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一名博主发文称,几年前和外公拍摄的合照,被人造谣为“老夫少妻”。文章称,2018年12月,她在某网络平台发布了一篇帖子,上传了外公到上海看她时,两人拍摄的游玩和纪念照片。然而,最近她却被告知,其中的图片被一个名为“飞哥在东莞”的账号造谣,该账号在发布照片时还配文称“73岁东莞清溪镇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88W礼金+一套80W二房公寓+豪车一台。”。目前,造谣的图文还在不断流传,对她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江西赣好律师事务所的李惠铭律师认为,如属实,则发布者的造谣行为明显构成民事侵权。
事件发酵后,该发布者已经改名删帖。但相关图片和文字已经扩散,博主的亲朋好友都告知她这一消息,消息仍在一些群聊中传播。
现如今,许多内容创作者加入自媒体行业,在多个平台发布创作内容。但自媒体行业作为新兴行业,网络信息传播发达,造谣成本低。也造成行业内存在许多乱象。套取以往网络上的信息,加以编造,短短两句话,再配上一张照片,就组成了一个骇人听闻的“新闻”。
网络不是造谣吸睛的避风港
如何不让自媒体等新兴行业成为传播不实信息的避风港?广大网民如何保证自身的权益?江西赣好律师事务所的李惠铭律师表示,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和施行,法律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该类型侵权信息的处理提出了更为合理的要求。
李惠铭律师认为,如果博主所言属实的话,“飞哥在东莞”的行为明显构成民事侵权。从人格权角度,其为博眼球和流量捏造“73岁东莞清溪镇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88W礼金+一套80W二房公寓+豪车一台”等事实,并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已经严重侵犯了当事博主的名誉权。
李惠铭律师建议,当事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网络侵权诉讼,请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若给当事博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是否构成诽谤罪?
李惠铭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若该条诽谤信息已经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那么“飞哥在东莞”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关于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另,诽谤罪属于亲告罪,当事博主需自行去法院以刑事犯罪起诉“飞哥在东莞”。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故当事博主可以通知网络服务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谣言进一步扩散。
人没变,但传播手段变了。一百年前,腌臜故事也就在小报上流传,能写报纸的人,多少还有点新闻素养,就算要施展想象力,也需找点新闻事实做根据。 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几张PS的图片,就能毁掉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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