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发年轻时的样子 本文图均由受访者刘志发及代理律师提供
从事发被拘留、执行逮捕、判刑到无罪,时隔近45年,刘志发从一位青年变成了古稀老人,生活窘迫。
1978年,29岁的刘志发因一笔公款失窃,被以贪污罪判刑三年。次年10月,该案被江西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发回莲花县人民法院重审,但一直未开庭,至今超过四十年。
直到2020年3月2日,该案立案重审,3月10日,江西萍乡市莲花县法准予莲花检察院以“犯罪事实并非刘志发所为”为由撤回起诉,70岁的刘志发终获清白。
3月11日,刘志发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他正准备向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因为四十多年来持续为案件奔走,他的家庭生活也因此受到影响,他希望能够获得一定的生活补助及补发之前做会计工作的工资。
为什么重审经过了四十多年才立案?刘志发的辩护律师分析认为,案发时处于七十年代,当时公诉职能由公安机关承担,而1979年之后,检察院承担公诉职能。该案如何确定公诉机关是司法程序上的一个难题,其中涉及到司法程序上的衔接问题。
此外,有知情人士透露,1978年,莲花县委曾对刘志作做出“维护原判不变,期满释放”的结案处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莲花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重审。
刘志发如今已缓缓老矣
时隔四十余年开庭重审
刘志发一案始于1974年12月10日晚,25岁的刘志发在莲花县革委会担任会计,他的办公桌被盗去现金539.16元。
据莲花县人民法院2020年3月10日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1975年4月12日,刘志发被莲花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1978年4月12日释放。
原起诉机关莲花县公安局指控刘志发犯贪污罪,于1975年11月28日向莲花县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后,莲花县人民法院于1978年1月3日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刘志发有期徒刑三年。刘志发不服上诉。
原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注:莲花县1979年属吉安地区,1992年8月11日划归萍乡市管辖)于1979年10月3日裁定,原审认定系被告人刘志发作案的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更审(即重审)。
1979年10月3日,案件被发回重审后,直到2020年3月,莲花县人民法院才立案重审。据莲花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2020年3月2日,莲花县人民法院立案重审,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同时通知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参加诉讼履行公诉职责。
在审理过程中,莲花县检察院于2020年3月4日以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刘志发所为为由,提出撤回起诉。
1979年,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更审的裁定书。
莲花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撤诉符合法律规定,遂准许莲花县检察院撤回起诉。
近41年的等待和维权,刘志发如今生活困难,靠种田、卖酒做些小生意维系个人生活。
刘志发曾在一封信写道,“从案发至今四十多年过去了,我从一名青年变成古稀老人。由于被判有罪三年刑期,为了申诉,我把所有时间、精力和财力都投入到这上面去了。工作没有了、妻子也与我离婚了,两个孩子也没有抚养教育好,致使我现在老来无依无靠,生活处于极度贫困之中。”
刘志发告诉澎湃新闻,现在他已搬回老家居住,此前为了方便申诉,他曾在县城租房居住。自己一直有腿疼的毛病,目前在通过吃药治疗,“现在每天能走一公里路左右”。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两位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刘志发称,1979年,吉安地区中院将案件发回莲花县人民法院重审后,一直没有开庭消息。此后的四十多年时间里,刘志发多年奔走在司法机关、信访部门,要求把事情“搞清楚”。
刘志发说,2019年10月12日,他曾在一封写给司法部门的《控告信》中提及,2015年以后,在自己多次申诉后,经多方努力,莲花县人民法院才开始答应解决此案。但由于莲花县公安局和莲花县人民检察院不愿介入,莲花县人民法院以没有公诉人支持为由又将本案拖延至今。
2019年10月21日,北青深一度报道刘志发案件,莲花县人民法院李姓法官在接受北青深一度采访时曾表示, 由于案件发生在上世纪70年代,当时的公诉机关是公安局,而如今的公诉机关是检察院,重审该案如何确定公诉机关是法律上的一个障碍。
2020年3月11日,刘志发的辩护律师之一任星辉告诉澎湃新闻,他于2019年10月接受到刘志发的委托,对该案进行法律援助。
任星辉说,案发时处于七十年代,当时公诉职能由公安机关来行使。1979年10月3日发回重审后,当时正好处于两法生效时期,即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其中《刑事诉讼法》确立公、检、法格局,从法律上的继承关系来说,应由检察院承担公诉职能。
“法院跟我们说确定公诉机关比较难,这其中涉及到司法程序上的衔接问题。”任星辉说,刘志发案最重要的是重审程序如何推进,自己曾为此多次和当地检察院、法院沟通协调。
刘志发另一名辩护律师王飞称,当初愿意免费为刘志发提供法律援助,是想帮助刘志发实现心愿,“还无辜者一个清白”。
王飞说,撤诉的法律意义在于,四十余年后终于从法律上认定了刘志发的清白。
相关知情人士透露,该案还有另一个内情,在发回重审前,该案已由当地县委“结案处理”。
该知情人士表示,在该案的案卷里有一份落款时间为1978年3月30日,由中共莲花县委员会盖章的文件,内容为:经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县委常委会讨论,罪犯刘志发维持原判不变,期满释放。
“正因为莲花县委的决定,莲花县人民法院才在上级人民法院——吉安地区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裁定时,没有及时进行重审。”该知情人士分析称。
莲花县人民法院负责办理刘志发案件的李姓法官此前在接受北青深一度的采访时证实了上述说法,并称,吉安地区中院发回重审之后,上下级法院理解有不同的地方,基层法院曾向中院院长写信,请求上级法院派员指导协查该案,之后中院没有派员指导,案件也就一直没有重审。
对于刘志发案一案,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昌松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分析,从裁定发回重审,到案件移送一审法院立案审理,过渡期限到底多久,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具体规定。
“这可能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制度方面原因,但并不是说这个期限可以无限期延长。”刘昌松认为,刘志发一案,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经过四十余年才立案重审,当中存在不合理之处。他认为,应当及时衔接,保持司法程序的连续性,而不能随意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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