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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律师费哪里找,哪些案件可以免费请律师咨询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4 22:22:51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懂法用法,学会用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相对于律师,普通公民对法律的适用,司法程序的进行理解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需要普通民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时委托律师来解决。委托律师又需要支出一笔不低的律师费,对于当事人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那么那些案件在胜诉后,可以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呢,下面来为大家普及一下:

1、合同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案件

合同是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对于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或违约方承担,那么根据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对于守约方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律师费,依约应当由败诉或违约方承担,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律师费必须合理,且实际发生,否则法院往往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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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也就是说,当遇到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故意不行使自己的权利放弃或者延期到期债权,以及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不合理高价购买物品,造成不能清偿所负债务,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而支出了律师费可以向被告主张并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3、商事仲裁案件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有权在裁决书中裁定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但补偿金额最多不得超过胜诉方胜诉金额的10%。故商事仲裁案件可要求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仲裁庭也可以对该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4、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滥用诉讼权利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第22条规定,关于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自从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来解决立案难以后,也滋生了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案件,这些案件对方当事人为了应诉不得不聘请律师,因此而需要支付一笔律师费,给无过错方造成律师费损失,这类案件可以要求相对方赔偿相应的律师费。

5、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

(1)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2)商标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专利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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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援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7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7、不正当竞争案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此处所述的因维权而产生的合理费包含律师费,所述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包括侵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商业贿赂等案件。

8、担保权诉讼类案件

根据《物权法》第173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以及《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物权法》第173条“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和《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 “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此外,让法院支持败诉方律师费的诉讼请求还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与律所的委托协议;

2、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文件;

3、律师费支付凭证(转账凭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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