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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律师,我找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律师可以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6 08:15:10

【原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政府双河街道办事处

【案情】原告诉请被告进行工程结算,并支付工程款3377077.89元、鉴定费60000元,并从2012年8月起以3377077.8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损失至款项付清为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3日,被告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招标,案涉工程最高限价报价为1340000元,单列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为13363.34元。2009年2月17日原告中标,中标价为1352963.34元(含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内)。

2009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009年6月30日至2009年12月20日共计173天。合同总金额为1352963.34元(其中中标金额为1338600元,安全文明施工费为14363.34元);

承包方式约定,本工程实行施工图工程量预算总包干的总价承包,未经甲方许可,对承包范围内的中标价和中标范围的施工图工程量不再做调整,当发生变更时,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调增(减)工程量可以按实进入竣工结算;

竣工验收与结算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7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被认可;

竣工结算约定,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进行工程结算,工程决算时扣除工程总价5%作为质量保证金,承包人在竣工验收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10日内日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确认;合同第26条补充条款约定,涉及变更、增加工程量的确定,乙方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相关人员签字认可。涉及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结算参考文件:……。以上取费在结算时原则上下浮15%计算工程造价。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场施工并施工完毕,涉案工程于2012年8月26日竣工验收合格,并已经交付被告使用。因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量的变更和增加,在涉案项目完工后,原、被告双方一直未进行结算。双河街道办事处分别于2009年12月31日、2010年2月9日、2010年11月8日、2011年1月28日向长城建司支付工程款400000元、300000元、300000元、300000元,合计支付工程款1300000元。

【争议焦点】一、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二、本案审理过程中对案涉工程的工程量进鉴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被告应当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四、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方式。

【判决结果】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077077.89元,利息743441.94元;并以2077077.89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LPR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6000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长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原告通过政府招投标程序中标案涉工程,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自认来看,原告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亦认可安设工程存在增量,但是双方对增量存在异议导致无法确定该支付的工程款,无法正常结算,不存在已过诉讼失效的问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总价包干的合同不得申请鉴定,但是原、被告在《施工合同》约定“...当发生变更时,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调增(减)工程量可以按实进入竣工结算”,案涉工程的增量可据实进入竣工结算,双方对增量存疑的,一方可申请鉴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对结算存在异议,启动鉴定是不错的选择,代理人应当核实好鉴定的范围,提交鉴定必需资料、配合现场勘验,并及时对鉴定提出异议。

对于政府投资并已经过行政审计的项目,当事人申请对工程争议价款进行鉴定的,如争议双方未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且不存在“(1)竣工结算报告发包方已经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核并有双方认可的审定文件的,但有证据证明审定文件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除外;(2)双方当事人已完成工程价款结算,结算报告已经双方认可,或者双方已经就工程结算价款或者欠付工程价款数额达成一致,签订结算协议的,但有证据证明前述结算报告或结算协议并非当事人真实结算意思的除外;(3)合同约定,逾期不进行或不完成结算审核,视为一方当事人认可结算结果,或者在约定期限内对对方提出的审核意见不持异议,视为一方当事人认可结算审核意见,且有证据证明上述视为认可的条件已经成就的;(4)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承包范围(指工程项量、质量标准等)未发生变化,或者变化未超出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的;(5)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结算结果且审计结论已出具的,但有证据证明行政审计结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除外;(6)根据现有证据,裁判者认为足以能够确认或者计算争议工程价款的。前述可能影响鉴定程序必要性的核心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应作为裁判者审查的重点之一”,裁判者一般应同意当事人的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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