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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7 06:06:06

安邦集团的崛起

与今日的没落~

今天安邦集团原董事长吴小晖一案正式开庭!

财新与安邦的舆论战开始

吴小晖正式离职

今年2月12日保监会正式宣布接管安邦

再到 今天的开庭

安邦一事已经持续了一年的时间。今天的开庭也还只是个开始,后续安邦要面临的问题还有很多~

“13精”带大家一起看看:

  • 吴小晖一案的重点内容

  • 今天开庭的实录

  • 安邦集团的发展

重点

  • 至案发,吴小晖实际骗取652.48亿元。

  • 200多家产业公司都是吴小晖个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

  • 2014年3月和12月,吴小晖控制的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0余家产业公司分两次增资180亿元和319亿元入股安邦集团。

  • 截止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619亿元,吴小晖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控股比例达98.22%。

  • 吴小晖被指控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吴小晖的刑事责任。

    画外音: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一案开庭实录

吴小晖或被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回看安邦崛起与没落

2018年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吴小晖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吴小晖部分家属等五十余人到庭旁听庭审。

吴小晖被指控

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

一、集资诈骗罪

2011年,被告人吴小晖隐瞒对产业公司(吴小晖个人所有和实际控制的公司)的之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理财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销售批复,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011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吴小晖无视监管规定,仍然下达超大规模销售指标,并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披露虚假信息,持续向社会公众进行虚假宣传,非法募集资金规模急剧扩大。截止2017年1月5日,累计向1,056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人民币7,238.67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将部分超募资金转移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48亿元。

二、职务侵占罪

2007年1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3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2011年6月,被告人吴小晖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资金7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亿元作为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的自由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沉淀于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小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吴小晖的刑事责任。

辩护方

被告人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被告人吴小晖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被告人吴小晖承认其控制的产业公司入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但否认曾担任安邦财险的副董事长;承认在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过程中曾收到保监会禁止超规模销售的监管函,但其个人理解没有超过规模。

对起诉指控事实有关的其他问题,被告人吴小晖或者没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认。

法庭调查进入举证、质证环节

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进行举证。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分为主题情况、集资诈骗事实、职务侵占事实、综合证据四部分进行公示。

主体情况相关的证据

公诉人出示了安邦财险及安邦集团的公司工商登记设立和变更资料、保监会的相关批复、吴小晖任职情况等书证,证明安邦财险于2004年成立,成立时7家初始股东中,6家是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吴小晖先后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常务副董事长。2011年,安邦财险变更为安邦集团。2013年,吴小晖任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

2014年3月和12月,吴小晖控制的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0余家产业公司分两次增资180亿元和319亿元入股安邦集团。截止2014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619亿元,吴小晖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控股比例达98.22%。

辩护方

被告人吴小晖表示:其不是安邦的筹备组组长;曾任安邦财险的董事和安邦集团的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作为董事长保留了否决权。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原安邦财险、新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都是依法设立的。

公诉人播放原安邦集团多位高管及吴小晖妹妹吴某某等证人的作证视频、出示证人证言,证明200多家产业公司都是吴小晖个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并利用其中38家公司,通过2011年6月和2014年的两次增资入股,绝对控制了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等子公司;吴小晖将安邦财险作为融资平台,采用对安邦系公司与产业公司实施明暗两条线管理的方式,掌握核心财务人员,打通安邦保费资金与产业公司之间的划转通道,为其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产业公司作了充分准备。

吴某某的证言还证实,吴小晖将其安排到产业公司工作,帮助设立和管理产业公司;吴小晖让其多次借用老乡或亲戚的身份证注册了大量空壳的产业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于增资入股安邦。

公诉人还宣读或出示了其他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产业公司高管、工作人员、挂名股东等100余人的书面证言,出示了工商查询资料、产业公司名录等书证及司法鉴定意见书,与前述证言相互印证,进一步证实前述证言的内容。

辩护方

被告人吴小晖表示,有的产业公司以前的股东不是他,他也不知道有这么多产业公司。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部分产业公司成立于安邦财险之前;部分相关证人系在产业公司成立后进入产业公司,并不清楚产业公司的成立情况,相关证言系推断。

公诉人宣读安邦集团、安邦财险、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等30余人的证言,出示有关公司相关人员微信往来审批截图、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用款申请单、保监会的行政认定函等书证及产业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再通过产业公司又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的事实,以及通过明暗两条线的管理方式,达到转移保费至产业公司的目的。

辩护方

被告人吴小晖认为,证人证言、行政认定函和司法鉴定意见等都不属实,其没有转移资金,增资款是真实的自有资金。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提出资金转移到产业公司均系正常的资金运用行为。

公诉人宣读了安邦集团、产业公司高管及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被告人吴小晖知道警方开始调查安邦集团后,指令众多高管和关键岗位员工外逃或休假逃避调查,更换电脑、手机,删除“帮帮”审批系统,清理电子邮件及晓慧数据资料、工作记录等方式对抗调查,隐瞒、掩盖犯罪事实。

辩护方

被告人吴小晖表示,其没有逃避监管、对抗审查。

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吴小晖的意见外,还认为该组证据与掌控的事实没有关联性。

公诉人第一部分证据出示完毕,针对被告人吴小晖及辩护人的意见作出说明:

第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质符合相关法律和专业规定,且鉴定意见已在侦查阶段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告知被告人吴小晖。

第二,相关证人证言客观还原了被告人吴小晖实际控制安邦集团、安邦财险和涉案200多家产业公司,并利用明暗两条线进行管理,通过核心财务人员直接对接划转保费资金等事实。相关证人证言能够与书证相互印证。吴小晖担任副董事长的职务有工商登记资料和证人证言证明,是否报保监会核准,并不影响吴小晖在安邦的实际任职。

其他相关的证据

目前庭审仍未结束,请关注上海一中院官方微博。

——以上内容整理自上海一中院官方微博

安邦集团的发展

吴小晖或被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回看安邦崛起与没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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