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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吧找律师,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7 18:11:59

【万典律师】

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被征地人应该怎么办

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似的,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也可能会被“责令交出土地”,按照通俗的理解,一旦收到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就说明双方的正常协商阶段已经走到了尾声,被征收人此时就面临可能被强制执行的危险。那么是不是接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就只能将土地拱手交出呢?

并不是接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地农民就只有直接交出土地这一条路——因为,不是所有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行为的都是合法的。

下面就一起来看万典经典案例,律师教你如何巧妙撤销《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原告

王XX

被告

吉林省德惠市国土资源局

代理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冯凯 、陈海峰律师

基本案情

未签协议,责令交出土地

王XX居住于吉林省德惠市,因东风棚户北一区建设需要,德惠市人民政府作出《德惠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征收决定》,将王先生房屋划入征收范围。由于王先生认为政府征收违法,故一直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但为了加快项目建设,配合德惠市人民政府逼迫王先生拆迁,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于2017年4月25日对王XX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德国土征决字【2017】005号)。

上面载明:“……四、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含房屋等附着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交出土地(函房屋等地上附着物)……”

当这份《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送达之后,王先生的心一下子就凉了,为了避免土地被强制征收,房屋被强拆,王XX选择了法律,并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冯凯、陈海峰二位律师维权。

律师介入,真相浮出水面

万典律师接手案件后发现,这份《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中存在重大的“猫腻”。

决定书中认定王XX被征收土地的面积为311.50平方米,房屋的面积为120.75平方米,附属设施43.47平方米。而实际上经德惠市人民政府的认定,征收王先生的土地面积为1658平方米,征收王先生房屋面积229.25平方米,且这229.25平方米房屋,都是标准房屋,没有任何附属设施和非标准房屋。

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被征地人应该怎么办

为何市国土局作出的决定书中认定的面积,会与其上级(德惠市人民政府)存在如此之大的差异呢?

经 冯凯、陈海峰二位律师调查发现,这份《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中对于王XX房屋的面积测量是由一家名为吉林X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的,然而当律师们与当事人沟通后发现,当事人从未见过这家评估机构的估价师,而且吉林XX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从未到王先生家中进行过实地勘查。那么这未经调查而作出的房屋面积评估结果就很耐人寻味了。

诉至法院,直击违法要害

之后王XX将德惠市国土资源局诉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在庭审辩论中,冯凯、陈海峰二位律师指出了被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的三个重要违法点:

一、被告越权执法。

德惠市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德惠市人民政府房地产征收决定》,因原告认为德惠市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违法、补偿标准违法,故未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即德惠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而不是由被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告所作涉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明显超越职权。

第二、认定事实不清。

被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认定原告被征收土地的面积为311.50平方米,房屋的面积为120.75平方米,附属设施43.47平方米,明显与德惠市人民政府的认定以及事实不符。实际上经德惠市人民政府的认定征收原告土地面积1658平方米,征收原告房屋面积229.25平方米,且这229.25平方米房屋,都是标准房屋,没有任何附属设施和非标准房屋,故被告认定事实不清。

第三、评估未实地勘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但本案中被告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中所述的吉林XX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从未到原告家中进行实际查勘、调查,故其作出的评估报告明显违背事实,不能作为德惠市人民政府对原告进行征收补偿的依据。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违法,依法应对其予以撤销。

胜诉

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德国土征决字【2017】005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

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被征地人应该怎么办
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被征地人应该怎么办

律师提示

被征收人在房屋价格评估环节,不能怀着对征收活动的抵触情绪而拒绝配合协助房地产估价师对房屋进行勘察记录,如果缺失这一环节,对被征收人是极度不利的。

如果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远远高于土地证上使用面积,而评估机构未进行实地查勘,而只是依据房屋产权文件资料所记载的数据做出相应的评估报告,这将严重损害被征收人的实体权益。

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后,被征地人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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