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律常识

土地纠纷找济宁律师哪个最好,济宁土地纠纷律师事务所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3 10:10:04
济宁市大力盘活低效用地,非企业自身原因要补偿,企业应受益

近期,有媒体报道山东省各地,特别是济宁市,据报道济宁市盘活闲置低效用地,腾出高质量发展空间。济宁市今年以来开展了大规模的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处置工作,盘活闲置低效用地,以盘活为导向的原则与园区闲置低效用地和城镇低效用地为重点,精准施策,抓好分类处置,深化土地潜力,大力盘活低效用地。

另外,媒体报道整个济宁市实施了全面摸排核准认定,全面开展低效用地和闲置用地摸底工作,逐步排查了从2009年以来供应了7000余宗土地,达到了31万平米国有建设用地,准确掌握闲置用地的情况,初步确认了865宗。其中闲置土地是165宗,面积达到了8900余亩,城镇低效用地是7000宗。对于这种闲置土地的处置,包括低效用地的处置是空前的。我们也了解到山东省各地都展开了闲置土地的摸排处置工作,低效用地的摸排与处置工作。

在闲置土地处置和低效用地处置过程当中,往往会发生一些大量的纠纷,比如说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低效用地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由谁来认定?认定的程序是什么?处置的方式有哪些?处置的结果如何?这一切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其实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置是有明确的一些规定。比如说2012年国土部就出台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该办法详细规定了什么叫闲置土地?由谁来认定?认定的程序是什么?导致的原因是什么?处置的方式又是什么等等。其实,在2012年该办法作出之前,也有过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但是之前对闲置土地是一个贬义词。其实,到现在还有企业认为闲置土地是不是就要被处罚,还有这样的一些错误的认识。这主要原因就是原来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把闲置土地大部分的归则为企业的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处理的方式往往是罚款、没收、无偿收回等,往往是这样一些方式,所以久而久之大家觉得闲置土地就是个贬义词,应当受到处罚。实际上很多闲置土地形成的原因是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还有一些是企业主根本没意识到这些方面的问题。

2012年相关部门及时出台了新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上面第八条就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是为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土地闲置:

第一,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这里可不是说提供了土地就完了,是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规划建设条件提供,比如说容积率、绿化率、层高、停车位等等这些细节上的一些规划条件与原来的约定不符合,是不是净地等等。相关部门早在2009年就要求必须净地出让。有的土地出让合同上也写明了必须“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但是实际上在交易过程当中根本没有按照这个约定去交付,这就属于没有按照约定交付。

第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进行了修改,导致不能建设的。这也被认为是行政机关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这类情况有很多,有的土地是十年前或者20多年前拿到的土地,在这个过程中,各项规划发生了多次的变化,多次的更改,也被认为是行政机关原因导致的。

第三,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的政策,导致了原来的一些规划条件、建设条件必须修改。这也被认为是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

第四,土地上有一些信访事项,或者诉讼或者纠纷的也统统被认为是行政机关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

第五,文物保护和管制等其他原因导致的。

第六,其他的原因。

还有一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也参照前款的一些规定来进行认定。

《办法》第12条规定,因本办法第八条的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由自然资源部门和土地权利人进行协商,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置。协商一定是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第一,延长开工期限,看能不能解决。

第二,修改规划条件、建设条件,看能不能解决土地闲置的问题。

第三,提供临时安置用地、周转用地,看能不能解决。

第四,项协议有偿收回。协议有偿收回依据《土地管理法》58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按参照市场价。

第五,土地置换。土地置换当然是同土地置换,就是类似的用途、建设条件、规划条件,类似的位置统计置换。如果不一样的要补差价,那这些都是可以选择的,协商解决。

第六,其他方式。

在遇到行政诉讼等类似问题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不能接受,要及时寻求司法救济,通过律师的专业分析、证据梳理等找到问题解决权益维护的突破口。也可以搜“北京楹庭”看看我们以往整理的更多这类分析文章,北京楹庭也提醒各位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向我们进行咨询,经过分析之后在了解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相似案件处理思路之后再做决定,以免错过权益维护的最佳时机,给自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