。一审法院让张某某承担70%的主要责任。这种责任划定从根本上否定了公安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不仅是对张某某正当权益的严重侵害,也是对基本事实的不尊重。

人保财险焦作分公司在投保时没有向投保人充分提示风险。张某某将车钥匙交给没有饮酒的王某某驾驶车辆。在王某某控制被保险人的车辆期间,又交由赵某某驾驶,违背了被保险人的意志。被保险人主观没有任何过错。那么对于第三方造成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不应该影响到保险公司理赔责任。由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后,再向第三方追偿。

赵某某父母辩称,赵某某将涉案车辆交由赵某某驾驶,本身就具有严重的过错,发生事故造成两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张某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人保财险焦作分公司辩称,张某某主体不适格,其提交的保单有受益人约定,是工商银行南方支行,在无受益人授权其领取赔款的情况下,不具备请求保险理赔款的主体资格。


二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二者性质不同,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并不是人民法院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唯一依据。原审法院根据张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赵某某饮酒,仍提供钥匙将案涉车辆交由未成年、无证、醉酒的赵某某驾驶的事实,认定在本案中张某某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交通事故因赵某某无证、醉酒、超速驾驶而发生,根据张某某与人保财险焦作分公司签订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属于免责情形。2022年4月18日,焦作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张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典型之处就是法律关系复杂,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融资租赁贷款利益,还有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是法院判决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这起事件中,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在民事赔偿责任案件中并没有安置事故认定书让赵某某父母承担全部责任。而是以赵某某获取车辆的原因上去重新划分责任。

也许正如张某某所说,当时把钥匙交给了没有醉酒的王某某但是,赵某某,王某某都不在了,这个事实没法证明。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法院让张某某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法律上说得过去。张某某投保的受益人是工商银行南方支行,这样主体上保险公司是可以免责,同时,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是保险法律上明确的免责事项。这起事件警示,年轻人聚会开车时不要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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