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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2 22:44:53

本报记者 周芬棉

为支持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实施股份回购、董监高依法增持股份,积极维护公司投资价值和中小股东权益,更好顺应市场实际和公司需求,证监会近日公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回购规则》)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持股变动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股份回购频繁发生

近年来,因为种种原因,上市公司对股份的回购频繁发生。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从中外股市经验看,上市公司在股价陷入严重低于净资产的低迷境地时适度回购股份,有助于提振投资信心,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经第四次修订后于2018年发布的公司法,允许护盘式股份回购,自此掀起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浪潮。自2021年1月至2022年1月19日,逾千家上市公司实施了总金额超过1200亿元的股份回购;自2022年初至4月22日,有437家公司发布回购预案。证监会也表态称,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强力认为,股份回购,公司股份减少,直接关系到股东权益,也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关于上市公司增资扩股还是回购减资的规定,都是资本市场上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公司法规定了回购股份的6种原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按照《回购规则》,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需进行回购股份时,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俗称破净);或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二十五;或者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北京观涛中茂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苏波看来,证监会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主要原因除提高每股收益、维护股票价值和提振投资者信心外,还有合理调整上市公司的财务杠杆,平衡公司的权益和债务比例,优化资本结构的考量。回购股份也是防止上市公司被恶意收购的手段之一,上市公司通过回购流通股份,可以增加收购方通过二级市场大量收购上市公司股票的难度,巩固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股份回购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在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建立健全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上市公司能够从实际出发审慎制定回购方案,依法依规实施回购,市场反应良好。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市场主体需求多元化,部分股份回购的条件设置较为严格,实施的便利度不够,股份回购尚未成为维护上市公司价值的长效机制。为此证监会对今年4月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进行修订,起草发布《回购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发布《持股变动规则》。之所以短时间内对两部规则同时再次修订,在刘俊海看来,旨在与时俱进,及时体现对市场新情况新变化的制度回应。

适度降低回购门槛

《回购规则》共七章42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回购程序和信息披露、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特殊规定、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特殊规定、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苏波认为,《回购规则》主要作了4方面修订:一是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将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需的回购触发条件之一,由“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调整为“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5%”。

二是放宽新上市公司回购实施条件。将新上市公司的回购实施条件,由“上市满一年”调整为“上市满六个月”。

三是进一步明确回购与再融资交叉时的限制区间。为明确监管政策,明确仅在再融资取得核准或者注册并启动发行至新增股份完成登记前,不得实施股份回购。

四是优化禁止回购窗口期的规定。为降低窗口期过长的影响,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窗口期由“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调整为“公告前五个交易日内”。

支持依法合规增持

证监会在对《回购规则》进行修订时还同步修订《持股变动规则》,在刘俊海看来,两规则和而不同,并列修订,主要是出于立法系统化的考虑。

苏波认为,随着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施行,市场生态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对回购、增持等市场化工具灵活运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市场结构正在从卖方市场向投融资平衡市场转变。本次两个规则同步修订,也充分体现了这个情况,进一步提升了回购、增持便捷性,特别是优化上市公司回购条件和窗口期安排的相关调整,有利于上市公司通过回购股份的方式,积极响应投资者关切的问题,维护公司股价,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对董监高持股变动规则的修改也更为便利董监高的增持。

《持股变动规则》共十六条。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优化禁止交易窗口期的规定,将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十五日内”,将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窗口期调整为“公告前五日内”。其目的也是在于支持上市公司董监高依法合规增持股份。

当然也有禁止转让股份的规定。依据《持股变动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或者董监高人员离职后半年内,或者董监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不得转让其所持股份。

《持股变动规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另外,《持股变动规则》还明确,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董监高不得转让股份。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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