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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怎么找律师劳动仲裁,优秀法援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3 01:54:46

法援律师护“薪”暖心

法援律师护“薪”暖心

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不仅是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国家以人为本宗旨的根本体现。近日,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接受赣州市章贡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刘臣律师办理了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民事案件,得到了受援人的好评。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5日,小芳入职某培训机构工作,2021年1月20日,双方签订《教师聘任合同》。2021年12月3日,小芳因个人原因向该培训机构提出离职,并进行了工作交接,该培训机构未向小芳支付其2021年11月份的工资。多次协商未果后,小芳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培训机构向其支付拖欠的2021年11月份工资,以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刘臣律师作为小芳的的法律援助律师,全程参与了本案的争议处理。

【用人单位意见】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某培训机构提出了两点答辩意见:第一,被申请人并非故意拖欠申请人2021年11月份工资,而是由于申请人突然提出离职,导致被申请人处学员流失,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公司正在对相关损失进行核算,准备就该损失向申请人追偿,因此暂未发放其2021年11月份工资;第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说的于2020年9月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的时间不予认可。综上,申请人的申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

【法律分析】

刘臣律师充分研究案件事实,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分析:

首先,申请人为证明其2020年9月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提供了其2020年10月21日起陆续由被申请人通过“李某某”账户发放工资的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虽然被申请人对通过“李某某”账户为申请人发放工资的情况不置可否,但被申请人对李某某为其财务工作人员的事实并不否认,且被申请人未对由“李某某”账户连续多月固定为申请人转账的情况进行合理解释,故申请人提出“李某某”账户为被申请人发放工资账户的陈述具有合理性。因此,申请人就其于2020年9月5日入职被申请人处的主张依法应予以认可。

其次,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向其支付拖欠2021年11月份工资的请求,被申请人在答辩中已经对拖欠工资的事实进行了自认。只是被申请人辩称,其拖欠工资的原因,是由于申请人突然提出离职,导致被申请人处学员流失,给公司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公司正在对相关损失进行核算,准备就该损失向申请人追偿。刘臣律师认为,被申请人针对其上述意见,可以另行起诉,但与本案无关。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的仲裁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最后,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向劳动者承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5日建立劳动关系,但至2021年1月20日双方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9月5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自2020年10月4日起向申请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其支付在2020年9月5日至2021年1月19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经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裁决由被申请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份的工资以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结语】

大千世界,芸芸众生,每个人都是劳动者,只是所属的领域不同。那么,劳动者应该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呢?刘臣律师建议:

1.积极及时地学习和了解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法维权;

2.与用人单位先行协商,摆事实,讲道理;

3.通过正规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处理;

4.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5.委托律师或者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刘臣,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江西省赣州市总工会“劳动关系协调师”、赣州市律协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委员会委员、赣州市律协文化宣传工作委员会委员、瑞金市作家协会会员、国家一级围棋裁判员,擅长领域: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各类民商事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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