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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找房屋侵害赔偿律师,舟山找房屋侵害赔偿律师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8 01:29:06
买房“赠送”的精装修有瑕疵,导致延期交房,能否向开发商索赔?

现在的房地产商为了卖房子,能想出各种花式促销手段。有买一层送花园的,有买顶楼送天台的,甚至还有一些楼盘“内卷”到,不管你买哪层,买房就送“精装修”!那么,有一个问题来了,如果因为这些免费附赠的业务出了问题,导致开放商违约了,这时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买家能否向开发商索赔呢?咱们接下来就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这个问题。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王某夫妇看上了舟山某小区住宅,开放商在推销房子的时候称:预售期有特殊优惠,买房即送精装修!王某夫妇一听,动了心,很快就跟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人承诺向买受人赠送精装修”一项。合同签订后,王某夫妇随即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随后开发商也与装修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王某夫妇新房的精装修部分外包给装修公司施工。

2020年11月,王某夫妇到现场验收房屋时获知,自己买的新房曾因施工不当发生漏水,导致部分装修物毁损。经双方商定后,开发商同意对漏水造成的装修损坏部分进行翻修,并对装修瑕疵进行整改。2021年8月开发商基本完成整改项目,但实际交房时间与约定交房期限整整晚了大半年,王某夫妇认为开发商因房屋漏水整改等原因导致逾期交付商品房,已构成严重违约,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支付各项赔偿费用合计11万余元。

【法院审判】

法庭中,开发商辩称:房屋精装修系免费赠送给购房者,并已完成装修瑕疵整改,不应当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那么,免费赠予的装修服务出现瑕疵,赠与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开放商推出的“买房免费赠精装修”的服务,应当属于附义务的赠与,现因精装修的瑕疵导致延期交房,由此给买家造成的损失,开放商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精装修虽名为赠送,但开发商赠送精装修的前提是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购房款,故该赠与行为应视为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案涉房屋交付后,存在装修瑕疵以及因漏水引发的损毁问题,开发商作为精装修的赠与人和交付义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由于开发商迟至2021年8月才基本完成装修瑕疵及漏水相关问题的整改,致使购房者未能及时居住使用案涉房屋,因此开发商在履行整改义务后仍需要赔偿购房者在此期间相应的损失。

法院参照本地租房租金的市场价,结合房屋整改期间购房者实际支出的物业费,判令开发商支付赔偿款2.7万余元。

开发商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裁判的终审判决。

在本案中,因为精装修的瑕疵问题,以及由此给买家造成的损失,这些意外事件都是开发商并未意料到的,所以法院在裁定赔偿金额时,也酌情地考量了实际情况,最终仅仅判罚了2.7万余元赔偿款。但我们可以就此引申一下,试想如果本案中,精装修的瑕疵是开放商故意造成的,他们为了节约装修成本,故意偷工减料,用了次等材料蒙混过关,而等买家搬进去住了一段时间,房屋才开始出现漏水等一系列装修不合格导致的问题,这时如果买家再状告开发商索赔,那么,开放商要承担的,就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责任,他们要赔偿的金额,肯定也会相应增加。

最后,我们还要探讨另外一种“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与上述两种情况不同的是,本条法规主要适用的是“无条件赠与”的情况。举个例子:

邹先生与傅某是邻居,2008年2月,邹先生要迁往新居,搬家时,家中一台21英寸彩电不准备搬走。这台彩电已经用了多年,但图像、声音仍然很好。考虑到傅某家庭情况不太好,生活困难,邹先生就把这台彩电送给傅某,并且在送彩电的时候,详细介绍了这台彩电的使用年限和性能,傅某检查后,收下了彩电。

2008年11月初,这台彩电在使用过程中突然爆炸,把正在看电视的傅某炸伤,并毁坏了部分家具。傅某诉至法院,说是因为邹先生没有告知彩电可能发生爆炸,致使其接受彩电,要求邹先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在这个案子中,邹先生要为免费赠与的彩电爆炸承担赔偿责任吗?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邹先生在作出赠与意思表示时已经明确告知傅某,赠与财产(彩电)已使用了多年时间。傅某在答应接受赠与的当时对赠与财产的品质状况是知道的。傅某应当对彩电使用寿命具有一般人所能了解的知识。同时,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并不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邹先生没有故意隐瞒赠与财产的瑕疵,因此依据法律规定,赠与人邹先生不必承担赠与彩电的瑕疵担保责任,傅某也就没有权利就彩电爆炸事宜向邹先生索取损害赔偿。

通过对比上面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总结一下,在无条件赠与合同中,只有出现以下两种情况,赠与人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1)赠与人明知赠与物有瑕疵并且故意不告知对方,造成对方损失的;(2)赠与人向受赠人保证赠与物无瑕疵,赠与物却有瑕疵并造成受赠人损失的。

而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不论赠与人事先是否知情,或者是否告知受赠人,只要附赠商品出现瑕疵,赠与人都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所以,了解了今天这部分法律常识,以后我们就算免费送人东西时,也一定要尽到告知的义务,否则如果送出去的东西突然“惹了祸”,被状告要承担赔偿责任,那就真的就是“好心办坏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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