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44岁交通事故死亡能赔多少钱,遛狗不拴绳致车祸 犬主被判赔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7 00:46:10


据《北京日报》客户端报道:遛狗未拴绳致司机死亡,狗主人被判赔偿44万元!

引以为戒!遛狗未拴绳致司机死亡,狗主人被判赔偿44万元

事件回顾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20年6月26日,杨某打完零工驾驶一辆外省牌照的二轮摩托车回家,行至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某路段时,将道路上的一只小狗撞出,摩托车倒地,杨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时,涉案小狗跟随张某外出,张某未拴犬链。


事故发生后,原告辛某(杨某的妻子)等人将被告张某等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处理事故的合理性支出、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157万余元。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判决结果

本案中,张某等人作为涉案小狗的饲养人,未办理养犬登记且携犬外出时未束犬链,致使该犬跑到涉案道路上,与杨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杨某死亡,张某等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驾驶的摩托车手续不全,事发时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超速行驶,其自身对死亡存在过错,应自负相应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张某等人按6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承担40%的责任。


经法院依法核算,原告辛某等人诉请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应为68万余元,按照双方责任比例计算后,再加上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等人赔偿原告辛某等人共计44万余元。

法院提醒

针对该事件,房山法院提醒: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其存在不同程度上的致人损害危险性,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管束义务。因外出遛狗不拴狗绳,对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广大爱犬人士,携犬出户时,一定要对犬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外出遇见宠物狗时,要避免出现故意伤害、逗弄宠物狗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北京文明养犬人温馨提示

北京文明养犬人提醒大家:2003年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养犬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养犬要按规定办理养犬登记证、携带犬只出户时要拴狗绳。《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也指出:遛犬不牵引是需要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从2021年的5月1日起,遛狗不拴绳更是违法行为。

引以为戒!遛狗未拴绳致司机死亡,狗主人被判赔偿44万元

文明养犬

引以为戒!遛狗未拴绳致司机死亡,狗主人被判赔偿44万元


01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九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02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九)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后,我们在为摩托车司机感到惋惜的同时,还是不得不提醒广大养犬人引以为戒:一定要给狗狗办理养犬登记证、出门拴犬绳。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做负责任的动物主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