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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3 11: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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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17年7月8日在天猫甲公司经营的某品牌旗舰店下单购买了65条该品牌天丝夏凉被(订单号:******),价款共计为7800元,2017年7月12日张某收到了前述货物。该商品页面上对商品的描述为被子面料:天丝(莱赛尔纤维),品牌:某品牌,填充物为100%桑蚕丝。卖家承诺假一赔三、正品保障、7天退换、如实描述。张某于2017年7月18日将涉案商品中的一条送至丝绸与服装检验中心进行检验,该中心于2017年7月27日出具了检验报告,内容为面料:100%聚酯纤维,填充物:100%聚酯纤维。检验完毕后,丝绸与服装检验中心将样品退还给张某。张某与该公司协商退货,被该公司拒绝,称已经超过7天概不退换。无奈张某诉之法院,认为甲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解除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甲公司将已付的7800元退还并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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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甲公司是否应退货?

甲公司应否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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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张某退还7800元,并支付23400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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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甲公司购买了诉争商品并支付了相应价款,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甲公司作为经营者,应提供符合其描述的质量状况的商品。甲公司在其网页上宣传涉案商品面料是天丝(莱赛尔纤维),填充物是100%桑蚕丝,但是经检测,真实面料与填充物材料与约定内容完全不相符,因此,甲公司存在违约,且其销售行为构成欺诈。

张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返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案中,甲公司的违约致使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张某主张解除合同并返还货款,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甲公司应当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本案中,甲公司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故对于张某要求甲公司按照货款三倍金额赔偿损失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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