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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一审判决书,关于交通事故一审判决书的规定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09-26 17:11:10

  今年4月17日晚,我市象山区环城西二路西门菜市铁路立交由东往西方向,大客车司机王某无视禁止标志驾驶车辆撞上限高架,导致车辆惨遭“削顶”,造成车内乘客1死13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全责。近日,象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认定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王某,南宁上林县人,47岁,驾龄24年,系广西某旅游公司司机。4月16日,王某接到公司的出车任务,搭载一个旅行团从南宁前来桂林。4月17日一早,他到达指定地点接旅客。待游客全部到齐,他清点人数后发现旅行团有54名乘客,加上自己跟导游共56人,超过了车辆核载的55人。王某明知超载,却未向导游及公司提出异议,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就驾车出发了。4个多小时后,车辆安全抵达桂林。这一路的“幸运”,让王某逐渐放松了警惕。
  当晚20时许,王某驾车在搭载旅客回酒店的途中,行驶至象山区环城西二路时,由于他是第一次来桂林并不熟悉路况,便一边看导航,一边左顾右盼,未注意到前方道路已是大小型车分道通行,也没有注意到下穿通道限高“3米”的标志,依然保持26公里/小时的车速向前行驶。由于该路段为下坡路段,加上车辆未减速,高为3.9米的大巴径直狠狠撞上铁路桥下穿通道东侧前的限高架。事故具体造成1人死亡、8人轻伤、5人轻微伤。
  现场勘查的数据结果显示,限高杆横切嵌入客车前端,二层的玻璃几乎全部破碎。
  经桂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象山大队认定,王某违反大小型车分道通行指示标志及限高标志,将大型客车驶入小型车车道,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象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诉。象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记者蒋璇 通讯员龙仁平 秦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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