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公证遗嘱找律师,你关心的公证遗嘱问题 可以来这里咨询吗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5 05:04:45

6月3日,我省首家公证遗嘱服务中心,在太原市城南公证处挂牌成立。中心试运行一个月来,已为50余名群众提供了涉及遗嘱的系列服务,帮助群众解决了因处理遗产分割、公司股权及股东资格继承、商业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与执行等事务发生纠纷的顾虑。

《民法典》改变原有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关于遗嘱的规定作出重大改变,改变了原有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这让市民不免产生了很多疑惑,那是不是不用再去公证处订立遗嘱了呢?

这个问题,要从民典法改变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原因说起。从官方文件可以了解到,此次《民法典》对遗嘱效力规定的调整,并不是为了降低公证遗嘱的效力,而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立遗嘱人的权利。

根据目前《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效力优于其他遗嘱,这就导致部分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公证后一旦想要变更遗嘱,就必须再度前往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而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立遗嘱人年老体弱、患病或者受到他人干扰的情形,导致立遗嘱人无法前往公证机构变更遗嘱,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就得不到保护。因此,为了更妥善地保护立遗嘱人的意思自治,《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

遗嘱公证享有独特优势

《民法典》虽然调整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但依然明确规定了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所立最后一份遗嘱的内容为准。因此,只要立遗嘱人在订立公证遗嘱后没有再立遗嘱,则遗嘱公证的效力依然能够得到保障。同时,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对比,还是具有相当大的优势。

从安全性来看,遗嘱公证是唯一一种由法定证明机构办理的遗嘱形式,其他形式的遗嘱制作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从制作规范性来看,公证机构及公证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相关办证细则办理遗嘱公证。也就是说,办理遗嘱公证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避免了采用其他遗嘱形式,由于不规范而导致的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公证员可以自身的专业法律判断为立遗嘱人排除可能的法律风险及合法性瑕疵。通过办理遗嘱公证,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遗嘱合法、有效。

还有一点最为重要,那就是法定证据效力。《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通俗地说,尽管目前遗嘱公证不再具有排除其他遗嘱形式的优先效力,但经公证的遗嘱依然能够直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持有遗嘱公证的一方而言,一旦发生纠纷,无需举证证明遗嘱公证的真实性,在对方没有相反事实证明的情况下,遗嘱公证的真实性可以直接得到确认。因此,在证明遗嘱真实性层面,遗嘱公证依然享有独特的优势。

公证遗嘱中心提供多种涉遗嘱法律服务

近年来,伴随居民财富持续增长,与财产继承有关的纠纷也大量发生,甚至引发大量诉讼。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社会公众的维权成本随之增加。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遗嘱公证业务难度大、专业要求高、隐患多、涉诉涉访风险大,遗嘱公证往往会将群众拒之门外。

太原市城南公证处公证遗嘱中心旨在运用专业知识和法律赋予公证的职能,为群众设立遗嘱提供法律咨询,帮助群众拟定遗嘱以及相关析产确权文件。提供遗嘱公证服务,担任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监督人、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监督人,保管各类遗嘱及相关文件,对遗嘱订立全过程提供视频录像保全服务,指导群众事先设立遗嘱检认规则并提供遗嘱效力检认服务,办理遗产的归集和提存监管、分配等服务。与此同时,城南公证遗嘱中心与太原市多家知名律所在遗嘱和家事领域开展合作,从而满足人民群众对遗嘱和家事法律服务的高标准要求和人性化需求,真正做到事前增信、事中监督、事后纠纷化解。

为了给群众提供真正有价值的公证服务,城南公证处专门组织公证员远赴深圳调研遗嘱检认实务,多次组织召开业务研讨,反复修改遗嘱涉及的法律文书参考文案,对接多家律师事务所健全完善服务事项。

该中心试运行短短一个月以来,已为近50余名群众提供了涉及遗嘱的系列服务,帮助群众解决了因处理遗产分割、公司股权及股东资格继承、商业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与执行等事务发生纠纷的顾虑。

同时,需要提醒的是,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完好期间,可以办理遗嘱公证,但应主动说明自己的精神状况并提供相应的鉴定证明。遗嘱人有表达不清、记忆不清、陈述矛盾的情况,情节严重,公证人员无法清楚判断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可以要求其提供有关鉴定证明,不能提供具有遗嘱能力证明的,不予受理。

山西晚报记者 郭卫艳

(责编:温文)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