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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处理刑事纠纷律师找哪个,为王振华辩护的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7 00:27:20
刑辩律师的价值与处世观----兼评王振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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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善Talk112话

本期智善TALK主题《刑辩律师的价值与处世观》,由来自浙江靖霖(武汉)律师事务所的余文君、唐健、鲍智三位律师为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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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走上刑辩律师之路的理由?

鲍智律师:

我认为每位律师都应结合个人成长经历,阅历,专长及社会资源来选职业方向,日后才能达到精尖的状态,使之实现成为专业律师的核心竞争力。我尝试过其他的业务,最终还是选取刑辩律师的的道路,原因有三。

首先,我出生在警察世家,也曾经是名多年从事公安法制工作的警察,对刑事案件有独有的情节。父亲兄长和本人都是警察,所以对刑辩事业是莫名喜欢,刑事辩护的业务与我性格相符,是个人擅长的工作。

其次,之前在公安法制工作的经历,使得我有接触公务员办理刑事案件的机会,相比没有相应工作经历的人来说,我更容易发现和证明犯罪的关键,寻找到辩点所在。

第三,从律所的角度,曾经的工作经历使我在公安系统,特别是档案部门积累人脉资源。这为我开展相应的律师的辩护工作提供了便利。

唐健律师:

说到如何确定刑辩之路,实际上我也是办理了两年的综合业务,才转到刑辩专业化的道路。在执业初期,我对刑辩律师的价值并无深刻认识,感觉与大学老师教授的,包括在书上参考的不一致。落座在法庭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无非几句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属于非常原生态的辩护。会见也是非常原生态的会见方式,那时我认为刑辩律师的价值体现不出来。

后来接触到靖霖律所后。才发现关于刑辩律师的每一步都有相应的章法。律所有本总所主任编写的《刑事辩护实务操作技能与职业风险防范》。这本执业宝典总结了首次会见的四步法。

第一步告知委托,告诉当事人是哪一位家属的委托,然后展示委托服务,签字确认,取得初步信任。

第二步是告知提醒当事人谈话有监控,后面都有摄像头,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会见是不受监听的,我们要给他说出可能性。这是防范职业风险的一步。

第三步,首先要对当事人做法律咨询,例如律师收到的通知书上面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那我们对他进行法律咨询一定要全面。因为案子起诉到检察机关之后,检察官在审查起诉后写起诉书时,有可能会改变罪名。加重起诉为故意杀人罪,也可能减轻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我们一定要把这三个罪名给当事人介绍清楚:主要区别在于哪,到底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者是过失;认识因素、意识因素、无法预料到的意外事件。

第四步,询问当事人情况,询问案件情况时,不需要追求客观事实,而是要询问法律事实。例如当事人在公安做几次笔录,笔录的写明情况。律师会见之前,公安肯定是刷了一次甚至数次笔录,如果前面供述比较稳定,经过律师会见后改变口供。公安会理所当然地怀疑是不是律师教当事人改的口供。

余文军律师:

我走上刑辩律师的道路有两个原因。第一个是做刑辩律师的情怀,之前听别人说:只有刑警才认定为是警察,只有刑辩律师才是真的律师,虽然说是言论有点过激。但是,对于在整个律师行业,刑辩律师所代表的是积极正义的事业。

刑辩律师所从事的工作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的话,是他的自由,生命。比如服有期徒刑可以早点出来,或者说免于死刑,这使得刑辩律师的辩护是有意义的。虽然刑诉法给了我们发挥的空间,但是,现实是骨感的,刑辩律师也是充满理想主义的事业。

第二是因为我想通过专业化提升自身。很多刚入门的律师,都在砍断面包(收入)跟专业化的矛盾。其实如果刚入门的话涉猎所有种类的案件,可能导致对所有案件方向都不精尖,虽然对于你而言,这是你的案件,但是对于当事人可能是一辈子的影响。所以说我很是推崇专业化方向。

Q:王振华案

鲍智律师:

首先谈谈如果王振华请我辩护,我会答应吗?我会接,不是因为钱的原因,而是因为每个公民都有接受问讯帮助的权力,受案之初,作为刑辩律师不能预设当事人有罪,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判定,当事人便是无罪的,我们就应该为他提供辩护。

第二是接案后怎么辩的问题。如果我接受刑事案件的委托,我会根据这个辩护过程当中了解到的证据情况,特别是在案件证据已经收集完毕,事实已经基本固定的情况下,对案件结果结合专业法律知识作出预判,与当事人进行深度沟通。如果案件证据明显对当事人不利,没有无罪辩护空间,我会想办法把与法律的结合的事实证据做系统的分析,让当事人自己认识到自己会被判处有罪,只能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做最轻的辩护。如果案例证据本身有问题,或者是这个案例适用法律,有争议。作为刑辩律师要往无罪辩护方面努力,当然我们所有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都是建立在一个合法的前提。

如果系统的分析无法说服当事人,依然坚持自己是无罪的。这种情况,有两个方式来处理。第一个是让当事人寻找另外一名律师为他做无罪辩护,而我们继续做最轻辩护;第二种方式,解除代理。

舆论对陈有西的批评并不是因为他的无罪辩护声明,而是对他发表辩护观点或者意见暴露出来背后的思想进行批评。虽然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言论不受追究的。但我认为不能因为这原因就肆意发表意见。还是要尊重法律,尊重事实。这里的尊重事实是法庭上的事实,也就是以最终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为依据。与普通的老百姓,凭朴素的思想推断出来的依据是不同的,这是我对王振华案件的个人想法。

唐健律师:

因为在网络媒体披露的信息不是案件真实情况,我对于案件本身不赘述。但我注意到案件一审后,社会并不满意王振华五年有期徒刑的结果,所以我想从该角度分析舆论不满的原因。

大多数人对两位辩护律师来进行批判,但从辩护结果的角度,两位律师的业务方案其实都没有被采纳,无论这两个律师做的无罪辩护,还是罪轻的辩护,辩护是没有达到效果的。因为检察院给的量刑建议就是四年到五年。

很多人指责检察院不指控强奸罪?因为强奸罪可以判处无期甚至死刑,我自己的思考是检察院审判起诉,在综合证据后方才定猥亵儿童罪名,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奸罪可能导致无罪判决的结果。况且法院在本案里面已经在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判处最重的刑罚。

但是毕竟社会大众对该结果不满意,社会公众的接受度也是案件结果的反映,虽说舆论不能够影响司法,但也可成为司法判决的参考。在猥亵儿童罪里,有两个量刑的档次:一般是5年以下,情节恶劣的,可以在5年以上,刑法条文中恶劣的情节例如公共场合猥亵等。本案中被害人的身体存在一定的障碍,身体障碍达到何种程度,可构成情节恶劣,以及其他条件:多人或多次。由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也体现出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完美性。

余文军律师:

我认为陈有西给王振华做无罪辩护承担着来自社会的巨大压力,毕竟面对的是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长久以来收集的证据或者涉及的事实进行全盘否定,才能够达到无罪辩护的标准。

无罪辩护的在我国法律上有三点,第一个是无罪推定的原则,在在我国,一个人被宣判之前,都是假定无罪的。第二个是作为律师,是没有举证证明嫌疑人有罪的义务。第三个,就有相关法律的一个支撑,规定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第四个,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可做无罪辩护。

针对于陈有西为王振华做无罪辩护个人认为更多的的出自迫不得已,考虑王振华的身份是上市公司的董事长。面对巨大的舆论压力,虽然律师拥有独立辩护的权力,但也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网络上对于陈有西律师的骂声,应该不是针对他为王振华辩护的无罪辩护,而是因为辩护之前他不愿意透露案件事实,不愿意接受采访,后面却发表了声明,并接受采访,公众无法接受的是他通过透露案情,伤害被告的方式为王振华赢取辩护空间的做法。

Q:刑辩律师为什么为“坏人”来辩护?

鲍智律师:

这是个很深刻且涉及职业伦理的问题,但我希望用自己寻求答案过程的方式来回答。我曾经是打击犯罪的警察,也亲手抓过所谓的“坏人”,犯罪嫌疑人。而我现在仿佛站在昔日战友的对立面,他们在打击犯罪,而我这是在“保护”犯罪。

其实这想法是有问题的。首先。坏人并不是法律概念,而是道德概念。坏人都有好的一面。同样好人一样有坏的一面。法律工作者指责犯罪嫌疑人很坏这样的评价不是法律评价,是不专业的表现。我们只能从行为人触犯法律规定的情节来适当处罚。

存在两种可能,一是无罪,二是有罪。

无罪的情况,如果不去辩护,犯罪嫌疑人真的被定为有罪,得不到相应的帮助,就会形成错案,也会对法律公信力和公平正义造成损坏,所以哪怕只有万分之一的无罪可能,辩护律师也要百分之百的努力。现实中错案发生比较少,但是往往只要是错案都极具影响力。

第二点,一个人真有罪,他同样还是有接受辩护的权利。不能因为有罪,就可以任意处分。由于司法机关旧有观念的关系。往往司法机关能找到相应的条款套上去,就直接处罚,而不考虑能否为犯罪嫌疑人,社会所接受。

因为法律本身拥有教育和感化作用,将本应轻判的犯罪嫌疑人重判,实际上是放纵罪重的人,是种不公平。有所轻才有所重,有所重才有所轻,罚当其罪,罚当其责。让大家敬畏,主动服从司法判决。

唐健律师:

辩护律师在做的工作,不是在为罪大恶极“坏人”辩护,而是维护着法律的公平正义,法律秩序。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在没有判决之前,也许大家都觉得他罪该至死,有没有辩护人都不重要,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可能被判处无期或者死刑,国家也会免费的提供公共法律帮助。要判死刑的罪犯,要让他死得明明白白。如果罪不至死,则留下来服刑。

刑辩律师要做的是让他接受公正的审判,举个例子,比方说昆山龙哥反杀案。如果事情发生在更早些年的话,不会认定为正当防卫,可能被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他就成为罪犯,认定他是个“坏人”,很明显失当,表明不是所有事情都要用刑法来进行处罚。

余文军律师:

法律设置刑辩律师制度目的,是为防止国家机关出现某些错误,辩护律师纠正警察或司法机关产生的错误是十分有意义的,第一个是破除侦查机关的传统侦查思维。警察或者侦查人员在刑事案件发生时,会有先入为主的观念,某人有嫌疑,就会假定某个人有罪。所以我们律师承担着帮助犯罪嫌疑人把侦查员标签化给“打掉”的任务。

第二个,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中存在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就我而言来,我认为程序正义是可以反向推动实体正义的。

如果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程序没有问题的话,一般来说整个实体也不会有太多问题。所以刑事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把程序把控好,可以起到保障犯罪嫌疑人赢得实体权益的作用。

为“坏人”辩护的话是为让国家更好地惩罚犯罪嫌疑人,便于法官量刑或者说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不犯错误。最后,我觉得吕良彪教授句话特别好:“权利得以实现、权力受到制约的过程,某种意义上也正是正义得以实现的过程”

Q:职业信念和信条

鲍智律师:

高水平的辩护一定能够倒逼办案水平的提高,办案行为的规范。我想在站着把钱挣的同时为法治推进法治进程,进一份绵薄之力。

唐健律师:

在这里分享给大家一句大律师名言:“在法庭上就和体育比赛一样,最好的辩护就是主动进攻。”在我现在走持续专业化的道路过程中,我认为主动进攻真的是特别重要,要去主动的搜寻案件中可能有的辩点

余文军律师: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我们要维护正义,但是我们要让正义来的的及时一些,来的太迟了,他那就是非正义。

刑辩律师的价值与处世观----兼评王振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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