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图: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如今,运营自媒体成了很多人谋生的重要途径。虽然这并非易事,有的自媒体号创造不了多少收益,但有的自媒体号却成了网络上的“大V”,不仅带来的收入可观,账号本身的价值也颇高。
这时,一个重要的问题摆在了面前:如果夫妻一方注册了自媒体账号,经过数年运营后获利满满,甚至该账号还能卖钱,一旦夫妻离婚,那另一方可以分割这笔财产吗?
别急,快来听听律师是怎么说的……
3月15日上午,长沙北辰三角洲小区。
虽已离婚近半年,可一回想起去年年底与前夫陈涛发生的那场争执,34岁的张怡仍气愤不已。
在张怡看来,引发矛盾的关键在于一笔钱,但事情的源头得从两人结婚时说起。
2019年3月,在长沙媒体圈工作的张怡经人介绍,与来自湖南郴州的陈涛相识、相恋,同年11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结婚后,张怡才知道陈涛的父母都患有重病,家里的积蓄已被掏空,连婚宴还是借钱筹办的。“我一个月工资有5000多,但父母给我买了婚前房,每月还完房贷也没剩多少,他的收入比我还少,只有4000多。”
即便这样,两口子的日子过得不算紧巴。因为,张怡还有一条生财之道——早在2017年,她就通过微信平台注册了自媒体账号,“结婚前,我的粉丝就有30万,每月的流量主收益差不多有6000元”。
2020年2月,张怡怀孕了。本以为这是幸福的开始,她却无意中发现丈夫常和一位微信备注名为“张总”的人聊天。后来,经陈涛交代,她才知道“张总”是丈夫的初恋女友。
考虑到肚子里的孩子,张怡起初选择容忍。可没多久,她不仅发现陈涛与初恋女友保持联系,还相约见面吃饭。
觉得丈夫“精神出轨”的张怡,最终于2020年9月23日提出离婚。离婚前一夜,两人就孩子的抚养权、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
张怡原以为今后将不再与陈涛有任何交集。不想,离婚仅过3个多月,2020年12月31日,前夫又找到她,提出要“分钱”。
夫妻财产已经分割完,哪还有钱可以分?张怡向记者揭晓了答案。
“我怀孕时,因为肚子越来越大,不能熬夜写自媒体文章,就让他帮我管理了三个月。”张怡记得,那段时间,陈涛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文章时有时无,粉丝数一天几百几百地掉,流量主收益也少了一半。
结果,两人离婚后,陈涛打算将那三个月的“劳务费”按“每天200元”的标准一并拿回。对此,张怡当即拒绝,双方一度发生激烈争执。
“凭什么给他1.8万元!先不说微信公众号是我辛苦做起来的,就说我怀孕时他和初恋女友见面吃饭,这笔钱也不可能给他!”让张怡意外的是,陈涛开始向湖南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亮寻求法律帮助。
张亮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在以往传统的离婚诉讼中,自媒体属于不可分的财产,只能通过离异双方协商解决,当双方均主张自媒体所有权时,应当在实现最大经营利益基础上分割。不过,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生效,包括自媒体收益、游戏装备在内的网络虚拟财产,均受法律保护,可成为予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从本案中看,由于张怡早在婚前就已注册并运营微信公众号,那么,婚前的运营收益,陈涛自然无权分割。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微信公众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予以分割。所以,如果陈涛通过法律诉讼,不仅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所谓的‘劳务费’,更能分割他与张怡自2019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到2020年9月办理离婚手续期间,微信公众号产生的所有收益。”
不过,张亮也补充说,由于自媒体号的运营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通过发布内容的方式吸引粉丝关注,不断提升传播力、影响力,并在上升到一定程度后,才可以与广告商合作,通过广告费、商品销售分润等方式来获利。基于此,法院在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媒体收益时,通常会斟酌考量,按劳分配。也就是“谁出力多,谁就分得多”。
2021年1月,经司法所调解,张怡同意给予陈涛1万元;陈涛放弃分割两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自媒体收益。
(文中除张亮外,其余均系化名)
孙金刚(湖南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不管是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号还是百家号等,它们都是注册人向网络媒体平台申请的应用账号,与现实财产独立。尽管这些自媒体号具有虚拟性,但注册人可以对其进行管控。
需要指出的是,自媒体号并不会自然产生价值,而是通过人的运营而产生价值,所以,自媒体号的运营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通过发布内容的方式吸引粉丝关注,不断提升传播力、影响力,在上升到一定程度后,就可以与广告商合作,通过广告费、商品销售分成等方式来变现。而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自媒体号的变现模式可能会不断增加。
不过,注册人只能获得自媒体号的使用权,且账号使用权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依据《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故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自媒体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予以分割。但微信公众号本身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在使用上,亦与注册人有较密切的联系,具备一定的人身属性,法院一般不支持分割自媒体号的诉请。
张源伟(湖南湘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可分为两类:其一是虚拟网络本身,其二是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虚拟网络本身是一种重要的虚拟财产。
其中,第二类网络虚拟财产又可分为三种形式:其一是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账号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其二是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这包括网络虚拟社区中的帐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等;其三为其他存于网络的虚拟财产,这包括自媒体号、社交软件账号、电子信箱及其他网络虚拟财产等。
那么,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继承吗?答案是肯定的。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需要投资者与消费者交付真金白银,其就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成为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具有网络民事关系的客体,它同样也是我国《民法典》财产权利的重要客体。
故依据《民法典》1122条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只要是个人依法所得,就可以纳入遗产的范围。
编辑:陈大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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