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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律师找哪家,诬告陷害罪律师找哪家律师

来源: 法律常识 作者: 法律常识 时间:2022-12-22 22:13:20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6月17日,网名为“无所谓”的冯东(化名)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女子李玲玲(化名)并且开始聊天。2015年6月18日10时许,冯东主动和李玲玲在陌陌上聊天,并提出想和李玲玲见面,双方约好在长治市城区李家庄村附近见面后,冯东将玲玲带到李家庄村**小区自己家中,二人在其家中客厅聊天,后冯东在客厅内沙发上强行将李玲玲衣服脱掉,对李玲玲进行抚摸、亲吻,强行与李玲玲发生了性关系。法院判决:被告人冯东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后,冯东不服,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其无罪,理由是:女方李玲玲自动打车到他家楼下,并且两人在聊天中发生关系,全程女方都没有说不愿意。冯东也没有任何暴力威胁行为。李玲玲是事后向冯东要500元,冯东只给了她200元后,她不满,之后发信息要挟要冯东2万,否则报警。因为价钱没谈妥李玲玲才报警强奸。


嘉宾:张晓丽律师

海南海石律师事务所


方弘:本案冯东是否构成强奸的关键是什么?


张晓丽律师:判断冯东是否构成强奸罪,首先要了解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法律对强奸罪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结合本案,冯东与李玲玲均系成年人且二人均承认发生了性行为,则判断冯东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是:性行为发生时,李玲玲是自愿的还是被迫的;冯东是否违背李玲玲的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李玲玲发生性行为。


方弘:李玲玲认为她是被强迫的,但是冯东认为李玲玲是完全自愿的。李玲玲到底是否是自愿如何判断?


张晓丽律师:李玲玲的说法是被害人陈述,冯东的说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依法均属于证据。但,二人的说法是否成立还需综合判断。


首先,需考虑其各自多次说法之间前后是否一致比如李玲玲的陈述,第一次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说冯东有强吻、抓住她的双手把她按在沙发上等行为,但在两次当庭陈述中说冯东没有威胁过她、也没有对她使用暴力,陈述之间是有矛盾的,会影响对其陈述真实性的判断。


而冯东自始至终均称发生性行为时李玲玲是自愿的,多次提到两人是互相亲吻、拥抱后来发生性行为,李玲玲主动让冯东量其腰围等,冯东的辩解内容较为稳定。


其次,更重要的是孤证不能定案,仅有二人的说法还不足以判断李玲玲是否自愿,必须有其他证据能与二人的说法印证才能做出判断。比如,李玲玲所说的被迫,需有其他证据印证其是被迫的,冯东是违背其意愿,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致使其无法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行为。


当然,因为性行为一般是在私密空间发生,除非当时留有录音录像等,否则很难有其他直接证据证实女方是被迫的,但当时是否呼救、是否有反抗,是否因反抗受伤、衣服破损等,以及事后的反应等均会作为判断是否系被迫的依据。而冯东称李玲玲自愿同样需要其他证据与其说法印证,比如当时的录音录像,或者事前、事后李玲玲对此事的说法、事后二人的关系等等。


方弘:您认为李玲玲是否是自愿的?


张晓丽律师:综合本案现有证据,二人发生性行为时,李玲玲是否自愿其实无法得出一个确切的结论。李玲玲称违背其意愿,但依据现有证据却难以认定。而冯东所述李玲玲系自愿也因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无法认定。最终,只能得出发生性行为时,是否违背李玲玲的意愿依据在案证据无法认定。


这一点认可二审法院对全案证据进行分析后做出的认定。


1、本案李玲玲的多次陈述和冯东的多次辩解相互印证,证明冯东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手段使李玲玲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下乘机实行奸淫的情况。


2、陌陌聊天记录证实:李玲玲在明知冯东妻子不在家,只有冯东一人在家的情况下,仍然同意并且与冯东一同到了冯东家。李玲玲与冯东见面以及到冯东家是出于自愿,不存在被强迫。


3、事发后聊天记录反映李玲玲不愿意,但并不能因此推测其在发生性关系当时也不愿意。


4、李玲玲自述其不愿意,但发生性关系时其并没有明显反抗等行为,当时时间正值中午一点多,周围邻居下班在家,其自述没有呼救的原因是冯东是男的,又在他家,这样的解释难以令人信服。而从冯东的说法是李玲玲不仅愿意,且予以配合,双方各执一词,是否违背李玲玲意志无法认定。


最终,二审法院也是以是否违背李玲玲意志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认定,冯东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为由判处冯东无罪。除此之外我认为,李玲玲在陌陌聊天工具的个人动态、到冯东家后主动提出看恐怖片、事发后与冯东的聊天记录中最初提到金钱解决等或多或少也会影响到对其主观意愿的判断。


当然,最后,我还想说的是法院最终认定的结果只是基于现有证据做出的判断,是法律事实,或许真实的情况也即客观事实不是如此。但是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我们,现在也只能基于现有的证据去推测当时的情况。


方弘:一审法院认为,冯东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李玲玲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认定冯东无罪。李玲玲事后要钱不成报警的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张晓丽律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李玲玲构成诬告陷害罪。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李玲玲若要构成诬告陷害罪,则需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性行为发生时李玲玲是自愿的,但其却故意做虚假陈述等称是被迫的,意图追究冯东的刑事责任。但是,本案现在仅是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李玲玲所称冯东系违背其意愿与其发生性行为,却并不能直接推断出李玲玲当时就是自愿的。


因此,即使冯东现在被判决无罪,也仅是疑罪从无的无罪,而非已经证实李玲玲系自愿情况下发生性行为的绝对无罪,因此无法认定李玲玲构成诬告陷害罪。


方弘:两人的行为属于卖淫嫖娼吗?


张晓丽律师:依据现有证据分析二人不构成卖淫嫖娼。依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简单来说,卖淫嫖娼是建立于金钱、财物交易之上的性行为。这要求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双方均明知、认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行为。


本案虽有性行为发生,但现有证据显然不能认定二人有卖淫嫖娼的主观故意。李玲玲称自己根本就不愿意与冯东发生性关系,甚至称是被迫的;而冯东虽然称发生性关系时李玲玲是自愿的,且事后李玲玲向其索要500元其给了200元,但李玲玲对此否认,也无其他证据佐证,况且,即使存在给钱的行为也仍需进一步分析给的钱系嫖资还是民法上的赠予。


因此,结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李玲玲、冯东之间的性行为是因金钱、财物而发生,二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卖淫嫖娼。


方弘:古人云,“色字头上一把刀,石榴裙下命难留”。老祖宗通过这句俗语不仅要劝诫大家修身养性,更是劝诫世人不要沉迷于女色,以免最后丢了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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