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近日,四川绵阳一男子从河南省某中风险地区抵达绵阳涪城后,未按照防疫规定主动到居住地社区报备,在明知健康码变黄、再三收到短信提醒后,该男子仍然擅自到居住地楼下超市购买商品,给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带来风险隐患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1月23日,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分局发布通报,依法对该男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1月24日,封面新闻记者也就此事采访了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协会会长、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袁志,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传染病防控机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紧急状态法的相关规定,对预防和控制新冠疫情发布决定和命令。如有违反,则依据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如果有导致传染病扩散,严重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袁志表示,在这一案例中,男子冯某某从中风险地区到达绵阳后,未主动报备,并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拒不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绵阳市人民政府和绵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在疫情防控的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公告。他的行为,已经给当地疫情防控工作带来安全隐患。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律程序合法。
出门不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信息登记规定,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违反防疫规定擅自外出、聚集,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隔离医学观察或者居家健康检测,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属于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可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刻意隐瞒曾途经疫区,拒绝接受检疫、隔离,肆意接触他人,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袁志认为,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现在正值春运,人员流动性较大,大家在出行前,应当主动了解获取出发地和目的地的相关防疫要求和规定。在到达目的地后,也应当按照要求主动向当地社区等部门进行报备,不得刻意隐瞒和编造行程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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