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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网找律师,西藏司法网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4 00:12:02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玉璟

为了加强对全区广大法官与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执业纪律约束,规范业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实现法官与律师工作上的良性互动,维护司法公正,近日,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区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 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廉洁的实施意见》,着力破解法官与律师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减少法官与律师关系中的不和谐因素,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法官、律师队伍。

《意见》指出,在全区法官、律师队伍中通过开展不正当接触交往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着力纠正和有效遏制法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使全区法官、律师依法履职、诚信履职、执法为民的观念得到增强,诉讼行为进一步规范,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意见》要求,法官与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履行各自职能,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法官在案件处理中应当做到: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诉讼程序规定,保证案件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案件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尊重律师的执业权利,依法维护律师在案件审理中的人格尊严和人身权利,为律师安排会见、阅卷场所,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合理安排审判事务,遵守开庭时间;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接收和审查律师在立案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遵守法官行为规范,认真执行法院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廉洁司法;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做到的其他行为。律师在案件处理中应当做到:依法履行代理、辩护职责,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因法定事由或者相关规定不得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拒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提交诉讼文书的期限及其他相关程序性规定,遵守开庭时间;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规范;维护法律权威,在庭审活动中遵守法庭规则,引导当事人遵守法庭纪律,共同维护法庭秩序;遵守诉讼程序规定,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配合、支持法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依法积极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等疏导稳控工作,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做到的其他行为。

《意见》强调,双方将建立双向监管机制。一是建立信访举报及查处情况沟通制度,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受理对法官、律师违法违规问题的信访举报工作;法官、律师对对方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应当坚决予以抵制。对遭到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要求解决、处理;法官、律师发现对方有违法违纪问题的,可以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举报;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积极配合对相关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后,对法官或者律师存在的不当行为需要查纠整改的,应当将处理情况和结果告知对方。对于投诉、举报失实的,应当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将情况告知对方。对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情况通报对方,并在各自系统内予以通报。二是召开法官、律师工作联席会议。区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区司法厅律师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共同组织召开法官、律师代表联席会,听取法官、律师对诉讼活动中存在的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相关问题的反映和意见、建议;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当保持经常性工作联系,相互沟通队伍管理情况,共同研究制定预防法官与律师违反规定交往的对策,探讨建立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法官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和措施;各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根据上级部署或者工作需要,随时相互联系,沟通情况,加强信息交流,共同落实好本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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