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某小区停车场,巡逻民警在例行巡逻时,发现一辆汽车里音乐震天响,车灯也开着,便上前查看。
当敲开车门时,见驾驶室上睡着一名男子,正鼾声如雷,满身酒气。
巡逻民警遂按规定,通知了交警前来处理。
交警到达现场后,经调查,该男子为段某,对其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
随后,又按规定对段某进行了抽血化验,血液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85mg/100ml。
接着,交警部门认为,段某的行为,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其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同时认为,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案例来源,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到交警队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段某不服,依法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行政复议维持了交警队的行政处罚决定。
段某仍然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交警部门的处罚决定,其主要理由为:
1、事发时自己醉酒属实,但是,其是在将车开进了停车场后,把酒倒进矿泉水瓶子里喝的,事后在车里睡觉,因为天冷,启动车辆取暖;
2、自己喝醉酒后,在车里睡觉,没有开车,不属于醉驾;
3、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过程中,交警部门依法提出了答辩意见,主要内容为:
1、现场执法记录仪显示,段某被查获时在车辆驾驶室位置,其车辆处于启动状态,车灯和双闪灯开着,同时其回答交警询问时,承认在某饭店喝过酒;
2、段某接受警方询问时,承认在附近饭店喝酒后,认为比较近,心存侥幸将开车到了事发停车场;
3、段某提供了车内白酒照片和矿泉水照片,辩称其是在车里喝的酒,与常理不符;
4、根据法律规定,段某醉酒后,启动机动车,即使没有行驶,也存在危险,对公共安全产生了威胁,依法可以认定为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其实施处罚。
法院审理时认为,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即本案交警部门有义务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举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段某“醉驾”,应证明两个方面的事实,一是段某醉酒,二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对于第一点,有现场执法视频录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以及医院的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证,“醉”没有争议。
对于第二点,段某醉酒后是否驾驶了机动车,存疑,“驾”证据不足。
因而交警部门认定段某“醉驾”,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达不到法律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要求。
故最后法院认为,本案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看法】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对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
本案中,对于段某的“醉”,有现场执法视频录像,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以及医院的血液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证,没有争议。
但是,对其“驾”,明显证据不足。
交警部门提供的,证明段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这方面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其醉酒现场对交警部门的陈述,承认其在附近喝酒了,然后心存侥幸开车了。
对于这份证据,一是段某在醉酒状态下说的,真实性存疑,不排除是酒话,胡言乱语。二是没有其他客观证据印证,无法证实。
(二)对于段某提供的车内白酒和矿泉水瓶照片,证实其系停车后喝的酒,交警部门认为不符合常理,不采信,但同时又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
首先,交警部门认为不符合常理,这只是推测,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况且不符合常理,并不表示一定就不会发生,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其次,重要的是,交警部门没能提供证据,证明如何排除这种可能性。
因此,本案交警部门认定段某“醉驾”,表面上看,证据不少,实际上却单薄无力,缺乏逻辑,根本无法形成证据链,无法证实段某的行为违法,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程度。
显而易见的,其行政处罚,依法不能成立。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仅对段某的“醉”,提供了证据,而对其醉酒后的“驾”,没能提供出充分的证据证明。
因此,本案从证据来看,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只提供证据证明了段某的“醉”,而没有证据证明他驾驶了机动车。
认定“醉驾”,两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因此,明显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据此,最后法院判定其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符合法律规定,于法有据,是正确的。
本案中,如果交警部门认定段某“醉驾”成立,则根据刑法规定,段某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将会被判处1个月至6个月的拘役。
但是,本案公安交警部门对段某的“醉驾”认定,被法院判定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根据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对段某危险驾驶罪的指控,同样会面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刑事犯罪不能成立。
最后,当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
这也能够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审慎用权,依法执法。
其实,我们这个社会,需要更多的像段某这样的人。正是因为他们的存在,法治,才更加完善,更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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