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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往往是借贷案件中的关键证据,承载着借贷法律关系中关键信息。当有人对借条打起“歪心思”,利用借条“原件”到法院起诉,结果会怎么样呢?
徐先生因生意周转需要资金,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先生。王先生很爽快地借了10万元给徐先生,并出具了借条。过了半年,徐先生陆续向王先生归还了10万元,王先生出具了收条,并当场将借条还给徐先生,表示欠款的本息全部还清。可实际上,王先生归还的两张借条并非原件。
过了两年,王先生的经济状况不如往日。某天其偶然碰见徐先生,想起自己曾借过钱给他,且借条原件还在自己手里,于是以利息未还清为由再向徐先生索要钱款,但遭到拒绝。随后,财迷心窍的王先生拿着借条原件诉至法院,要求徐先生归还借款10万元。
在庭上,徐先生出具了收条证明债务早已清偿。对此,王先生自知理亏连忙表示要撤诉,但为时已晚。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虚假诉讼指的是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以捏造或虚假的事实、证据等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浪费司法资源、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其中明确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什么行为属于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呢?比如离婚案件中,和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以达到多分财产、少担债务的目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和公司恶意串通,虚报工资金额,导致裁判或调解存在误判,最终实现“工资”回流的目的;在民间借贷中,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这也属于捏造事实。
本案中,王先生在徐先生欠款全部清偿的情况下,隐瞒债务,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先生偿还借款10万元,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了司法秩序,该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罪,应当予以惩处。
主要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一是出借人诉讼事实和理由是否明显不合理。在案件审理中,诉讼人的证词或者证据经不起论证,在事实认定时,所提交的证据、证词站不住脚,甚至出现前后逻辑矛盾的,可以合理怀疑起诉人是否涉嫌虚假诉讼。
二是出借人能否提交债权的相关证据。并非拥有借条,借贷关系就可以成立,关键在于出借人还要能够出具相关证据进行印证。比如债权人能够拿出银行转账记录等。如果出借人出具不了任何证据或证据有改动伪造痕迹的,也属于涉嫌虚假诉讼。
三是出借人未做抗辩或不做抗辩。比较常见的有出借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或者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整个过程显得过于“和谐”,急于快速达成和解以及执行财产等。
对于诉讼参与人、其他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会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如果构成犯罪,还会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307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单位犯罪,除了对单位判处罚金之外,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或责任人员,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构成虚假诉讼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处罚较重的罪名从重处罚。
坚持诚信原则,严守程序规则,以诚信的诉讼行为维护自身的权益,才是正确的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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