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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找徐学义律师,趣店泄露隐私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6 20:22:25

近日,黑市上出现一份数据,称是“趣店学生用户数据”。该数据维度极细,除姓名、电话、还款额、滞纳金、逾期天数、学校、宿舍、毕业时间等详细信息外,还包括学生父母电话、男女朋友电话、学信网账号密码等隐私信息。此份数据号称有百万学生信息,在黑市以10万价格被叫卖,此次事件引发网民围观热议。

趣店数据疑似外泄事件的刑事法律分析

对于该事件,趣店方面表示,一直高度重视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不断提高数据安全能力与信息加密强度。

据TechWeb报道,趣店方面对于该事件回应是,趣店一直高度重视用户个人信息安全,不断提高数据安全能力与信息加密强度。同时,在内部建立了严格的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针对可能存在的信息安全风险的用户进行安全升级提示。

趣店数据疑似外泄事件的刑事法律分析

此事件既关系到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又涉及到企业商业信誉问题,在不同情形下,事件相关方将可能承担不同的刑事法律责任。

一、非法获取、出售、购买、提供数据等相关方可能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从网络报道看,此次疑似外泄的学生数据,除姓名、电话、还款额、滞纳金、逾期天数、学校、宿舍、毕业时间等详细信息外,还包括借款学生父母电话、男女朋友电话、网络账号密码等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从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来看,此次疑似外泄的数据信息无疑属于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获取、出售、购买、提供公民个人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其他公民个人信5000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按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不管此次数据外泄是趣店内鬼所为,还是外部人员所为,只要符合上述标准,在信息获取、传递链条上的相关人员均涉嫌犯罪,存在被追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二、通过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手段获取数据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如果外泄数据的获取是通过非法侵入趣店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的,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其他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那么不管是外部人员还是内部人员所为,相关行为人员还可能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如果行为人同时符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由于两罪属于手段和结果上的牵连犯,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哪个达到了追诉标准就按哪个罪名处理,如都达到追诉标准,则按照法定刑重的定罪处理。

三、对捏造事实损害趣店商业信誉可能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

趣店数据疑似外泄事件,虽然网络媒体用了“疑似”字眼,但不管是否属实,无疑网络的热炒对趣店的商业信誉会产生巨大不良影响。如事实证明趣店根本不存在数据外泄问题,而是他人出于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只要给趣店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十万元但利用互联网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的,趣店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造谣者损害商业信誉刑事法律责任。如果是竞争对手唆使他人造谣的,对唆使者也可按照损害商业信誉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商业机构及网络运营者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加工、使用已经到了常态化、系统化阶段,商业机构及网络运营者在经营中积累掌握了海量的公民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则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

对此,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为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或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因此,作为大数据时代的商业机构和网络运营者,一定要切实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保护好自身依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的商业信誉也必将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趣店数据疑似外泄事件的刑事法律分析

作者简介

徐学义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目前担任北京本同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徐学义律师曾在公安系统工作近二十年,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报案、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民交叉等业务领域。徐学义律师长期研究经济犯罪法律问题,在证券类犯罪、商业秘密类犯罪、涉税类犯罪、金融类犯罪、职务类犯罪、诈骗类犯罪等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及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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