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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专业刑事犯罪辩护律师哪里找,涉枪犯罪司法解释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5 19:51:59


“缓刑专业户”无罪裁判要旨——涉枪犯罪无罪裁判要旨

作者简介:

乔治 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

2017年,天津赵老太太因她在街头摆的射击摊位上,6支枪形物被鉴定为枪支,12月27日,河北区法院一审判她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案判决一出,引起一片哗然,最终,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赵老太太的各种情节,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上诉人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当然,从案件客观情况讲,一味地批评一审法官机械执法甚或指责其缺乏基本良知,可能也并不太公平。非法持有枪支 6 支,而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 5 支以上,属于《刑法》第 128 条第 1 款中的“情节严重”,应适用加重的法定刑幅度,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审法院在维持有罪事实认定的同时,转而改判赵老太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专业户”无罪裁判要旨——涉枪犯罪无罪裁判要旨

虽然,赵老太太已经一锤定音地解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因收藏玩具枪”、拼装“玩具枪”等,被刑事拘留最终获刑的当事人不在少数。这部分军事迷,也被称为“缓刑专业户”,从法律逻辑的严谨性讲,不论是非法持有枪支,又或者非法制造枪支,均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涉案“枪支”属于刑法所禁止的枪支。

但是在实际买卖过程中,网店或者线下玩具枪店,均宣传自己的所售卖的枪支属于玩具枪,即使,该玩具枪最终被鉴定为属于刑法禁止的枪支,也应当认定为是购买收藏玩具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卖家虚假宣传的被害人。即,正是因为受到了商家的诈骗,这群“缓刑专业户”才会遭受无妄之灾。


“缓刑专业户”无罪裁判要旨——涉枪犯罪无罪裁判要旨

近期,我们刑事团队便接受了一件类似于的案件,当事人在淘宝上购买了一套的玩具枪的配件,并且按照商家给的视频,拼装该玩具枪。最终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并将其定性为非法制造枪支。

因此,为总结非法制造枪支罪无罪辩护规律,笔者通过权威的案例查询平台,搜索近几年非法制造枪支案件的无罪判例(包含不起诉),节选出最具参考价值的部分,从司法机关的无罪裁判理由整理对应的裁判要旨,探求非法制造枪支案件精准有效无罪辩护之规律。


目录

法院判决

1. 丁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2. 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3. 倪嘉炜、周楠、徐晨缀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4. 揭志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再审刑事判决书

不起诉决定书

1. 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2.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3.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4.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5.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一、法院无罪判决


“缓刑专业户”无罪裁判要旨——涉枪犯罪无罪裁判要旨

1.1 无罪案例: 丁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 (2016)云05刑终57号

1.2 无罪辩点:被告人主观上并不具有制造的故意。

1.3 无罪裁判

本院认为,原公诉机关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至今并没有提供确实充分和科学完整的证据材料能证实上诉人丁某某利用硝磷酸铵复合肥搅拌硫磺等物制作的复混肥料就是硝铵炸药或其它爆炸物,也无充分的证据材料能证明上诉丁某某确实有且仅有制作硝铵炸药的主观犯罪故意。

相反,上诉人丁某某上诉及在原一审阶段翻供供述其制作涉案硝磷酸铵复混肥料的真实目的是拟用于杀灭其家承包了几十年的本村茶山害虫的说法,本院虽然至今无法绝对确认其真实性,但其此说法至少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并非完全狡辩。故上诉人丁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丁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应当依法撤销原判,宣告上诉人丁某某无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2.1 无罪案例: 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8)陕0822刑初43号

2.2 无罪辩点:孤证不能定案,即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不能定案。

2.3 无罪裁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应当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案中,公诉机关就被告人高某某向赵某某出售600枚雷管的指控事实,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只有赵某某的供述,再无其他证据印证,显属证据不足,该指控依法不能成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于2011年11月2日左右,程某某联系高某某购买炸药,后赵某某在XX镇XX酒店附近以每箱650元的价格向程某某出售炸药5箱(每箱24公斤)的事实,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只有赵某某、程才䘵的供述,但二人的供述对于买卖时间、买卖地点均不一致,赵某某供述“2011年11月3日左右的一天晚上,高某某给其打电话叫其给程才䘵往新民镇瓦尧坡煤矿附近送5箱炸药。”而程才䘵供述中关于买卖的时间、地点及打电话的次数几次供述均不一致,不能相互印证。再无其他证据印证,显属证据不足,该指控依法不能成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20日左右,程某某(已判刑)联系被告人高某某购买炸药,后由赵某某(已判刑)在府谷县XX镇XX酒店附近以每箱650元的价格向程某某出售炸药2箱(每箱24公斤),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也只有赵某某与程才䘵的供述,赵某某与程才䘵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本案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不能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有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高某某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3.1 无罪案例:倪嘉炜、周楠、徐晨缀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2018)浙0109刑初519号

3.2 无罪辩点:被告人买卖、持有枪支的目的确实出于个人爱好,并非出于涉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目的,且涉案枪支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

3.3无罪裁判:

关于部分辩护人提出的涉案各被告人均出于收藏、玩乐等目的买卖、持有涉案枪支,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或无罪的意见。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周楠、徐晨缀、齐杭、沈佳玉、赵云翔、李俊均有正当职业,七被告人买卖、持有枪支的目的确实出于个人爱好,并非出于涉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目的,且涉案枪支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故对被告人倪嘉炜非法买卖枪支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非法持有枪支可以判处缓刑;其余六被告人因涉案枪支数量较少,均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采纳相关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


二、不起诉决定


“缓刑专业户”无罪裁判要旨——涉枪犯罪无罪裁判要旨

1.1 不诉案例:不起诉决定书(邱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龙检刑不诉〔2016〕169号

1.2 不诉辩点:被不起诉人非法持有枪支,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注:非法枪支立案标准:“①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②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1.3 不诉要旨:被不起诉人邱某某于2013年购买一批枪支配件,后邱某某将该批枪支配件存放在其经营的位于龙门县**镇**路“**百货”内。2014年11月5日,公安机关在邱某某经营的“**百货”商店内查获疑似枪支配件44件。

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查获的44件配件为专门用于气枪的配件。

被不起诉人邱某某没有非法买卖枪支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属于非法持有枪支,但尚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2.1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 新检诉刑不诉〔2018〕33号

2.2 不诉辩点:购买玩具枪仅仅是为了娱乐,而其他目的,客观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2.3 不诉要旨: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购买气枪铅弹的主要目的为娱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无前科劣迹、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扣押所购铅弹,未造成严重后果,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3.1 不诉案例: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 息检公诉刑不诉〔2019〕43号

3.2 不诉辩点: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险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3.3 不诉要旨:本院认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涉及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对王某不起诉。


4.1 不诉案例: 不起诉决定书(顾某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 | 沪金检诉刑不诉〔2018〕37号

4.2 不诉辩点: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情节

4.3 不诉要旨: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的法定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5.1 不诉案例:灵检刑不诉〔2018〕1号

5.2不诉辩点:犯罪嫌疑人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

5.3不诉要旨:被不起诉人刘某帮助曹某某购买配装枪支的部件,为曹某某制造枪支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起辅助作用的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综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刑事案件涉及人的自由、财产乃至生命。摊上刑事案件,当事人往往面临灭顶之灾,所以在这个时候委予律师重托。刑事律师做的就是这样的、拯救当事人于水火之中的伟大工程。

——乔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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