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有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软暴力”的概念,下面通过4个案例来解读。
案 例
1.蔡德军等3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01年8月,被告人蔡德军纠集他人在遂溪县城月镇一带通过打架斗殴、持枪故意伤害他人等方式积聚影响力。2005年,蔡德军纠集他人在城月镇旧农贸市场开设“大小”赌场,吸收他人入股,网罗社会“两释”、闲散人员。2006年,蔡德军入股城月镇麻风村“翻摊”赌场。后相继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扩大其股权占比,逐步控制“大小”和“翻摊”赌场,初步形成了以蔡德军为首,成员众多、分工较清晰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2009年,蔡德军将犯罪触角伸向城月镇客车运输行业,通过暴力、恐吓等方式驱逐其他具有竞争关系车队的客车,逐步垄断城月至麻章、霞山的客源。为树立其非法权威,对与其组织成员有矛盾或侵犯其组织利益的人实施打击报复,并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在城月镇造成重大影响。2011年8月,为进一步壮大组织规模,蔡德军组织成员在城月镇雷林餐厅成立“聚义兄弟会”,不断发展新成员加入。与此同时,蔡德军指使其手下在城月镇各市场收购猪油、猪头皮等,并以暴力等方式逼迫他人退出猪油、猪头皮等收购市场,强迫他人与其进行猪油、猪头皮等交易,逐渐垄断城月镇猪油、猪头皮等收购市场。2013年,征得蔡德军同意后,其手下又开设了“猜字”赌场。
在控制城月镇“大小”“翻摊”“猜字”赌场、客运站部分客运线路及猪油、猪头皮收购等行业过程中,该组织不断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以蔡德军为首,人数众多、层级结构明晰、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积累经济实力,并将非法获利用于发放组织成员工资、分红、吃喝玩乐等花费及为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摆平纠纷、赔偿医疗费等。在蔡德军的组织、带领下,该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冲击国家机关等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长期盘踞于城月镇一带,欺压百姓、横行一方,在当地形成了非法控制力和重大影响力,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主犯蔡德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余3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九年至十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2.黄志伟等23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2012年起,被告人黄志伟在湛江市区从事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从中迅速积累资本。为牟取更大非法利益,黄志伟伙同他人先后成立同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君行非融资投资担保公司,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发展成员,逐步在湛江市霞山区、赤坎区、廉江市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利用快速放贷和无抵押为诱饵,通过强收高利息及“中介费”“上门费”“押金”等虚假理由,诱骗多名被害人签订虚假协议,并通过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等方式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并采取骚扰、威胁、恐吓、跟踪、喷漆、非法入侵住宅、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卖淫、虚假诉讼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迫使被害人偿还虚高债务。该组织还实施了寻衅滋事、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主犯黄志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65万元。其余2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财产刑。
3.陈丙惠等5人涉恶集团案:二十世纪90年代初,被告人陈丙惠为了垄断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一带海域、海面的收购海虾等海鲜生意,纠集他人建立了流氓犯罪团伙,使用暴力手段驱逐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收购商。1996年6月开始在坡头区南三镇贩卖毒品。2003年开始,陈丙惠为了非法侵占湛江市坡头区南三镇田头村的集体土地,设立了“田头中心村”项目,纠集他人开发该土地。在非法转让土地中获取巨额利益后,以陈丙惠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逐渐壮大。2008年,被告人陈丙惠等人违法建造了益紫城大酒店,并以此为据点,进行敲诈勒索、贩卖毒品、寻衅滋事、非法采矿、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主犯陈丙惠犯流氓罪、贩卖毒品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一千元,其余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邓寿礼等20人恶势力团伙案: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邓寿礼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情况下,纠集他人在广东省廉江市鹤地水库非法抽砂销售牟利,并实施了拉拢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非法占用农用地、妨害公务、聚众斗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一系列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邓寿礼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长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给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经营砂场、堆场,建房、硬底化基建、建围墙猪栏、堆砂、堆放抽砂机械设备,邓寿礼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园地和林地。经认定,占用的林地是水源涵养林,其长期占用给林地种植条件造成毁坏。
主犯邓寿礼犯非法采矿罪、行贿罪、聚众斗殴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二万元;判处其余19名团伙成员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四年不等。
检 察 普 法
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条的规定,有组织犯罪既包括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包括恶势力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组织”的多数特征具有同类性质,以上述案例为例:一是组织特征,蔡德军涉黑组织、黄志伟涉黑组织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陈丙惠、邓寿礼恶势力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纠集者相对固定。二是行为特征,蔡德军涉黑组织、黄志伟涉黑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陈丙惠、邓寿礼恶势力组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三是危害性特征,蔡德军涉黑组织、黄志伟涉黑组织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生活秩序;陈丙惠、邓寿礼恶势力组织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另外,从黄志伟涉黑组织来看,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属于“软暴力”,对他人形成心理控制,以及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中的“其他手段”,依法可以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重 点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二十三条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来源:湛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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