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秩序,引导群众依法逐级走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置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通过书信、电话、网络、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诉求。
二、信访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并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理性反映问题,不得越级上访。多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或应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三、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四、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实施下列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周边及其它公共场所,以及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或国内、国际重大会议期间在场馆周边、活动区域或者场内,实施统一着装、佩戴统一标识、静坐滞留、张贴散发材料、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非法聚集的;
(二)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党和国家领导人驻地、国家重大活动举办场馆、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中央军委大楼、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办公场所、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国宾下榻处等特定场所表达诉求,实施滋事等行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在信访活动中扰乱车站、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及周边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的;
(四)在公共道路、铁路上静坐、躺卧、爬行、堵塞交通;或者以递交信访材料、喊冤告状等为名,非法拦截、强登、扒乘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时抛撒信访材料,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采取滞留、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或者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仍继续的;
(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强行冲闯、围堵大门通道,损毁财物、强占办公场所,投掷杂物等行为的;五人以上集体走访反映共同事项,拒不按照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诉求,不服从工作人员现场管理,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棺材、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物品、停放尸体或者故意裸露身体、便溺、涂抹污物以及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八)为制造社会影响、发泄不满情绪、满足个人诉求,驾驶车辆在公共场所任意冲闯,或者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九)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
(十)在信访活动中煽动、教唆、组织、策划、资助、指挥他人或者积极参与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的;
(十一)未经公安机关许可,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或者未按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十二)以制造社会影响、采取极端闹访行为(如: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塔吊、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持续缠访闹访等方式进行威胁、要挟,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勒索财物的;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插手社会管理事务,扰乱社会秩序的;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十三)在信访活动中,追逐、拦截、围攻、威胁、辱骂、殴打、伤害国家工作人员或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威胁,或以纠缠、非法进入他人住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十四)设立网站、通讯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情节严重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犯罪行为,为其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
(十五)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恶意炒作信访事项、煽动串联非法聚集活动,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制造社会影响,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六)信访人与境外机构、组织、媒体、个人相勾结,散布恶意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政府和社会主义制度等言论,企图以外压内的;
(十七)与其他利益诉求群体串联“抱团”,煽动、串联、胁迫、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以过激方式表达诉求;以帮助信访为名骗取他人公私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以代理诉讼为名,煽动当事人上访的;
(十八)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在办理期限内或者其合理诉求已经解决,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上访或越级上访,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诉求,恶意、反复登记,缠访、闹访的;
(十九)在信访活动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二十)在信访活动中实施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
五、有本通告第四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
六、违法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法后果、主动投案、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等悔过认错情形的,可依法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七、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曾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处理,又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八、利用国家重大活动和各级“两会”期间、“七一”、“八一”、“十一”等重要时间节点进京去省在非信访接待场所表达诉求,滋事扰序,向地方政府施压的;假借庆祝国家节日之名或在国家重大活动期间非法聚集上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越级非访、极端上访、缠访、闹访和非法群体性聚集等违法犯罪行为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入伍、报考公务员就业
随着城市诚信系统和个人诚信系统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个人的诚信、品行和道德修养和行为方式也成为与我们生活中息息相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今,违法犯罪个人信息会推送到城市征信系统和个人诚信系统,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也会影响到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征兵、报考公务员、就业等。特别是在越级非访中,极端上访、缠访、闹访和非法群体性聚集引发的寻衅滋事、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敲诈勒索、诬告陷害、故意损坏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等违法行为,个人会触碰法律的红线,还可能会影响子女亲属,具体有哪些?重点如下:
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及入伍和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如果家长有犯罪行为的话,子女及直系亲属子女是不能录用为政治条件兵的,比如中央首长的保卫兵、驻港部队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话,原则上还是允许的。不过,基于“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名额有限、体检通过人员较多的情况下,“问题家长”的子女就可能会被放弃。
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招考中,类似的影响同样存在。报考公安一类公务员的话,如果父母及舅舅等直系亲属在服实刑的话,政审方面肯定是通不过的。如果是其他部门的编制内工作人员,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有此类情况者不能录取,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带来一定影响,同等条件下肯定是择优录取。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是刑法中的设置的前科报告制度。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对曾经违法犯罪的人员设置了重重职业和行为的限制,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以下行业均不得录用:1. 公务员2. 法官3. 人民法院书记员4. 人民陪审员5.检察官6. 人民监督员7. 警察8. 律师9. 基层法律服务人员10. 公证员11. 司法鉴定人员12. 外交人员1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14. 行政执法人员15. 教师16. 幼儿园工作人员17. 执业医师18.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19. 会计20. 注册会计师21. 期货从业人员22.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人员23. 企业破产管理人24. 保险精算师25.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6. 保险营销员27. 拍卖师28. 典当行业从业人员29. 直销工作人员30. 专利代理人31. 证券从业人员3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33. 导游34.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35. 基金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人员37. 注册建造师38. 注册安全工程师39.注册测绘师40. 公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人员41.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42. 锁具修理经营者43.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保安人员44. 保安45.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46.土地估价师47.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48. 拒绝护照签发。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各级各部门必须竭力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但是公民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非法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为戒!
戳下图,让你秒懂非法上访容易触犯的“十宗罪”!
案例1:长垣县杨某多次组织、煽动、串联群众进京上访,多次前往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辱骂他人,被公安机关多次行政拘留,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法院认为杨某违反信访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案例2:资源县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伤住院,为了引起政府重视,在未经任何申请的情况下,纠集百余村民来到县政府讨要说法,拉条幅、喊口号,县公安局局长带领干警赶到现场维持秩序,劝说游行示威队伍,游行队伍拒不听从劝阻,还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以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粟某等人拘役缓刑。
案例3:邵阳市刘某以其原退休单位拖欠其工资等为由,多次到邵阳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访,在上访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恶劣影响。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案例4:商丘市张某因其亲属在北京上访期间突发脑溢血医治无效死亡,伙同马某等人为给区、乡政府施加压力,达到非法不正当要求,分别两次聚众到北京府右街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了两级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张某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
案例5:乐业县张某认为弟弟的意外死亡是政府建设的排水沟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在向政府所要巨额赔偿未果后,与另外两位亲戚一道聚集100余人,将弟弟的尸体抬到政府办公楼内停放,致使县委、政府的工作人员无法进行工作。法院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对张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
案例6:长垣县郭某违反信访的有关规定,多次聚众前往非信访接待场所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法院以犯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7: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伤害案重审改判无罪,依法获得国家赔偿8万余元后,仍不断上访再次要求国家赔偿,金额从83万升至106万,并以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相要挟,向党政机关或者事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财物,法院认定其以上访为要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案例8: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满检察院对公安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问题的调查结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捏造该院检察长苏某包庇、受贿以及行贿犯罪事实,先后采取上访和信访的方式向各级检察院、人大常委会等部门举报、控告,造成恶劣影响。被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刑。
案例9:来安县郑某因老宅基地被开发商非法占用等为由向有关部门反映,经有关部门调查其宅基地早已转农用地,不予处理。为此先后13次来到镇政府和县政府上访,上访的过程中采取过激行为,以冲砸窗户玻璃、电动大门及其他设施等手段故意毁坏公共财物,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毁坏财物罪,遂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年。
案例10:通山县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访,在天黑的情况下,采取加速行驶、关闭车灯、随意转弯、闯红灯等危险驾驶方法欲摆脱跟随的警方及维稳工作人员,在警方表明身份拦截车辆时,仍积极向前行驶,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处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
依法文明表达信访诉求途径
一、通过写信、电话向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诉求。
二、登录各级信访局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进行投诉。
三、通过走访向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信访局反映诉求。
四、采取走访形式反映信访诉求的,应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例行反映问题。
五、多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六、信访诉求实行依法分类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由司法机关予以处理;对应当通过法定途径办理的信访事项,由各级法定途径机关按程序办理;不能通过司法途径或法定途径办理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程序进行处理。
我要找长垣的律师,我要找长垣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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