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 乔治
刑事辩护洗冤录||窗子外和窗子里——一起猥亵案办案札记
想起小时候读书那会儿,很喜欢坐在窗户旁边,甚至到了如果老师不把我的座位安排在窗户旁边,如不过能看到窗外,我就会一直哭闹。
说起来是有些任性,不过,还是算能够如愿以偿。
那个时候还比较幼稚,但却总执拗的认为:窗外有云;窗外有山;窗外有人;世界,在窗外。总之,不愿意回头接受自己被局限在狭小拥挤的教室中。
长大后,或许我明白,这可能是对自由的渴望。亦或者,当时并没有这么崇高的追求。但是,我总是这么偏执的认为着。
思绪,像光一般,飞回刚刚回国的那一刻。
体制内?体制外?好像并没有成为我的羁绊,毅然选择了律师这条路,单纯的是不想待在“窗子里”。
可是,人生,终究不容许我们作为一个旁观者。
从事了律师这个行业,我把很多人,从“窗子里”拉到“窗外”,也逐渐明白,或许刑事辩护的意义就在于让更多应当见到“窗外”的人但却在“窗子里”的人,见到“窗外”。
一、“我宁愿让他在里边呆着,这样我也省事”
第一次见李峰,他恨铁不成钢的对我们说。
李峰的孩子,李小峰,17岁,先天性智力发育障碍。
他刚出生的时候,母亲就不在他身边了,一直待在父亲身边,哪怕是父亲工作,他也一直待在父亲身边。
不是因为他不愿意将孩子送到学校,而是根本没有学校愿意接受这样的孩子。但是,当我们真正接触李小峰本人的时候,能够明显的发现,这个孩子,虽然在智力上,有一定的缺陷。但是他被他的父亲保护的很好,很好。
怎么形容呢?
我确实接触过智力障碍的孩子,大都性格会比较孤僻,不愿意与人打交道,尤其是不愿与生人打交道。
李小峰不一样,李小峰性格开朗,尤其是提到他父亲时,尽管吐字不是特别清晰,但能够明显感觉到他发自内心对父亲的爱。那种感恩的语气,就像是在一遍又一遍的诉说:“我很幸运。”
“他心里认为就是认为自己在和小朋友玩,他真的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是在猥亵。你想想他一个智力有障碍的孩子,看着人高马大的,但是他什么都不懂呀!”李峰隔着窗户,望向我们律所窗外的竹子,眼睛有些湿润。
“我宁愿让他在里边呆着,这样我也省事。”但“言不由衷”仿佛印在他的脸上。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受刑罚处罚
我国刑法237条规定了猥亵犯罪,即,“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结合法律条文,我们明显可以看出,刑法对猥亵行为采取了简单罪状的描述,当然也是因为在实践中,猥亵行为多种多样,因此,我们国家对于“猥亵”犯罪,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但是,结合目前的司法实务判例来看,以小见大,猥亵儿童罪,脱胎于强奸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的手段包含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
换言之,若要构成猥亵儿童罪,必须要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前提,若当事人本身没有广义的性犯罪意图,就不构成猥亵儿童罪。例如,我们的长辈在我们幼时对我们的亲昵动作,从行为意义上讲,确实有亲吻、搂抱的动作,但是由于其没有性犯罪的意图,因此,不构成猥亵儿童罪。
在本案中亦是如此。
我们向李峰讲解了猥亵儿童的概念,他混沌的眼睛,也逐渐恢复了往日的色彩。
三、闲暇时的思考:什么是刑事辩护?
什么是刑事辩护?就是救人于水火,就是基于在案事实、证据、法律,以专业努力,给人自由,将“窗子里”的人救到“窗外”。
有学者将辩护放置于艺术追求的高度,但我认为,这其实曲解了刑事辩护的意义。
与其说刑事辩护是一种艺术,倒不如说刑事辩护是一门科学,用严谨的态度对待案件事实,一丝不苟、聚精会神地审核案件材料,精益求精地研究案例。用法律,更准确地讲,用刑法这把“尺”,丈量当事人的行为,从而得出无罪亦或者有罪的结论。
追求极致,不花时间做不到,不花足够的十倍十几倍几十倍于侦查人员、公诉人员的时间,难有改变人生的效果。这些时间,要用去吃透案件,要用去研究案例,研究法律法规,还要用来揣摩穷尽事实可能的推演基础上,综合司法经验应用的说理。但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案子本身是无罪的。
这也就是我很喜欢总结当下司法实践无罪辩点的原因。厚积而薄发,总结的过程本身就是提升专业度的过程。
但是理论是一方面,刑事辩护的本质是说服。是用证据、法律和事实说服的一门科学。是用证据、法律和事实掺杂语言技巧、文字编排、专业判断去说服的科学。
只有综合杂糅理论的知识与实践的经验,说服司法工作人员接受我们的观点,才能达到我们的最终目的——将“窗子里”的人救到“窗外”。
不论是不起诉、撤回起诉后免诉,都可归入现实中的无罪。如果是突破量刑建议的缓刑、实报实销,实务界有时统称为广义无罪,囿于现有司法体制,自有其道理。
四、夕阳无限好,只是近黄昏
晚风轻起黄昏,望向窗外。
刑罚处罚是社会治理的最后手段而非唯一手段,故刑法具有谦抑性的特点。猥亵儿童罪的客体是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一般来讲,只有猥亵儿童情节严重的,才会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同时规定了猥亵儿童的处罚,换言之,针对猥亵行为,一般只是处以行政处罚即可,不宜直接定性为犯罪,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刑事措施。
因此,我们认为李小峰虽然客观上实施了轻微的猥亵行为,但是考虑到他作为精神迟缓的未成年人,对“性”更是懵懂无知,缺失了“以刺激或满足性欲”的目的。
因此,在此意义上,并不满足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故,我们先后向检察院递交了《关于某猥亵儿童案对李小峰不起诉之法律意见书》、《关于某猥亵儿童案对李小峰附条件不起诉之法律意见书》。
但检察院并没有采纳我们的意见,认为这个案件还是要起诉。
五、最终决战
刑事辩护,如同弈棋,凡事严谨认真、谨小慎微,凡事都保持如履薄冰的态度。在对待案子上,律师要比公诉人、侦查人员、法官更认真些,更细心一些,那样我们就能赢得司法官的认同,也能取得更多比别人更多的成绩。
在这个案件中,通过阅卷,我们提出综合李小峰猥亵行为侵害的身体部位所代表的性象征意义、李小峰的行为并未伴随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尤其是猥亵行为持续时间仅有短短的30秒。
“尤其是本案李小峰是未成年人,而且还是智力障碍的患者,将其送入牢狱,不仅不利于李小峰本人的成长,更是让这个家庭雪上加霜。
在整个案件中,李小峰本人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教训。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反复强调:要发挥司法政策的调节作用,对可不捕不捕,可不诉的不诉。李小峰的案子走到今天,不该捕的也捕了,不该诉的也诉了,但我们相信,作为司法链条最后一个环节的审判人员,经过缜密的审理判断,经过本次的开庭,一定能够审慎地查清在案的事实、证据、法律。”
律者,既受托,必以忠人之事为宗旨,也以尽忠人之责为幸。庭审过后,我心头不断浮现的,是眼神中充满希望的李峰,是那个面对父亲卸下所有防备的孩子,是他们对窗外的世界如此渴望的眼睛。这足以让我穷尽所有努力,以争取我们共同期待的一个理解的结果。
——乔治2022年3月8日记于佛山
(注:上述图片均来自网络。另,交代一下办案结果,李小峰缓刑)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绝不是商人,一定是以无数震撼人心的实战辩例促进司法公正,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进步以及铸造个人品牌。刑事辩护中律师的宗旨是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智慧,穷尽一切合法、合理、合情的手段,帮助当事人实现权益最大化;律师并不直接追求公正,而是通过履责促使裁判者裁决实现公正。
——乔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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