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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6 18:10:38
58同城找工作竟是跨境人体运毒

圆柱状、拇指大小的颗粒被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着。“三哥”把它们倒进一个盛有牛奶的碗里,并监督他面前的罗某一颗颗吞下去,共82粒。这是罗某要运输的毒品。此前,他通过58同城发布了一条求职信息,并获得了这份“高薪工作”——从缅甸人体运毒回国内。事成之后,他将获得1万元收益。

然而,罗某面临的是15年的有期徒刑。与罗某一样,在58同城找工作的翟某、张某、李某等数十人,也陷入了毒贩设置的“高薪陷阱”。他们有的供述因受胁迫参加犯罪,有的因侥幸心理同意运毒,最终难逃牢狱之灾。

记者梳理裁判文书发现,近年来,犯罪团伙通过招聘网站等渠道招募运输毒品的人员。其中,供述通过58同城找工作,进而运毒犯罪并获刑的就达数十人,判刑时间多集中在2018年、2019年。

从“高薪工作”到人体运毒

“火车押运员,每月出差两次,月薪2万元。” 2017年3月的一天,江苏的翟某在58同城上看到了这则招聘广告。心动之下,他通过电话和对方取得联系。接电话男子叫他到昆明面试。

记者梳理裁判文书发现,这类招聘启事往往打着诱人的幌子,号称“每月1万多”“招聘驾驶员,包吃住,每月5000元”“招挖掘机学徒工资高”“日薪一千余元”等,不少人通过类似的招聘信息进入毒贩设置的陷阱。

除发布信息等求职者上钩外,也有毒贩主动出击寻找“猎物”。

据“求职者”们在法庭中的供述,2018年的一天,在58同城上发布了内容为“只要工资高,干什么都可以”的信息后不久,河南的张某收到了私信,对方称“请他帮忙带点东西,几天就回来,给1万元报酬”;2018年5月,在58同城的讨论区发布求职消息后,大理的李某也收到私信,问愿不愿意“带货”,报酬是一次1万元,第二次开始每次加5000元。问及“货”是什么,对方称“到了地方就知道了”。考虑之后,李某决定试一下。

与相关人通过微信、QQ等方式取得联系后,翟某、刘某、张某等求职者们从成都、上海、苏州等全国各地出发,前往云南的孟连县、南伞镇等地,这是通向缅甸等东南亚国家的重要门户。

重庆人罗某到现场才知道工作内容是“运输毒品”。2017年6月,QQ昵称为“带你赚钱”的人将他带到了云南临沧南伞镇一座没有建成的别墅,里面有30多人。听到工作内容后,他虽然害怕,但还是在利诱下抱着侥幸心理同意了。

2017年7月初,李某从大理坐大巴到了孟连县,并坐皮划艇偷渡到缅甸。在缅甸的一个宾馆,一名男子带了毒品给他,并让他吞下带回国内。他不愿意,于是遭到了殴打。同样没有退路的还有从陕西来到缅甸的谭某,2018年8月,在几天内多次提出“不想做了”之后,接待他的男子问他“是不是想找死”。

毒品的大小和苹果块差不多大。谭某从练习吞苹果块开始做起,期间毒贩把他的手机收走并删除了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之后,接待人和监督人为在场的六个人每人分了78粒毒品,并发了一瓶矿泉水,要求他们在一个小时内吞完。吞服过程中,男子还给他们录制了视频,让他们声称自己是自愿携带毒品。

“既然你来了,不带东西是不可能让你回去的。”接待男子对谭某说。按照计划,包括谭某在内的“求职者”们将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携带毒品,前往全国各个目的地。

被判刑的马仔和“隐身”的头目

然而,他们的运毒计划未能实现。记者梳理裁判文书发现,上述藏毒者大多在离开云南前就被警方抓获,地点包括边境检查站、机场安检口、宾馆等地。

2018年6月,在58同城找工作,并由此来到缅甸的孙某、梁某、陈某、李某在吞服毒品后,偷渡入境至普洱市思茅区,并搭乘轿车一起前往昆明。当车行至普洱市宁某县高速路收费站时,被在此处设卡查缉的缉私民警抓获。

当时,四名男子均神色慌张,无法完整陈述其到云南来的经过。民警将四人带至医院进行腹部DR检查,检查结果均为:“腹部管内见肠气及内容物影,右侧中下腹、左侧中上腹及骨盆区可见多枚柱状密影。”经过多次排毒,四人均从体内排出外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灰白色粉状、碎块状毒品海洛因各60枚左右。

“明知是毒品而故意从境外走私、运输至中国境内,其行为触犯国家刑律,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应受刑事处罚。”结合四人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等具体实际,法院决定对四被告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四人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3万元。

记者梳理的相关判例中,包括上述四人在内,绝大多数藏毒者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0-15年。尽管大多数藏毒者辩称其被胁迫参加犯罪,但因缺少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或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未予采纳。

众多带毒的“马仔”被判刑背后,他们的上层贩毒头目却几乎处于隐身状态。有判决书显示,尽管藏毒者已经归案,但他们往往无法提供对接人的具体信息。

2020年6月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披露了这些头目招聘人员、组织运输毒品的密谋。“老黑”张某是一名带毒“马仔”的上线,他和其手下的马某、杨某均有负责运毒人员的招聘。每年6、7、8月,他们会通过58同城、QQ群、百度贴吧等平台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的内容是“高薪出差3至5天,报酬1.2万元至3万元”。

据马某供述,他和杨某在网上招人时会明确告知是带毒品。愿意带毒品的人需要把身份证和近照发给他们,并去到昆明,再由司机接到孟连后安排偷渡到缅甸孟平。马某、杨某负责接待带毒品的人,没收其手机、身份证查验身份。

为规避审查,这些头目会使用暗语,还会让“马仔”录制“自愿带毒”的视频,并在他们身上安装追踪软件。如果“马仔”被抓,他们也能通过跟踪器随时了解情况,另外还会把跟踪软件中保存的资料作为证据交给张某和缅甸上家。

律师:平台未及时采取措施应担责

记者梳理裁判文书发现,除58同城外,还有人通过其他招聘平台成为运毒“马仔”。除招聘平台外,相关信息在QQ等社交平台也十分泛滥。

求职者在招聘平台找工作并陷入运毒犯罪,相关平台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招聘平台根据法律规定只是审查招聘单位的资质等信息,无法判断招聘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一般不对借招聘之名从事犯罪活动承担法律责任,除非没有审核招聘单位的资质信息,导致出现冒用、借用其他单位证照发布招聘信息的情况,或者招聘信息中存在明显违法的信息。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千秋也指出,招聘平台系信息服务的提供方,一般对平台用户所发布的信息内容以及由此导致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但他提出,根据《民法典》《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规定,如果招聘平台对平台用户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知道、应当知道平台用户正在实施招募人员诱使其违法犯罪的行为又没有及时采取删帖、标记或者向有关机关举报等的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如何避免运毒相关的招聘信息的发布,赵占领建议,招聘平台需要加强对于招聘单位的资质信息的审核,避免借用、冒用其他单位的情况出现。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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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东南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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