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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房产买卖,买卖房屋纠纷案应找什么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7 16:17:25

一个专业的法律人,思考问题、看待危机的角度,一定会和普通人有不同。

初步概括起来有几点:

一、重视书面;法律人天然觉得眼见为实,书面固定下来的内容才是最为客观的呈现。

二、尊重规则;人情虽然重要,但是法律更为神圣。

三、喜欢逻辑;从大前提、小前提推导出结论,是法律人乐此不疲的爱好。

四、有大局观;法律人见多识广,看问题往往具有建设性,会从长远的大方向上进行判断。

五、会平衡;与通常的理解不同,法律人并不一味追求绝对胜利的快感,而是在寻求共识去实现法律背后的目标。

律师在一起房屋买卖纠纷中是如何思考的

我们律所的房产部门曾经办理过这样一个案子:

张先生和王先生在2016年1月1日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张先生作为卖方、王先生作为买方,由张先生向王先生出售一套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签订的当天,王先生就先支付了300万。

根据合同约定,2016年2月15日前,王先生还需要现金支付100万元,以及用银行贷款的形式在2月15日前支付剩余的600万。双方约定,过户时间为2016年3月1日、交房时间为2016年5月1日。

2月15日前,王先生手中资金紧张,未能按时支付100万元;与此同时,当月的银行贷款政策收紧、放款速度变缓,600万元的银行贷款也未能如期获批。不过,经过王先生的多方筹措,3月10日,王先生将100万元的现金支付给了张先生,银行的贷款也在第二天到位了。然而,彼时的房价已经上涨,张先生不愿意配合过户。他的理由是:王先生没有在2月15日前将100万现金和600万银行贷款落实到位,已经违约,其有权拒绝过户。

此时王先生找到律师。

  • 法律人的思维天性就是重书面、轻口头,所以首先要看的就是合同约定和证据材料。

根据合同约定,王先生确实应该在2月15日前将款项落实到位,王先生违约无疑。此时王先生触发了怎样的违约情形?回归到合同中,律师发现,合同里写:任何一方发生逾期违约,应按总价款万分之五承担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方总价款20%的赔偿金。事实很清楚,王先生逾期违约,应承担违约金;但是王先生在3月10日支付了100万现金、银行贷款也在3月11日到位,也就是说,王先生就违约行为采取了补救措施,至此,逾期行为并未超过30天,依据合同,守约方要在逾期超过30天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所以,张先生如今不配合过户也并不具有道理。只是,张先生和王先生约定的过户时间为3月1日,合同里有条款写道:“如在过户前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的,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补足”,所以,王先生虽然采取补救措施,但补救方式与合同约定不符。

  • 法律人的思维也是重规则、轻人情的。

在普通人看来,王先生已经付清了房款,也没有触发张先生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且王先生的款项拖延情况称不上严重,而且受制于银行贷款政策的变化、显然不是恶意拖欠。不管怎么说,款项毕竟是到位了,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相差也不足1个月,可以说是情有可原。但是,这样的想法是考虑了人情世故的因素,却非遵循规则本身。

在这个案例里面,规则也就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据合同,王先生应在2月15日前做到:100万现金到位,600万贷款到位,而就此,王先生都没有做到;所以触发逾期违约条款,王先生应按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承担逾期违约金;3月1日是既定的过户日,但是银行款项仍未获批,根据合同,王先生不能再以600万元的贷款进行支付、而是应该用现金支付,这个事实非常清楚。

但是就卖方张先生是否应该过户?

  • 这里又牵涉到另外一个法律人的思维:重逻辑,轻直觉。

我们不能凭自己的直觉去说张先生应该过户、还是不应该过户,这个时候需要逻辑的推演。

此时需要判断三个问题,

第一,这份买卖能够继续履行吗?

第二,如果可以继续履行,对王先生而言有何影响?

第三,如果不能继续履行,对王先生来说又有什么影响?

就第一个问题,即买卖合同可否继续履行,是要看什么?看三点。

第一,看房屋标的,上面有没有抵押、有没有查封?

第二,看买受方、也就是王先生的购房资格,是不是被限购、符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购房要求?

第三,看王先生的履约能力,也就是依据合同,此时的王先生要全款付清房价,王先生是不是可以做到?概括说来,如果王先生是具有购房资格的,房子本身也是可以出售的,那么,只要王先生可以一次性再付600万元,那么买卖合同就应当继续履行。

可见,合同可否继续履行,主动权在王先生的手里。

那么合同要是继续履行的话,对王先生而言是怎样的局面?一方面,王先生需要拿出600万;另一方面,张先生要配合过户。此前张先生不是不愿意配合过户吗?就此,王先生可不可以主张张先生赔偿其违约金?根据实务经验,通常情况下是可以的,买卖双方达成合意、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调整。因此,只要王先生付出600万,房子是王先生的不说、还可以主张张先生对其进行赔偿。

而如果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那么王先生可以主张哪些权利?根据法律规定,王先生可以向张先生主张逾期违约金、合同解除赔偿金、房屋差价损失。

所以经过逻辑推导,情形已经非常明了。

客户王先生的诉求是要房子,毕竟房价涨了,而且其前期也有较多时间和精力的投入,能够拿下房子自然是好的;但其支付能力有限,本身600万是仰仗银行贷款的,如今要一次性支付,实在是勉为其难。

  • 此种情况下,法律人的思维又派上了用场,我们要重全局、轻小利。

全局上看,张先生如今不配合过户,他其实是非常被动的。无论王先生到底是否继续购房,张先生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相较之下,如果王先生不继续购房,对于张先生而言,损失会更大。不仅房子没了下家,还要承担逾期过户违约金、合同解除赔偿金和房屋差价损失,几个项目都是不小的数额。所以,如果王先生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张先生的损失显而易见,此种情况下,拥有主动权的就成为了王先生!

  • 获得主动权之后是否就能自恃清高、有恃无恐了?不能,法律人的思维是重均衡、轻强权。

王先生的诉求毕竟是购得房屋,而张先生的内心感受是,房价现在涨了、自己卖亏了。虽然王先生获得了主动权,但是房子的所有人毕竟还是张先生,且如果王先生真的要拿下房子,按照合同要全款支付剩余的600万元,这也是王先生并不愿意、也无能为力的。

所以,获得主动权之后应该做的事情是沟通、协调,要促成张先生为了避免对王先生进行赔偿,愿意配合过户,而王先生和张先生可以达成新的约定,依然以银行贷款的形式支付600万元。考虑到张先生的内心感受,此时对房产的上涨部分略微进行补偿、不追究张先生的逾期过户责任,使得双方的房产交易可以顺利完成,这才是明智之举。

事情的结果在律师的步步指导下,和预想一样,王先生买到了房子,600万元是银行贷款支付的;而张先生也没有承担法律后果。


所以,法律人的思维并不是大家认为的——时时刻刻都有被害妄想症,看到合同就要改、有了道理就要争;律师也不是大家想象的那样,巧舌如簧、据理力争。法律有其崇高的一面,也有其工具性的一面,它为我们提供了谈判的依据和空间,我们借助法律实现目的,可以是商业目的、可以是利益诉求……而不是占据着法律的高地,却忘了我们为何要拿起法律的武器。

希望每一个人都可以重视规则、逻辑思考、从大局的角度去尊重每一个人的权利,像律师一样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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