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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找律师管用吗,开发商逾期交房,为啥不用承担责任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7 04:35:44
开发商逾期交房,为啥不用承担责任?

本文来源: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 已获授权发布

大连地区房地产买卖合同案例解析是由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大连办公室房地产部在制作《大连地区2018年房地产开发行业涉诉案件大数据分析报告》的基础上,总结分析典型案例发布的系列文章,以期能够对大连地区房地产行业纠纷解决具有借鉴意义。

典型

案例

王某与大连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事实

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2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含补充协议),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的X房屋。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5年9月30日前,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交付条件为经建设单位组织建筑工程验收合格并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出具验收报告。......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被告)可据实予以延期:......因市政配套设施接通延误或政府规划变更导致的延期”。

2015年9月25日,案涉项目经被告、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五方验收合格并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但因红线外市政配套设施未能接通致使案涉项目没有正式供水、供电。

2015年12月29日,原告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被告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于2015年12月30日签收。

2016年10月24日,案涉地块项目c1-c6#、c9#楼工程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案涉房屋已装修完毕,可以交付使用。

2016年1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交房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收房。原告诉请

1、确认双方于2013年12月2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

2、被告给付购房本金3120000元及利息20万元(自2013年12月28日起至返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62400元,以上共计3379280元。法院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给付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合同第八条以及《补充协议》第七条第6款约定,因市政配套设施接通延误导致房屋交付延期,被告可据实延期,该约定合法有效。

就案件事实而言,综合各方证据,可知,市政配套东港商务区66kv春华变电站于2016年6月24日正式投入运行,市政给水管线安装工程于2016年8月15日完工,8月26日通水;由此可以确定供水、供电等市政配套设施未能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2015年9月30日前完工,也未能在2015年12月30日即被告收到原告发出的解除通知前完工,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免责事由,不视为被告违约,因此,原告解除合同的条件未成就,原告发出解除通知的行为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在市政水电配套设施完成的情况下,被告积极办理备案手续,并已于2016年10月24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完成精装修工程,通知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收房,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在此情况下,合同应该继续履行。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提示

商品房的交付一般应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房屋质量达到交付条件,本案合同约定条件是经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共同完成五方验收;二是房屋具备基本的使用功能,即水电齐全。在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免责事由,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合法有效。本案中,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的原因系因市政配套设施接通延误,导致水电未按时供应,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法院判决开发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开发商存在逾期交房事实,并不一定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在起诉前应调查了解开发商逾期交房的原因。宋雯律师团队

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服务团队主要承办房产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物业纠纷等诉讼案件。团队负责人宋雯律师现为大连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常年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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