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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6 18:46:11

作者: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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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第一,被逮捕的实际控制人顾某平是谁?

第二,为何把顾国平定性为联璧电子的实际控制人?

第三,联璧案与斐讯的关系?

第四,罪名为何变化?保本付息承诺和资金流向问题将成为案件的重点

第五,冻结联璧电子资产3.5亿,这笔资金如何处理?

第六,投资人是否能向联璧或斐讯发起民事诉讼索赔?暂时不行

联璧金融案,顾国平为何被逮捕?罪名为何增加一款集资诈骗罪?

正文:

2018年6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对联璧电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8月27日,警方再次公布消息,联璧电子实际控制人顾某平、法定代表人侬某等10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第一,实际控制人顾某平是谁?

早在8月7日,在警方公布抓获联壁电子法定代表人侬锦时,也宣布已经对顾某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顾某平的身份则引发了外界的好奇,据《中国基金报》《财新网》等权威媒体报道,警方通报中的侬某即联璧电子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侬锦。顾某平即慧球科技原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顾国平,合作伙伴上海斐讯、四川斐讯的创始人。

第二,为何把顾国平定性为联璧电子的实际控制人?

此次上海警方将顾国平定性为联璧金融案的实际控制人,而将侬锦的地位排后,相信就是警方通过这段时间的侦查,确认了顾国平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比如可以通过关联股权人的口供和证言、相关当事人的证言,就可以知道平台与顾国平的关系。

第三,本案与斐讯的关系?

一旦把顾国平定性为联璧电子的实际控制人,那么与联璧关系颇深的斐讯也将牵扯其中,因为顾国平作为斐讯的实控人(注意其公开身份是四川斐讯实控人,而非上海斐讯,在2016年,顾国平已经失去了对上海斐讯的控制权,之后就建立了四川斐讯,但案件和上海斐讯的关系还有待调查),根据此前媒体报道,联璧金融大量的融资都流向了斐讯系(或斐讯供应链),而顾国平又被认定为联璧的实际控制人,此种模式就涉嫌自融。

而斐讯作为顾国平的自融平台之一,在本案以非法集资犯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之后,斐讯作为集资款使用方,应该将相关的资金返还,具体的程序是先冻结、然后在判决后按比例返还投资者。

第四,罪名为何变化?保本付息承诺和资金流向问题将成为案件的重点

本案罪名为何发生变化,其实可以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区别探究。

两个罪名都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都是属于非法面向公众吸收存款,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但是集资诈骗罪还属于诈骗类犯罪,其不仅要求行为人以诈骗方法集资,还要求行为人对资金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占有目的表现为如携带集资款逃跑的;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大部分资金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名义上投入生产经营但又通过各种方式抽逃转移资金的;资金使用成本过高,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全部本息的现实可能性的;对资金使用的决策极度不负责任造成资金缺口较大的;归还本息主要通过借新还旧来实现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等等。

对于联璧这类互联网公开宣传的平台而言,是否承诺保本付息,决定了其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资金是否被非法占用,则决定了相关集资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如果联璧和斐讯的自融的模式是通过借款模式,即承诺到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就会构成承诺保本付息,从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资金并没有流向斐讯,而是被集资人顾国平等人非法占有,比如被其挥霍或者暗中转移等等,就构成罪名更重的集资诈骗(最高刑无期)。

同时,如果其自融的模式是通过出售理财产品融资的模式,则重点看其是否承诺了保本付息,如果与投资者签订的定向投资委托理财合同中没有承诺保本付息,则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资金被挪用挥霍,则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但是该罪的认定也有一定的争议。因此,在该类案件中,关键的证据就是集资平台与投资者签订的理财合同或借款合同(查看是否承诺保本付息)、资金账簿和流向记录(查看资金是否被挪用)。

相反,如果签订的理财产品合同中,既没有承诺保本付息,资金本身也的确投入了斐讯的生产经营或者进入了承诺的项目建设,即便这笔钱亏损了,也很难构成刑事犯罪,实务中,警方更多的会认定此种为民事合同纠纷。但是鉴于本案目前公开透露的消息,警方不仅认定此案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认定本案存在集资诈骗罪的事实,可以想见警方是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只不过该类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是否成立,需要等待法院的最终认定。

另外,0元购模式也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此前,斐讯曾推出0元购模式,以高价出售斐讯路由器等电子产品:消费者购买斐讯路由器后,按照指引,将路由器上的“K码”在联璧金融平台激活,就可实现全额返现,想激活更多路由器的“K码返现”,需要购买平台上的理财产品。这种全额返现的模式,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一种承诺保本付息的非法集资活动。

联璧金融案,顾国平为何被逮捕?罪名为何增加一款集资诈骗罪?

第五,冻结联璧电子资产3.5亿,这笔资金如何处理?

一律按比例退赔,损失自己承担

根据警方的公告,目前公安机关现正对此案开展侦查及追赃挽损工作,已查冻涉案资产约3.5亿元,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其提到,“(非法集资案件处理)专案组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另外,类似的规定还可以根据2014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此处,需要强调的是,而所谓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是指在按比例清退之后,如果有不足的部分,有集资人参与者自行承担该部分的损失,国家不会兜底。

此前投资人的投资获利,是否要追缴?

有人疑惑,在联璧金融运营的这几年里,有人的确通过投资拿到了获利,这笔获利应该如何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本案被法院最终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相关投资获利违法所得,同时,联璧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即相关员工支付的代理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但是,如果投资者的本金尚未归还的,其之前所收到的返点就不会再追缴,而直接折抵本金。

第六,投资人是否能向联璧或斐讯发起民事诉讼索赔?暂时不行

目前本案已经进入了刑事程序,而本案中,很多投资人因为投资额巨大,可谓是在苦等结果,其是否可以在刑事程序清退前,直接起诉联璧或斐讯,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人?

答案是不行,因为该类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也就是说,即便投资人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但是因为投资人的投资行为和办案机关正处理的非法集资行为本身属于同一事实,因此法院一般会不予受理,即便受理甚至出了判决,也会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

但是:

如果在刑事案件结束以后,投资人按比例参与了清退,但依然没有获得全额赔偿,比如投资100万,获赔30万,还有70万债权,此时,投资者可以继续发起民事诉讼(当然,之前已经被刑事诉讼清盘一次了,还剩多少并不乐观),但可以向相关责任员工索赔,因为在该类案件中,清退工作复杂,比如对某些员工的分成获利其没有退还,警方也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追缴,投资人就可以直接向相关不当获利人发起民事诉讼,要求退赔。

联璧金融案,顾国平为何被逮捕?罪名为何增加一款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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