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杭州周边找医疗事故纠纷律师,杭州有名的医疗纠纷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7 07:49:59

当前,我国新冠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一些人因不遵守防疫规定,触碰了法律的红线。

2022年3月28日凌晨,金某某、金某从省外重点地区同时返杭,均未及时主动向社区报备、未落实相关健康管理措施,后在集中隔离点中1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阳性感染者。目前,2人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立案调查。

为此,记者咨询了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贺君律师,对防疫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并对违反防疫规定的法律后果进行剖析,希望给大家提个醒。

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贺君律师

问:目前,省市政府部门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出台了相关防疫规定,能否介绍一下出台防疫规定的依据?

答: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包括宣布疫区、采取限制聚集等紧急措施以及实施隔离等防疫措施,广大市民朋友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问:违反防疫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众多法律法规均涉及防疫法律责任,其中又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为主。实施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并造成危害结果的,一般处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比如2022年3月30日,良渚蔬菜批发市场负责人俞某某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批准行政拘留,其原因就在于俞某某所经营的市场人员往来频繁,疫情传播风险本来就较高,更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但其对进入市场人员,未严格执行测温、扫码核验、督促规范佩戴口罩等措施,造成疫情传播风险,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公安机关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又如2022年3月28日金某某、金某被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立案调查,其原因在于二人明知自己从省外重点地区返杭,仍拒绝配合执行防疫规定,均未及时主动向社区报备、未落实相关健康管理措施,最终确诊为阳性病例,造成严重传播风险,已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因此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问:3月31日晚,瑞安市发现一例新冠肺炎阳性病例,瑞安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告,划定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假设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是否将承担法律责任?

答:这种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3月30日,温州市公安局也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违反政府发布的有关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管理规定的,将严厉打击。

问:除违反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管理规定外,目前我市严厉打击的涉嫌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主要有哪些呢?

答:根据通告,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一、违反政府发布的有关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管理规定。

二、来自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接触过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以及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密接者、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程等,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的。

三、违反疫情防控措施,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扰、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集中隔离、居家隔离、居家医学观察及政府规定的必要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措施。

四、按政府通告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活动的。

五、在机场、公路、铁路、港口码头等交通站场,轻轨、公交、出租车、网约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拒不配合扫码测温、人员登记、身份核查等防疫措施,且不听劝阻的。

六、经过疫情防控检查站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故意绕行规避等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检查站工作人员检查的。

七、恶意编造涉疫谣言,或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信息,仍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散布的。

八、擅自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九、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党政干部、村社干部、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的。

十、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或非法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或假冒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的;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买强卖,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一、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的。

出品 | 温州商报全媒体记者 黄伟

来源: 温州商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