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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电话找律师,打电话找律师咨询收费合理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5 13:26:46

“To be or not to be”

这可能是一个问题

但是当交通事故发生时

“救人还是不救人”

这绝对不应该是一个问题

本期【“法条来了”之律师说法】

要给大家讲讲关于“打电话不救人”的那些事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盛安律师表示:

法条来了 | 只打电话不救人?律师: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如经警方认定,前车驾驶人员对于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而且造成人员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前车驾驶人可能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前车驾驶人可能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同时,如果驾驶人员是受雇或履行职务的行为,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应由雇佣方或其所在单位承担。否则,该民事赔偿责任将由前车驾驶人承担,且驾驶人将可能面临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如经鉴定,后车两人受伤后并未当场死亡,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施救滞后”导致救治时间被延误、车辆起火被烧,还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对前车驾驶人进行定罪处罚:

如果前车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为施救行为设置障碍”,则其阻碍施救的行为,可能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可能面临被以“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如果前车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自己没有施救行为,也没有阻碍其他人施救的行为,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仅对其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定罪处罚。其未及时施救导致受伤人员死亡的消极行为,应作为量刑过程中予以“从重处罚”的酌定情节。

虽然未及时采取施救行为,也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该行为仅与损害后果有关,而与“事故责任”无关,不应影响对罪名的认定。

但是,因前车驾驶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施救义务,其消极行为不属于履职行为,即使驾车行为属于受雇或履职行为,也可能被受害人一方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追究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法报君说:

从法律规定来看,交通事故发生后,救人肯定是第一要务。

根据现有的信息,我们可能无法考证前车司机究竟是因为不懂法才不救人,还是因为“太懂法”而企图逃避赔偿责任,但是这起悲剧确实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死亡这件事,看起来遥远,有些时候却总是突如其来。我们无力避免它的来临,但还是应该尽可能地为自己、为他人,避免死亡来临的可能性。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视频中包括视频拍摄者在内的众多路人,一直在为了救人而努力。他们的做法就是在履行法律规定的“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的法律义务。

他们中可能有人懂法,也可能有人不懂法,但是他们的行为体现的确实是值得提倡的道德观,这与法治精神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更让我们看到了这些“路人”对生命的敬畏。

救人还是不救人,这从来都不应该是个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总策划:马岳君

监制:宋胜男

文字:梁成栋 田媛

配音:吴瑞芳

视频:李宗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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