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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工程合同纠纷律师哪里找,北京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王志涛——解读工程延期纠纷有关问题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6 04:10:10

工程延期是由于承包商以外的原因造成施工期的延长,称之为工程延期。经过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延期,所延长的时间属于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即工程竣工的时间等于标书中规定的时间加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期延期时间。可能导致工期延期的原因有工程量增加,未按时间向承包商提供图样,恶劣的气候条件,业主的干扰和阻碍等。那么遇到工程延期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呢?小编荣幸请到了北京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王志涛解读解读工程延期纠纷有关问题。

北京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王志涛——解读工程延期纠纷有关问题

北京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王志涛:关于工程款结算

王志涛律师表示,当事人就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后又主张索赔的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要求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签订结算协议不影响承包人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北京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王志涛——解读工程延期纠纷有关问题

北京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王志涛:相关概念认定

王志涛律师表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 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此王志涛律师表示,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 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因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场地及原材料、变更设计等行为导致工程延误,合同明确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签证确认,经审查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签证确认,但其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发包人主张过工期顺延,或者发包人的上述行为确实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王志涛律师认为,此刻应该对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的主张,可予支持。

北京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王志涛——解读工程延期纠纷有关问题

北京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王志涛:质量不合格处理

王志涛律师表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强制性安全标准的,该约定无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高于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有效。承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给其造成损害的,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属于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但王志涛律师在这里表示,发包人以此为由要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的,对其质量抗辩不予支 持,但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除外;发包人反诉或另行起诉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建设工程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

北京工程合同纠纷律师王志涛:小结

虽然工程延期是工程合同中十分常见的一种情况,但王志涛律师表示,工程延期也分为主观恶意和善意。因此而言,王志涛律师希望甲乙双方就工程问题进行有关讨论和协商时,应本着“平等、尊重、和谐”的有关原则。只有这样,中国法制建设的蓝图才能够更快一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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