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成都去绵阳三台县,董先生67岁的母亲在茶店子客运站买的票上到达站却是射洪。客车在成德南高速下高速匝道与G247国道交接处停下,让到三台的乘客下车。12分钟后,老人在距离下车位置约200米处遭遇交通事故身亡。
看过现场后家属非常气愤:下客处位于下高速匝道与国道交接路口,“没有人行道,都是机动车道,乘客怎样才能安全离开?”他们将茶店子客运站的运营公司以及客车所属的四川富临运业集团射洪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红星新闻此前报道:67岁婆婆坐客车回老家被“甩”国道路口:12分钟后被撞身亡 客运公司否认甩客,称长期在路口下客)。
近日,家属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法院认为,富临运业射洪公司没有完全尽到安全运输的义务,董先生母亲的遭遇客观上与富临运业公司停车下客地点存在一定的关系,判客运站以及富临运业射洪公司共同赔偿2万元。
不过,家属对判决并不认可,并准备提起上诉。“我母亲的悲剧发生之后,客运站和客运公司依然没有作出改变,我们认为应当停止继续在该地点下客,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事发:
下客车后老人身亡
家属起诉:下客位置违规,是甩客
今年5月19日,董先生带着母亲到成都茶店子客运站,为她买了票去绵阳三台县。拿到手的车票上写着到达站是射洪,他回忆,当时售票的工作人员称“这个车是去射洪的,也要到三台,收的45块钱也只是去三台的价。”
当天晚上9点左右,他收到老家亲人的消息:在247国道上,母亲行走时因交通事故身亡,距离她下客车才12分钟。
董先生这才知道,客车原来并没有到三台县的汽车客运站,而是在成德南高速下高速匝道与G247国道交接处停车,并让母亲和其他目的地为三台的乘客一起下了车。
去过事发现场后,董先生认为,母亲身亡与客车司机的下客位置关系紧密。“如果不让我母亲在那个不安全的地方下车,她不会遇到这起车祸。”董先生展示了母亲下客的位置:位于成德南高速下高速匝道与国道G247交接路口,“那里没有人行道,都是机动车道,作为下客处很不安全——下车以后乘客怎么安全离开呢?”
客车下客位置:成德南高速下高速匝道与国道247交接路口。
董先生于是提起诉讼,茶店子客运站的运营公司成都金牛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和承运客车所属公司四川富临运业集团射洪有限公司被列为被告。
在起诉状中,董先生一方提出,客车司机在高速匝道与国道G247路口下客的行为系“甩客”,“未将乘客安全运抵车站,使乘客置于陌生的危险境地。”
对于董先生一方的意见,两家公司并不认可。11月22日,在法庭上,双方对客车是否甩客、停车下客位置是否合规、老人身亡是否与客车有关等争议问题展开了辩论。
判决:
未完全尽到安全运输义务
承运人被判赔偿2万元
开庭一个月后,日前,董先生拿到了判决书。
红星新闻记者从判决书上看到,成都金牛区法院判决,“酌情认定”成都金牛运业、富临运业射洪公司共同赔偿董先生一方2万元。
法院认为,两家被告与董先生母亲共同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涉事班次的客车在三台县的下客地点位于高速出口处的247国道边,车流量较大,且车辆行驶速度较快,“行人在此处行走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并且,这个下客处距离三台县城还有较远的路程,处于人流量相对较少的区域。法院认为,富临运业射洪公司没有完全尽到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判决书中写道,董先生母亲出车祸身亡,“主观上系其自身没有靠路边行走所致。”不过法院也提出,董先生母亲的遭遇客观上与富临运业停车下客的地点存在一定的关系,两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判决书中的表述。
12月23日判决书下达,12月25日董先生即委托律师写好了上诉状,准备提起上诉。
上诉:
事发至今下客位置仍未变
家属:应停止在那里下客,避免悲剧重演
为什么上诉?董先生坚持认为,客车在高速下匝道与国道交接路口下客,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不是批准上下客的站台站点,也不是公交站台”,属于违规下客,应当是“甩客”;同时,茶店子客运站方面出售客票的行为是“违法出售非配客站点车票”,“我们在一审中的观点法院都没有给予认定。”
事实上,采访中记者也从茶店子客运站与富临运业射洪公司确认,董先生的母亲出事后半年多,客运站出售的成都到三台县的车票依然如故,而客车到三台县后的下车位置依然没有变化。
董先生对此很不满,“我母亲的悲剧发生之后,客运站和客运公司依然没有变化,危险因素依然没有解决。我们认为,客运站、客运公司应当停止在该地点下客的行为,避免类似悲剧重演。”
12月28日下午,记者也联系了富临运业射洪公司。公司安全管理处一位工作人员称,董先生母亲的遭遇有一定的偶然性,此前长期在该位置下客,“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故。”下客的位置还是没有变化,“附近路上下客的条件都差不多”,唯一的变化是:“我们让司机在下客的时候叮嘱乘客注意安全。”
红星新闻记者 彭亮
编辑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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